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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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accounting personn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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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是具體承擔一個單位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從事會計工作的專職人員。
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會計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不宜擔任會計工作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撤職或者免職;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客人員辦理交接手續,一般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債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監,必要時可以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按照職位和崗位分,一般有會計部門負責人、主管會計、會計、出納等;按照專業技術職務分,一般有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等。
會計人員的配備,應根據各單位規模的大小及業務的需要,應該要符合會計機構內崗位設置的要求。一般而言,還應該設置會計主管人員,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還可以設置總會計師,來統籌整個單位的會計工作。
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對從業會計人員的勝任能力有嚴格要求,這主要體現在對不同層次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的認定上。
1.一般會計工作人員
2.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3.總會計師
會計人員的職責是指參與擬定經濟計劃、業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會計人員的職責主要有五個方面:
- 會計處理方法
這裡是指會計人員參與擬定本單位會計事務處理的具體辦法。
即要根據國家的會計法規,財政經濟方針、政策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出本單位會計工作所必須遵守的具體要求及對經濟事務的具體處理規定,有:
如會計科目的設置及其使用方法的規定,有關憑證、賬簿、記賬程式的規定,有關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要素具體核算的規定,成本計算與收益分配核算的規定,財產清查的方法及其結果處理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及其編製的規定,會計檔案保管、銷毀辦法的規定,等等。
- 參與計劃
- 其它會計業務
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1]
修正後的《會計法》進一步明確了會計人員的職責和法律責任,尤其突出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上幾個方面:
①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複。單位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覆查帳。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並追究責任,具體包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使用電子電腦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准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④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進行監督。
⑤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不得任意調動和撤換;會計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主管單位應當責成所在單位予以糾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監交,必要時可以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均應簽字以示負責。
為了 保障會計人員能切實履行《會計法》賦予自己的職責,《會計法》同樣賦予他們相應的、必要的許可權。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審核原始憑證
會計人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時,針對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1. 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2. 如發現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 如發現記載不准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二.處理賬實不符
會計人員如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三.處理違法收支
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有權不予辦理,並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有權向單位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會計人員有權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四.處理造假行為
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賬外設賬的行為,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有權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做出處理。
五.監督預算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