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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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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反傾銷會計(Anti-dumping Accounting)

目錄

什麼是反傾銷會計[1]

  反傾銷會計是指對特定主體運用會計、反傾銷法和國際貿易知識,就反傾銷中的問題提供會計支持,進行會計規避、舉證、調查和鑒定的活動。從實務角度看,反傾銷會計是為適應市場經濟需要,以會計理論和反傾銷法律理論為基礎,以法律規範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憑據,處理涉及反傾銷訴訟所需要的會計資料;從學科角度看,反傾銷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反傾銷法律理論以及國際貿易知識為基礎,融三者為一體的一門邊緣性交叉學科。由於反傾銷這一行為的特殊性,反傾銷會計的研究對象,就是反傾銷訴訟中應訴所涉及會計資料的準備。

  由於反傾銷會計是在反傾銷訴訟中,對涉及到的會計問題提供會計支持,進行會計規避、舉證、調查和鑒定的活動,反傾銷會計必須遵循反傾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國外對我國提起的反傾銷訴訟中涉及的財務問題,常常指出我國的財務會計核算和資料等與國際準則相比不夠規範,反傾銷訴訟和反傾銷法律規範是分不開的,這時就要求應訴企業應當遵循反傾銷法和國際貿易規則的規定,針對訴訟中的會計問題,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準備符合訴訟要求的會計資料。這就要求反傾銷會計必須具有較強的法律規範性、國際性、專業性和針對性。

我國企業在反傾銷中的會計問題[2]

  1.在反傾銷起訴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管部門要對申訴方就反傾銷調查申請所提供的會計證據進行審查,這些會計證據包括:被控傾銷產品銷售數量及其價格;估算的被控產品的傾銷幅度;傾銷產品引起國內相似產品的銷售變化、利潤變化、庫存變化等。但我國很少有企業註重監測和收集國內出口產品和國外同類產品的市場占有、價格動態等情況,可以說會計的事前保護作用微乎其微。

  2.在反傾銷調查階段。

  (1)關於市場經濟地位待遇問題。國際反傾銷法將被調查國家分為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前者的企業可以使用自己的成本價格數據,後者則是採用替代國的數據。能否爭取到市場經濟地位待遇,直接影響到調查的結果。我國除個別企業外,絕大部分企業尚未爭取到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按照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標準,如“企業有一套明晰的基礎會計賬簿,該賬簿需按國際通用會計準則進行獨立審計並有通用性”和“企業生產成本和財務成本狀況不再因為過去的非市場經濟制度而受到嚴重扭曲,特別要考慮設備折舊、其他折舊、以物易物和以債務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而僅此兩個條件,無論是基於會計準則的差異還是企業日常會計行為,我國多數企業目前尚有較大的差距。

  (2)關於傾銷內容的調查。國際反傾銷調查的認定標準有兩種:一種為價格傾銷標準,一種為成本傾銷標準。對於價格傾銷的調查,實際上主要是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調查;而對於成本傾銷,因為它是一種虧本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確定正常的價值時是不予考慮的。我國企業會計在此階段遇到的最大困難是:用替代國價格計算正常價值時,替代國和計算方法選擇上的不確定性使企業會計相當被動。另外,由於反傾銷法中產品成本與會計學上的生產成本不一致和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差異,使企業會計在成本範圍的界定和調整中遇到很大困難。例如,在我國產品成本一般就是指生產成本,而在國際反傾銷法中,產品成本除了生產成本外,還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一般費用。

  (3)關於傾銷幅度的調查。所謂傾銷幅度即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或出口價格低於成本的差額。在這裡涉及到對兩者進行比較和調整的問題。首先是“可比性”的問題,要使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之間具有可比性,通常是使兩者處於相同的貿易水平(一般指出廠前的水平)上進行比較,而且應儘可能採用相同時間進行的銷售來比較,在銷售條件與條款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進行數據轉換。各國反傾銷法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調整都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並且調查當局在調整過程中有較大的自由度,而我國企業在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調整上很難把握。

  (4)關於損害的調查。損害的確定標準有三種: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和實質阻礙產業,符合其中一種即構成損害。除第三個標準即實質阻礙產業無明確規定外,其他兩個標準都詳細規定了審查的主要因素和內容。這些因素中有些指標(如被控產品的價格、數量、進度等),對於判定是否構成損害是至關重要的。我國企業會計往往不重視對出口策略的引導,不重視對出口國同類產品市場狀況的分析研究,盲目出口或降價銷售,為以後被判定構成損害留下了隱患。另外,關於損害的累積評估,依據《WTO反傾銷協議》規定的條件,我國企業會計不僅要對進口國的生產廠家進行監測,而且要對整個進口國市場上同類產品的所有其他競爭廠商進行監測、分析,否則一旦累積評估,就更加容易構成損害。

  (5)關於兩者因果關係的調查。只有所確定的損害是由所確定的傾銷導致,也即兩者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最終判定傾銷而實施反傾銷措施。但是關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反傾銷法所確定的界限是很低的,並不要求傾銷是某國產業受損害的重大或主要的原因,而只要裁定被控產品是造成某國產業損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認定其因果關係。而在這方面,我國企業對反傾銷調查的影響是比較有限的,會計能做到的只是監測進口國同類產品市場情況和控制出口進度、價格。另外,還需要用企業連續幾年良好的會計記錄財務數據來說明出口價格是大於生產成本的,且近幾年來產品價格未發生大幅度削減,出口數量未大量增長等。

  3.在反傾銷應訴階段。

  這是被控企業收集應訴資料,進行會計舉證、會計陳述和會計抗辯的階段。應訴資料不僅包括企業自己的財務資料,還包括國內市場行業出口商的基本資料以及進口國競爭對手的基本資料,如,對方的生產成本資料、市場份額等財務與非財務資料。這一階段我國企業會計面臨兩大困難:其一是缺少應訴資料,由於我國還沒有建立反傾銷會計,因此在應訴反傾銷時所需要的會計資料是由現有會計系統提供的,其資料的積累是有限的。正如曾代表中國出口企業和出口商應訴多起反傾銷案的美國高特兄弟律師事務所北京辦事處首席代表、法籍華人陶景洲說的那樣:“代理中國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的最大難度就在於證據的收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都花在取證上。中國企業在資料的保存和收集方面的意識不強,不僅自己的資料有限,外國競爭對手的資料更是少得可憐。”其二是不懂反傾銷會計舉證技術,如在應訴中關鍵的填答調查問卷階段,“問卷”中有很多事項和資料需要會計舉證,有些會計處理方法也需從國際會計準則的角度來進行必要的抗辯,我國會計在這些關鍵問題上知之甚少。

應對國外反傾銷的會計對策[2]

  1.會計準則國際化。

  產品生產成本的確定是反傾銷案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它的計算直接影響到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乃至於最終確定傾銷是否存在。而成本計算又直接受企業會計準則的影響,適用不同的會計準則計算同一產品的成本也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因此大多數國家的反傾銷立法都對出口企業的會計準則作了規定。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尚存在一定差距,產品成本核算方法的不同將直接影響產品的定價關稅等,這均會導致調查機構對我國企業的產品成本和會計資料不予認可,而轉用某個第三國的替代數據作為可比價格,致使以前的一切努力付諸東流。為了在反傾銷中獲勝,必須將會計準則應用好,同時改進財務管理會計制度,做到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會計信息的可信性。

  2.建立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

  應訴國外反傾銷需要一個資料全面的反傾銷信息平臺:①建立出口企業的反傾銷信息系統,包括反傾銷會計的建立和競爭對手會計資料庫的建立兩方面的內容。反傾銷會計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關於本企業的財務資料以及國內同類產品出口廠商的基本資料。而競爭對手會計所提供的信息則包括進口國同類或相似產品的競爭對手以及出口國市場和第三國競爭對手的基本資料,還包括產品研發、市場份額、經營策略非財務信息。②建立行業商會的反傾銷信息系統,包括行業出口商品的國外商情資料、國外區域分佈資料,及時反映所屬出口企業出口產品的區域分佈,協調本行業產品的出口價格。③建立會計中介服務機構的信息系統,主要是提供反傾銷法規、反傾銷舉證、產業損害評估等方面的資料。

  3.在企業和行業協會建立規避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

  要規避國外對出口產品反傾銷起訴,需要通過對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情況以及我國出口情況等進行監測、分析,制定出合理的出口戰略,並定期或不定期地發佈預警信息。這就需要出口企業建立一個規避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通過會計運籌,對重點產品、重點產業、重點地區和國家的市場狀況以及我國出口情況等重要參數變化進行監測、整理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發佈預警信息,實現反傾銷會計保護的前置化,從而構建起一個完整的反傾銷調查的預警系統。

  4.建立反傾銷舉證會計信息平臺。

  應對國外反傾銷訴訟,需要大量的會計信息的收集,並針對不同的階段進行會計舉證,因此,建立反傾銷舉證會計信息平臺,對於企業在應訴過程中提高有效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具有重要意義。如,企業在申請市場經濟地位階段,應明確表示申請市場經濟地位,並填寫市場經濟地位申請表,爭取以國內價格作為計算依據,為以後採取對策提供依據。在問卷調查階段,填寫問卷調查是應訴過程的重點,問卷調查的填寫內容主要是財務數據,要求出口企業做到:提供的文件必須翔實、準確和完整,提供的數據資料必須整潔、清晰、規範,提交的資料要有相關的證據,要具有說服力。同時提供的財務數據儘量體現產品製造、生產和銷售方面的市場化運作軌跡。在核查階段,要註意數據的一致性,不但能將數據說清楚,更重要的是原始數據與賬簿、報表數據均相符無誤。同時也要考慮到若不能爭取到市場經濟地位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積極主動爭取選擇與我國經濟環境相似的WTO認可的國家作為“第三替代國”。

  5.加快國際反傾銷會計人才的培養。

  應對國外的反傾銷訴訟,迫切需要精通外語、熟悉國際貿易和國際反傾銷法的高級會計人才。因此,只有加快這方面人才的培養,我國才能在反傾銷的應對中增加獲勝的機會。

反傾銷會計的控制策略[3]

  基於會計時空觀的特征,反傾銷會計的控制策略應覆蓋整個空間範圍和時間過程。

  1.締結政府、行業商會、中介機構、出口企業的聯繫紐帶,形成多元化的反傾銷會計空間控制範圍

  政府主要是為企業的出口發展創造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首先,政府應積極主動地和國外企業進行溝通,在有理有利的前提下,力爭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其次,政府應宣傳各國反傾銷會計的法律、法規,解讀各替代國的價格成本組成內容,深入研究並借鑒歐盟、美國和世貿組織的反傾銷規避立法,制定我國的反傾銷會計的法規體系。再次,政府應建立全國範圍內的反傾銷資料庫,健全我國反傾銷會計的預警機制。

  行業商會作為支持企業對外發展的推動者與組織者,在應對國外反傾銷過程中,應保護企業免遭不公平競爭的干擾。其一,行業商會應搭建信息服務、國際交流的平臺,加強與中間商進口商之間的聯繫;應監測重點國家、重點產業國際市場狀況等重要參數的變化。其二,建立行業預警報告,定期分析本行業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定價、產銷與需求信息,防止市場過於集中而導致進口國家的反傾銷調查。其三,應設置行業反傾銷應訴基金,引導企業勇打“洋官司”,從制度安排上堵截“搭便車”通道。

  中介機構的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是充分運用專業人才的智力資源,發揮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在反傾銷中的作用。一方面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反傾銷國外應訴準備、國內應訴代理的會計咨詢服務,另一方面是由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反傾銷問題法律咨詢以及貿易摩擦紛爭中的法律支持服務

  出口企業應遵循國內外反傾銷會計的法律、法規,健全內部會計控制體系,配備反傾銷會計人員,建立反傾銷會計的信息平臺,設立反傾銷預警、應訴、舉證、規避、決策會計控制系統

  2.貫穿於企業出口貿易的事前、事中、事後控制,形成全程化的反傾銷會計時間控制序列

  事前控制應體現內部和外部、自律和他律的控制理念,突出防護性和預警等控制功能。

  (1)加快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加入WTO意味著我國企業在會計、管理、體制等方面都要向國際標準看齊,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雖然,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已經具有調勻、趨近的趨勢,但仍有一定的差距,這就要求我國應參照國際慣例儘快完善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以進一步健全貿易市場體系,為採用公允價值這一國際普遍接受的計量屬性創造條件。

  (2)提高反傾銷會計人才的素養。面臨日益增多、複雜變化的反傾銷會計業務,我國急需一批高素質、高水平的反傾銷會計人才,即除了應具備會計人員所具有的素質之外,還需要通曉國際會計準則、國際法務會計與國際貿易等知識,具有外語溝通能力。只有具有複合型人才的優勢,才能更好地為我國的貿易發展服務。

  (3)強化反傾銷會計的防護性控制。在企業應對反傾銷中,通過設立內部約束機制和執行會計制度,來抑制和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偏差。一是完善的組織方式;二是高效的人事安排;三是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四是嚴格的財產管理制度;五是符合規範的經濟活動、業務收支、會計檔案。為了做好會計防護性控制,資金物資、賬簿的管理應嚴格分開,相互牽制監督,憑證制度和會計程式必須規範化制度化,以防止營私舞弊。

  (4)建立反傾銷預警系統。在明確反傾銷預警目標後,財務及相關人員應進行傾銷資料的收集和分析,當出現潛在反傾銷風險時及時向上級彙報,相關領導審核反傾銷風險是否確實存在,經過討論由不同級別的領導負責確定處理方案,並由其負責監督實施。

  事中控制強調反饋環節、差異分析、信息交互等會計控制效應。

  (1)啟動動態定價控制機制。制定正確的定價戰略是反傾銷規避會計的明智選擇,會計運籌的定價底線是出口產品的價格不能低於其在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在此前提下,通過國際市場信息安排企業的生產、銷售,確定並及時調整齣口價格,使其控制在國際反傾銷法律認可的進口傾銷幅度不超過2%的範圍內,因其被視為“忽略不計”,不足以引發反傾銷調查。

  (2)加強成本核算的管理機制。反傾銷的關鍵問題是確定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為此,起訴當局往往要調查產品的真實生產成本。成本和費用的核算資料是重要的舉證材料,直接關係到反傾銷應訴的勝敗。要逐步實現我國與國際有關成本核算方法的對接與協調,提高企業成本資料的通用性,還要杜絕成本與費用的造假行為,保證核算資料的真實完整。

  (3)建立反傾銷應訴機制。在反傾銷應訴中,要證明企業是根據市場價格信號決定原材料與勞動力投入,產品價格能夠反映市場供求和產品價值。起訴方調查當局往往要重點核查企業的財務賬簿和會計方法等,企業需有一套按國際通用會計準則並經過獨立審計的基礎會計賬簿。應訴企業應做到在財務記賬、分類、合併、數據處理、賬目調整、賒賬沖抵、債務償還等方面,都符合市場經濟規則。

  (4)建立反傾銷會計的信息機制。應對反傾銷必須知己知彼,除了規範本企業的財務成本核算資料外,還要掌握進口國的情況。要建立一個寬泛的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一方面應加強對生產、經營等內部會計資料的管理,結合反傾銷調查內容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做到有備無患;另一方面應加強會計檔案的保管,對反傾銷訴訟中可能用到的證據材料要妥善保管,一旦涉及訴訟就能迅速應戰。

  事後控制立足於反傾銷會計的內部監督和自我評估的控制思路。反傾銷會計的內部控制是一個過程,為了確保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被切實執行、效果良好,內部控制必須被監督,企業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或建立內部控制自我評估系統,加強對反傾銷會計的內部控制監督和評估,及時發現存在的漏洞和隱患,提出修正或改進控制政策,以期更好地完成內部控制目標。要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使其獨立於被審計部門,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並把內部審計職能提升到對企業的管理系統提出分析和建議的層面上。

反傾銷會計的發展策略[3]

  制定反傾銷會計的發展策略需要博採眾長、揚長避短、為我所用,融合多門學科之精華。

  1.競爭對手會計

  競爭對手會計是以權變管理思想為指導,提供企業經營環境中與競爭者具有相關性的外向型戰略信息,主要內容包括:(1)競爭對手成本評估。如評估競爭對手的製造設施、經濟規模政府關係和技術產品設計等。(2)競爭地位監督。通過評價和監督競爭對手的銷售收入、市場份額、銷售量、成本和收益率來分析競爭對手的狀況。(3)基於公開財務報表的競爭對手評價。即對報表進行的數字性分析和業績性評價。

  2.戰略成本管理

  應對國際反傾銷,需要在洞察企業競爭地位的同時籌劃成本管理。首先,企業應運用作業成本法和價值鏈分析法對成本實施戰略管理,既要重視與上游供應商的聯繫,也要重視與下游客戶經銷商的聯繫,還應審視競爭對手的成本情況,把成本管理看作是一個對投資立項、研究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和售後服務實行全方位監控的過程。其次,應開展戰略成本動因分析,一項價值活動的相對成本地位取決於其戰略成本動因,如規模經濟生產能力利用模式、時機選擇、企業政策、地理位置等。

  3.戰略財務信息庫

  為了充分利用信息資源,有必要建立反傾銷戰略財務信息庫。通過及時收集與整理多渠道、多樣化的信息,包括競爭對手資料、行業分析報告、政府政策及統計公告、國際市場行情、國際會計動態以及其他財務信息。在戰略決策時,戰略型會計師則科學地運籌專門方法,對戰略財務信息庫中的信息進行加工和分析,及時提供給決策當局。

  4.網路會計

  在反傾銷視野下,網路會計開拓了系統管理的空間、時間、效率。在管理方式上,網路會計採用實時控制、線上管理、集中調控等;在工作方式上,網路會計支持線上辦公、遠程處理、智能模擬等。顯而易見,這種模式對於整合企業的財務資源、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總之,反傾銷之路任重而道遠,我們要樹立長期發展觀,科學運用反傾銷會計的策略,對解決反傾銷問題,重在治“本”而不是治“標”,改變過去一味追求的低成本擴張手段,而從質量、服務、品牌上狠下功夫,真正維護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

反傾銷會計在應對反傾銷訴訟時的現實意義[1]

  在國際貿易中,傾銷是指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主要包括價格傾銷和成本傾銷。鑒於此,反傾銷會計在應對反傾銷訴訟時的作用和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反傾銷會計可以在事前規避傾銷嫌疑

  反傾銷會計可以在進口國未發起反傾銷調查之前,事先對本國相關出口產品的出口情況、國際市場狀況等重要參數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整理和分析,並實時發佈預警信息。而且,通過對銷售到某個國家或地區的商品數量、成本、價格及增長幅度等數據資料準確地在會計報表上反映出來,可以為出口企業在制定合理的、正確的價格,控制進入外國市場的速度和數量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從而將傾銷嫌疑處置在萌芽狀態,達到規避反傾銷訴訟的目的。

  (二)反傾銷會計可以為反傾銷訴訟提供協助

  在反傾銷訴訟中,反傾銷會計可以幫助應訴企業及時地提供申訴國需要的會計資料,包括:企業一般信息、國內銷售情況、向第三國銷售情況、向申訴國銷售情況及生產成本要素。只要會計資料和相關數據能夠充分有力地證明正常價值存在合理的會計標準,則企業可能不會被採取“第三國出口的價格”,甚至勝訴。

  (三)可以為我國爭取“市場經濟地位”提供依據

  目前,儘管已有75個國家和地區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但是,對我國發起反傾銷的主要國家,例如美國,仍沒有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歐盟則把我國視為介於“市場經濟地位”和“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特殊市場經濟”國家。在歐盟,滿足“市場經濟地位”的五個條件中,與會計相關的就有兩條。因此,反傾銷會計的建立健全對於幫助我國企業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真實可信、賬目清晰、國際通用的會計賬簿具有現實的意義,也可以為我國爭取“市場經濟地位”提供理論和實踐依據。

反傾銷會計在我國出口貿易中的應用缺陷及原因[1]

  第一,我國企業會計資料缺乏通用性。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還有一定差距。任何一個國家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都是基於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的環境建立起來的。目前,我國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基於此建立的會計準則與基於成熟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起來的國際會計準則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因此,在財務報表和會計資料的核算和編製過程中,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在國際上的被認可度不高,往往導致國內相關企業的會計資料缺乏可信度和通用性。在產品正常價值的核算中,由於成本的計算受到會計準則的影響,不同的會計準則計算出來的成本結果不盡一致。在我國,成本一般包括耗料、耗工和耗費三個方面,但這遠遠不能滿足國外反傾銷調查的要求。

  第二,企業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國只對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的編製有著較為嚴格的管理,對於非上市公司則相對偏松。而且,國內許多企業出於自身利益,並沒有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廠長(經理)成本,廠長(經理)利潤”盛行。在企業成本費用的核算中,也存在嚴重扭曲的現象。這種扭曲的核算方式必然會給反傾銷訴訟帶來很大的不利。

  第三,缺乏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由於“市場經濟地位”在國際認可度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儘管擁有反傾銷法,但是在反傾銷法律中對於正常價值的確定並沒有明確地區分市場經濟國家或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不免使得我國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而且,國內許多企業對於反傾銷法缺乏應有的認識,在遭到損害時缺乏判斷而不敢貿然起訴,對於傾銷和損害的因果關係也缺乏基本的認定,這些不僅會影響國內企業對自己的保護,而且勢必阻礙反傾銷應訴會計的發展。在這種發展背景下,國內大多數出口企業都沒有建立競爭對手會計,也沒有採用專門的方法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取境外主要競爭對手成本、銷售數量等財務和非財務信息。

針對反傾銷會計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1]

  反傾銷涉及到政治、經濟、會計等問題,需要企業、國家、行業協會和中介會計機構一起應對。當然,在應對反傾銷訴訟和解決反傾銷會計中所存在的問題時,應堅持企業為主體,國家、行業協會和中介會計機構為輔的原則,而且他們採取的措施也應有所差異。

  (一)企業可採取的措施

  1、出口企業應儘量實施新會計準則並聘請會計事務所進行獨立審計。2006年我國發佈的新會計準則基本上是以國際會計準則為基礎制定的,與舊會計準則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可是,雖然新會計準則於2007年在我國上市公司率先實行,但由於對非上市公司採取鼓勵實行的原則,導致許多企業仍習慣性地沿用舊會計準則。同時,為適應國外反傾銷調查的需要,在細化成本核算時,要細化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企業從國外市場採購的原材料要細分為從“非市場經濟國家”採購和“市場經濟國家”採購

  2、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一方面要建立反傾銷規避會計,發揮會計在出口產品數量和定價方面的作用。企業對自身的出口產品資料要詳細記錄併進行分析,同時要收集國外市場的產業政策,分析國外對我國出口企業提出反傾銷一些敏感性指標的變化,進行監測預報,使出口企業根據相應警示,及時採取措施和對策。另一方面,要建立反傾銷競爭對手會計。對此,要建立境外競爭對手檔案。企業在同一產業、同一產品、同一市場中找出自己的主要競爭對手的基礎上,派遣專門會計人員創建競爭對手檔案、追蹤競爭對手資訊並對檔案進行維護、更新和妥善保管。

  (二)政府、行業協會和中介會計機構的作用

  1、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反傾銷會計制度及準則的建設和執行力度。截至2007年,全球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要求或允許使用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開發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s)。儘管我國在2006年就頒佈了新會計準則,但離完全使用國際會計準則至少還有20年的差距。對此,我國政府要積极參与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及時瞭解國際會計準則的發展方向,爭取能夠在立法和體系構建上縮小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

  2、行業協會應從協會成員的利益出發,保障反傾銷會計相關規章制度的順利實施。行業協會是同行業的聯盟,為行業服務。同行業不管是國內同行還是國外同行,在成本、費用、生產工藝等方面都具有共性。行業協會可以建立本國行業的規章制度,規範企業的行為。而且,通過對行業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發佈預警信號,可以幫助企業適時調整出口營銷決策。

建立健全我國反傾銷會計的相關措施

  (一)會計控制定價,確認產品成本及出口價格

  在反傾銷中,低價銷售是第一敏感因素,出口企業制定正確的定價戰略是反傾銷規避會計的第一選擇。在出口產品定價方面不僅要發揮會計的指導作用,為產品出口定價決策提供依據,同時要發揮會計在出口產品定價中的控製作用。在國際上進口國反傾銷機構是以價格傾銷標準為基礎,由於成本是價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成本計算又是直接受會計準則的影響,所以企業所採用的會計準則對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有重要的影響。對我國企業來說,採用符合國際標準的會計準則是應對反傾銷併進行會計規避的重要一環。

  (二)完善反傾銷會計內部控制

  企業應貫徹財政部已頒佈的一系列內部控制規範。同時,還應按反傾銷需要,完善內部控制保存和搜集外國競爭對手的資料,建立完整的會計資料庫,建立反傾銷會計控制外部信息支持系統,做好外部信息搜集、控制系統,包括建立出口產品與內銷產品的並行記錄報告體系;建立進口國、合理第三國類似產品價格、成本構成和銷售量的追蹤記錄報告;建立調查期間輔助分析系統,及時提供外部會計信息,以積極的態度整理、分析資料,進行會計規避和抗辯。

  (三)建立我國競爭對手會計信息平臺

  有效的競爭對手會計應完成兩項任務:一是通過財務會計系統來加強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等內部財會資料的積累,結合國外反傾銷調查內容,做到有備無患,一旦涉訴,能迅速進入應訴程式;二是通過財務系統搜集外國產品在我國市場傾銷的信息,就外國產品在我國市場的傾銷進行預警,為進行反傾銷申訴而舉證,在國內產業保護方面發揮作用。

  (四)建立、完善反傾銷保護機制

  通過構建反傾銷保護機制,為企業提供製度保障。在企業遭受反傾銷調查時,其可以迅速啟動,幫助提供應訴反傾銷調查所需要的會計資料,應對反傾銷調查當局的現場核查和聽證;在企業遭受國外產品傾銷威脅時,可以滿足提起調查所需要的資料,併在反傾銷調查中幫助商務公平貿易局進行調查,最終目的是保障企業不受反傾銷的威脅,減少遭受反傾銷的損失,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五)建立我國反傾銷會計預警系統

  預警系統建設是對我國國內產業遭受國外產品衝擊可能受到損害的監測以及我國產品出口可能招致進口國採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限制措施的監測。通過對重點產業、重點產品、重點國家和地區國際市場狀況以及我國進出口情況等重要參數變化的監測、整理和分析,建立損害預警模型,定期或不定期地發佈預警信息,實現產業保護工作的前置化,以求達到有效保護國內產業安全的目的。這樣的資料庫必須由國家以行政手段,通過政府駐國外官方機構收集國際反傾銷信息和各地市場資料,及時將各國反傾銷的動態反饋給國內,對由於國際市場價格變化有可能被提起反傾銷訴訟的商品價格和數量進行追蹤調整,防患於未然。

  (六)培養反傾銷人才,提高會計人員及註冊會計師素質

  政府要引導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骨幹企業、中介組織著力培養一批精通反傾銷、反補貼等相關工作的機制,必要的時候,可以引進外國的專業人才。也可派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世貿組織每年組織的培訓班,也可以請求世貿組織或一些友好國家的專家,來國內進行反傾銷應訴、談判、法律等專業人才的培養。同時,註冊會計師應增強其在國際反傾銷法律、國際貿易、國際法務會計等方面的知識,掌握外匯政策外匯核銷知識。

  (七)做好反傾銷會計抗辯陳述

  會計陳述一般是圍繞調查問卷的內容和起訴方的指控進行的,根據以往歐美反傾銷調查案件來看,會計抗辯陳述可以重點在以下方面陳述。

  1.市場經濟抗辯

  強調我國出口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上全部或基本上按市場經濟法運做,在會計政策方面採用了國際通行的會計做法,涉訴企業有一套明確的基礎會計賬簿,該賬簿是按國際通用會計準則登記的,企業會計報表經過了獨立審計並有其通用性。

  2.低價銷售抗辯

  關於低價銷售問題的抗辯,可以舉證我國勞動力價格低廉、原材料便宜等成本優勢,並陳述有關資料和數據,列出計算公式,有關項目應依法儘可能在有利於我方的前提下予以加減。

  3.損害抗辯

  在確定控方產業是否被損害時,應該從該產業的生產能力使用情形、產銷狀況、獲利能力會計政策使用情況等方面陳述。著重看進口國提起反傾銷訴訟的企業是否存在盈餘管理行為,對進口國的損害可能是受進口國經濟景氣、工人罷工、設備老化以及消費者偏好改變或產業本身萎縮所致,舉證有關會計數據就傾銷與損害間並無因果關係而進行抗辯。

  4.替代國抗辯

  對於替代國制度,抗辯時應說明中國該產品和產業屬於典型的市場導向型,積極爭取被訴產品正常價值的直接應用。如果這種陳述很難被認可,可通過準確詳實的數據駁倒進口國在替代國選擇上的主張,進而提出有利於我國企業的替代國為正常價值計算依據,同時做好單獨稅率的抗辯。對於美國提起的反傾銷案,應重點突出應訴產品在行業的市場化程度;對歐盟提起的訴訟應重點突出我國企業在採納國際會計準則方面的成就。

國際反傾銷與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

  中國已經是世界上興起的貿易大國,隨著貿易的發展,我國與貿易伙伴的貿易摩擦大幅度增加,主要反映在一些國家針對“中國製造”的歧視性反傾銷。從1979年我國第一次遭受外國反傾銷調查,截止2002年底,國外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案件已有511起,平均每年20多起。近兩年呈增長趨勢,每年都在30起以上,有時可達四五十起,涉案產品達4500多種。中國出口產品在西方國家市場上遭遇反傾銷阻擊的同時,外國產品又在中國市場進行大規模的低價傾銷,對我國市場所造成的危害性日益顯露。若照此下去,我們不僅將丟掉眾多的國外市場,而且國內市場也將遭受嚴重衝擊,相應產業效益下滑,企業停產,工人下崗失業,讓每一個身在其中的中國企業和每一位關註中國經濟發展的人感到說不出的痛心。我國在建立與自由貿易相適應的市場保護機制方面相對緩慢,特別是對反傾銷會計等符合國際規則的自我保護措施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國際傾銷與反傾銷的鬥爭中,西方國家通過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在反傾銷訴訟中所擁有的會計優勢、人才優勢是我國所無法比擬的。嚴峻的國際反傾銷形勢,需要我們按國際通行辦法建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

  在國際反傾銷訴訟中,無論是應訴還是申訴都離不開會計這個支持系統。毫不誇張地說,會計是反傾銷訴訟中的一個關鍵因素,長期以來我國應對國際反傾銷的瓶頸主要是缺少一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這是我國企業贏得反傾銷訴訟的最大障礙。“反傾銷會計”是指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反傾銷法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就反傾銷中的問題提供會計支持,進行會計規避、會計舉證、會計調查、會計鑒定的活動。從反傾銷會計的概念可以看出:反傾銷會計其實是用來保護自己的一種會計手段,是確保自由貿易條件下公平競爭的安全閥。誰懂得了這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誰就可以用它來保護自己。作為會計從業人員,我們有責任研究、探討並建立我國的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中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企業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出口企業的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在於配備反傾銷會計人員、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執行反傾銷規避、應訴、提起等會計業務。反傾銷規避會計和反傾銷應訴會計主要是實施出口產品反傾銷會計保護,而反傾銷提起會計是實施進口產品反傾銷會計保護。

  2.行業商會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行業商會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在於建立行業商會反傾銷會計信息中心,在出口產品反傾銷規避、反傾銷調查的應訴和進口產品反傾銷的調查等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3.政府機關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政府機關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在於解讀國際反傾銷法中的會計規則,建立我國產業損害經濟指標的會計預警機制,以及反傾銷核查會計。

  4.中介機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中介機構反傾銷會計保護機制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提供的反傾銷國外應訴準備、反傾銷國內申訴代理、反傾銷國內應訴代理的會計服務業務,發揮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在反傾銷中的作用。

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與競爭對手會計

  應對國際反傾銷,必須知彼知己,除規範自己的財務、詳細記錄產品的成本核算以外,還要瞭解進口國的情況,掌握競爭對手的相關證據,需要有一個應對反傾銷的會計信息平臺。國外的公司為了更好地適應國際競爭,應對反傾銷的形勢,都紛紛啟動了競爭對手會計。競爭對手會計是以權變管理思想為指導,始終貫穿“知己知彼”這一核心戰略思想,通過各種現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競爭對手的財務與非財務信息,應對國際反傾銷的一種現代會計管理方法。我國的出口型企業也應該建立競爭對手會計,競爭對手會計一般包括國內競爭對手會計和國外競爭對手會計兩部分。前者主要是為了掌握國內競爭對手的情況,為協調好同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避免引發反傾銷訴訟;後者是為了掌握國際主要競爭對手的情況,以幫助企業營銷定位、應付競爭局面和規避、迎戰國際反傾銷訴訟。在國際反傾銷領域,我們更需要的是後者,主要發揮兩大作用:其一,監測公司國外競爭對手的營銷情況,為規避和應對反傾銷訴訟服務;其二,為應訴企業選擇合適的“替代國”提供了依據。由於以美國為首的許多國家仍將我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必須要用“替代國”的辦法來確定傾銷或損害。我方能否勝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選擇一個合適的“替代國”,並迅速考察該替代國有關企業的成本構成和銷售價格。在以往的反傾銷案中,我們大部分精力放在這一方面。如果我們的出口企業建立了境外競爭對手會計,在平時就積累了境外主要競爭對手的財務信息資料,一旦涉訴,就能根據競爭對手會計信息平臺的指引,選擇對我方有利的具體替代國方案併進行充分的會計舉證。

  應對國際反傾銷需要國外競爭對手會計,那麼我們該怎樣來搭建境外競爭對手會計信息平臺呢?關鍵是要解決競爭對手會計要搜集哪些信息,通過哪些渠道來獲取信息,獲取信息有哪些方法。我覺得有以下四點必須註意:

  1.企業境外主要競爭對手的確認。每一個企業總是歸屬於一個或幾個產業部門或行業,而在一個行業,由於各個企業的優勢不同,會形成彼此間的競爭。作為一個國際化經營的公司,必須瞭解國際上的主要競爭者。在傾銷與反傾銷的鬥爭中,企業首先應明確與自身處於同一產業、生產相似產品、擠占同一市場的主要競爭者。通過競爭對手會計為每個值得關註的競爭對手創建一份信息檔案,在財務部門內組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信息檔案的維護和更新。

  2.競爭對手會計要搜集的信息。競爭對手會計信息是關於產業競爭者的財務與非財務信息,意在“知彼”。一般從應對反傾銷的角度來搜集有關信息:(1)競爭對手相同產品的原產地或出口的分佈情況,以及與這些產品銷售有關聯的企業;(2)競爭對手產品的生產成本要素、成本結構、費用開支、市場份額、經營策略等財務與非財務信息;(3)競爭對手產品在本國市場的銷售價格及在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情況;(4)競爭對手產品在與我方競爭市場上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情況。

  3.競爭對手會計獲取信息的渠道。有關競爭對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樣的,主要來源渠道包括:政府統計公告、行業分析報告、行業協會資料、行業專家顧問的咨詢報告、貿易金融報道、公司公開財務報告、競爭對手廣告、產品技術分析、共同的供應商和顧客、競爭對手的前雇員等。信息搜集工作可由本企業的信息機構和財會人員完成,也可雇佣企業外部專職化的管理咨詢機構去完成。

  4.競爭對手會計獲取信息的方法。獲取競爭對手成本、銷售數量等信息,可採用的主要方法有:市場信號(MarketSignaling)、拆卸分析法(Tear-downAnalysis)、價值鏈分析(Value-chainAnalysis)等一些專門的方法技術。

  通過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和競爭對手會計,解決兩大問題:一是通過會計來加強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等內部會計資料的積累,結合反傾銷調查內容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做到有備無患,一旦涉訴,能迅速進入“備戰狀態”;二是通過會計搜集外國產品在我國市場傾銷的信息,就外國產品在我國市場的傾銷進行會計預警,為進行反傾銷申訴而舉證,在國內產業保護方面發揮作用。

國際反傾銷法會計規則的解讀及指引

  為何中國企業不斷遭遇國外反傾銷訴訟?從會計的角度分析,我國缺乏對國際反傾銷法會計規則的解讀是一個誘因。在WTO這個多邊貿易體系中,要求的是“在規則中游戲,而非游戲規則”。對於反傾銷會計規則的理解深刻與否,事關規則的遵循以及自己在自由貿易體系中合法利益的保護。國際反傾銷法主要包括:《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規定》、《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以下簡稱“WTO反傾銷協議”)、《WTO反傾銷委員會關於反傾銷調查資料搜集期間的建議》、《1995年12月22日歐共體理事會關於抵制非歐共體成員傾銷進口的第384/96號規則》(以下簡稱《歐盟反傾銷規則》)、《美國反傾銷法》等等。國際反傾銷法有關會計規則的內容及其解讀、指引,在此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關於反傾銷調查接受企業會計記錄的條件

  面對國外的對華反傾銷調查,我們應訴所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會計舉證,能否直接引用我國出口企業的成本會計資料。《WT0反傾銷協議》和《歐盟反傾銷規則》等國際反傾銷法都規定了反傾銷調查在確定成本時,可以有條件地接受企業的會計記錄。在國際反傾銷法中對此問題有以下規則:

  1.《WT0反傾銷協議》第2條:“成本通常應以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者保存的記錄為基礎進行計算,只要此類記錄符合出口國的公認會計原則併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的產品有關的生產和銷售成本。”

  2.《歐盟反傾銷規則》第2條第5款:“如果被調查的當事人所保留的記載符合有關國家普遍接受的會計學原則,而且表明這些記載合理地反映了與被審議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有關的成本,通常應根據這些記載來計算成本。”

  上述規則可以這樣解讀:在確定產品成本時,是有條件地接受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者保存的會計記錄。這裡所說的“有條件地”是指接受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者的會計記錄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

  (二)關於反傾銷案件中產品成本範圍的界定

  在國際反傾銷法中都規定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WT0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如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產品的銷售,或由於出口國國內市場的特殊市場情況或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則傾銷幅度應通過比較同類產品出口至一適當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確定,只要該價格具有代表性,或通過比較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金額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及利潤確定。”《歐盟反傾銷規則》第2條第3款規定:“如果在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或者沒有充分的相似產品的銷售,或因為特殊的市場情況,這種銷售沒有適當的可比性,相似產品的正常價值應當根據原產地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來計算,或者根據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向一個適當的第三國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價格來計算。”

  上述規則可以這樣解讀:國際反傾銷法中所認可的產品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和一般費用”兩部分,即反傾銷調查中所指的產品成本除包括生產成本外,還包括SA&G。

  (三)關於反傾銷案件中成本傾銷的認定標準

  關於成本傾銷標準,《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同類產品以低於單位(固定和可變)生產成本加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的價格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或對一第三國的銷售,只要在主管機關確定此類銷售屬在一持續時間內以實質數量、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收回成本的價格進行時,方可以價格原因將其視為未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行的銷售,且可在確定正常價值時不予考慮。”對這些規則需要從會計學和法律兩個方面來全面解讀和認識:

  1.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都有一個前提,就是各類銷售的價格必須不低於成本。低於成本的銷售,即低於生產成本加“SA&G”所進行的虧本銷售。低於成本銷售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現在不少反傾銷案件是基於“低於成本銷售”而提起的,企業必須對銷售定價實行內部會計控制。

  2.不過在國際反傾銷法中,對低於成本銷售的確認,應具備三個條件:(1)產品在出口國或向第三國出口銷售的價格低於成本,即出口平均銷售價格低於加權平均的單位成本。(2)該產品在長時間內大量低於成本銷售,其銷量超過在調查期間總銷售量的20%;調查期間是指反傾銷立案前不少於六個月的一段時間。(3)按正常的貿易做法和在合理的時間內不能收回總成本。由此可見,並非所有低於生產成本加“SA&G”的價格都是不可接受的,只要不構成“持續時間內以實質數量、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收回成本的價格”,這種價格仍不影響“正常貿易過程”狀態的認定。會計中的“邊際成本法”恰好能滿足這些條件。換言之,即使基於邊際成本的產品價格低於生產成本與“SA&G”的總和,在滿足前述條件時,這種價格在國際反傾銷法中仍然是正常的,是可以接受的,這在反傾銷應訴的會計舉證中是可以運用的,也是一個有效的抗辯理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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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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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97.101.* 在 2011年7月13日 14:31 發表

感謝老師。對我啟發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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