穆爾斯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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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爾斯定律是指一個情報檢索系統如果對用戶來說,取得情報比不取得情報更傷腦筋和麻煩的話,用戶就會傾向於不使用該系統。
穆爾斯定律的產生和發展[1]
1959年,C.穆爾斯(Calvin Mooers)——信息檢索研究的先驅之一——提出了以穆爾斯自己的名字命名的穆爾斯定律:當擁有信息比不擁有信息會使用戶付出更大的努力或給用戶造成更大的麻煩時。用戶會傾向於不使用信息檢索系統。
此後。穆爾斯的定律被廣泛地引用。特別是近年來當信息檢索已經成為社會和個人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時。更是如此。但有趣的是。在穆爾斯定律被接受認可的過程中。信息工作者所普遺認可的已不是穆爾斯最初所提出的定律。
實際的穆爾斯定律與其變態之間的差別集中在對“擁有”這個詞的錯誤理解上。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可能是許多人只是在別人的文章中讀到被引用的穆爾斯定律(即並沒有讀穆爾斯提出這一定律的原始論文),並將其應用於與穆爾斯想要探討的完全不同的問題上。於是就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穆爾斯定律。穆爾斯是在1959年1O月美國文獻協會年會的一個小組討論會上提出穆爾斯的定律的。同年12月以一篇簡短論文的形式發表在Zator Technology Bulletin 136期上。第二年(1960)又以社論的形式發表在American Documentation上。並於1997年3月在The Scientist期刊上重印發表。
根據穆爾斯的解釋。穆爾斯的定律針對的問題是獲取信息後會迫使用戶採取適當的行動從而給用戶形成某種壓力和造成麻煩,而在“當前的知識和工程界的風氣下”。用戶可能不希望獲取信息。即使這些信息是可以立即獲得的。穆爾斯指出。“如果你獲得了信息,你首先必須閱讀它。而這並不總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然後你必須努力設法理解它。而要做到這一點。你又必須進行思考。”用穆爾斯自己的話來說。穆爾斯所要闡明的是一個“行為準則”。而穆爾斯所關心的是想要改變一種助長而不是懲罰這種行為的風氣。一個信息檢索系統迅速而有效地把信息送到用戶手中的能力並不是穆爾斯所要討論的問題。
穆爾斯所擔憂的是上述不健康的社會風氣。穆爾斯寫到:“在設計和建立信息檢索系統時,我們傾向於相信並假設信息容易獲得總是一件好事,所有能夠利用該系統的人將會想使用該系統獲取信息。而我的看法是很多人可能不想要獲得信息,並且會因為信息檢索圈系統會給穆爾斯提供信息而避免使用這些系統。”現在。信息界對穆爾斯定律的比較流行的理解則著限於用戶為獲取所需的信息所必須付出的努力上。因而在引用穆爾斯定律時將其改頭換面表述為如下的形式:一個用戶在使用一個信息檢索系統時越困難。花的時間越多。則使用該信息檢索系統的次數就越少。Dialog信息檢索服務的名譽主席Roger K.Summit則以另一種方式對此進行了表述:“穆爾斯定律告訴我們信息的使用與獲得信息的容易程度成正比。”對穆爾斯定律的這一解釋常常被用來告訴那些提供信息服務的專業人士:如果你建立的信息檢索系統很難使用。人們就不會來使用它。對於任何一位使用過一個很難使用的檢索引擎或資料庫介面(界面)的人來說。對此一定有深刻的體會。
而這正可能是穆爾斯定律一旦脫離其原來所針對的問題。就在關於Internet的文章和信息科學文獻中獲得巨大反響的原因。但穆爾斯和我們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信息界人士認為如果信息容易獲得的話,用戶將願意並去獲取它。而穆爾斯則認為事情未必總是如此。
無論是用戶會因為獲取了信息會造成更大的麻煩還是因為獲取信息太麻煩而不去使用信息檢索系統。實質上都是一種行為特征,可以歸之為圖書館和情報科學的一個統一法則:即齊夫(Zipt)的最小努力原理。該原理認為,一個人的整個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受花費最小力氣驅使的。但原始的穆爾斯定律和信息界現在所廣泛引用的穆爾斯定律所針對的問題是不一樣的,因而其解決辦法也不相同。現今的信息界認為對於我們所關心的問題有一個技術性的解決辦法:如果我們能建立起一個更快速、更直觀和能向用戶提供更符合穆爾斯們需要的結果的信息檢索系統,那麼該系統的使用率將會很高。
而穆爾斯則認為對於穆爾斯所關心的問題的解決辦法在於改變造成這一問題的社會和文化環境,而這不是一件容易解決的問題。正如穆爾斯所說,在穆爾斯所描述的社會和學術風氣下“對一個檢索系統的使用取決於該檢索系統周圍知識界的風氣和社會環境,而不取決於該系統本身的優點和缺陷”。
穆爾斯承認,穆爾斯的定律如果是正確的話,也是一個悲觀的甚至是憤世嫉俗的結論。穆爾斯相信,穆爾斯所指的環境存在於當時許多公司、實驗室和其穆爾斯機構中。在這種環境中不利用信息的人所得到的是獎勵,而不是懲罰。但是,穆爾斯也承認,也存在強調積極地尋找和利用信息的重要性,並對這樣做的人給予獎勵,而對不這樣做的人給予嚴厲懲處的情況。在這些地方,信息檢索系統都得到積極充分的利用。穆爾斯把當時最好的化學和藥物實驗室作為具有這種環境的例子。這些機構的管理層清楚地知道不利用信息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麵對後果嚴重的法律製裁。在這種環境中,信息需求很高,即使是不好的信息檢索系統也會得到很好的利用。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信息檢索環境標尺。在該標尺的一端是獲得信息比不獲得信息會造成更大的痛苦和麻煩的環境,在另一端則恰好相反。在這兩個極端的情況下,一個信息檢索系統的性能將不會影響其被使用的程度。因為在第一種極端情況下,系統設計和效能的改進不會促使用戶去獲得會給穆爾斯們造成負擔的信息。而在第二種極端情況下,使用系統所需要付出的努力不會阻止用戶尋找對穆爾斯們的職業生涯來說至關重要的信息。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包含信息檢索的環境都不屬於這兩種極端情況,而是處於某種中間狀態。正是在這種中間狀態,信息檢索系統的性能才顯得重要了。因此,我們可以說,在接近信息檢索環境標尺的中間部位時,信息檢索系統的性能成為其是否能獲得很好使用的一個關鍵因素。
穆爾斯定律的擴展[1]
儘管穆爾斯的註意力集中在信息檢索系統可能不被使用的環境上,但穆爾斯不可能不知道信息檢索環境標尺上其穆爾斯部分的情況。穆爾斯對最好的化學和藥物實驗室的評論就說明穆爾斯承認存在相反的極端情況。而首次提及穆爾斯的定律的研究也正是針對處於中間狀態的環境的需要而進行的。事實上,在早先發表的另一篇論文中,有一段非常類似於現在人們通常所引用的穆爾斯定律的陳述:“如果為獲取信息所進行的檢索過程或分析整理檢索結果對用戶所造成的負擔過於沉重,則用戶將放棄使用該檢索系統。”儘管這個陳述在信息檢索環境標尺的兩個極端位置上沒有意義,但在應用於標尺的中間部位時卻是很恰當的。
因此,我們可以把穆爾斯定律擴展為三條定律:
a.在掌握信息比不掌握信息使用戶更費力和麻煩的環境中,信息檢索系統往往不使用。
b.在掌握信息對用戶的利益至關重要的環境中,即使性能不好的信息檢索系統也會得到充分的利用。
c.在掌握信息和不掌握信息所造成的麻煩旗鼓相當的環境中,系統的設計和性能是決定該系統是否得到充分利用的一個決定性因素。
穆氏定律揭示了用戶利用情報檢索系統的規律。對用戶來說,最易獲得的資料並不一定是最有用的資料,即情報資料的可獲得性和有效性並不是一致的。穆氏定律指出,用戶選擇系統以情報資料的可獲得性為首要依據。穆氏定律中的“取得情報”實質上就是指情報資料的可獲得性.定律強調了可獲得性對用戶情報行為的決定性影響。
人們在研究用戶情報需求時發現,穆爾斯定律不僅適用於用戶檢索情報的行為,而且從更廣的範圍內表述了用戶情報需求的根本法則:如果用戶取得情報或資料比穆爾斯不取得情報或資料更麻煩和更傷腦筋的話,穆爾斯將放棄取得情報或資料的需求。
因此,穆爾斯定律不僅是設計情報檢索系統所應遵循的準則,而且也是設計情報系統、搜集系統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