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1、會計監督既是內部監督又是外部監督
所謂會計監督,是指會計工作人員依據《會計法》賦予的職權,將《會計法》規定的各項內容適用於具體的人和事,對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落實法律規定應依法辦理的業務內容。會計監督是實施《會計法》唯一具體、有效的執業環節。從其範圍說,它首先是內部監督但絕不僅限於內部監督,同時也具有外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性質。如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令言鑿鑿,十分肯定。各單位所取得的原始憑證絕大部分是由外單位出具的,當甲單位會計人員依法拒絕接受乙單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時,甲單位會計人員正是履行了其監督職權。無疑,甲單位的會計監督就不只是內部會計監督其具有外部會計監督的性質了,事實上內部兼外部監督的性質。
2、會計工作範圍、具體內容、工作程式、質量要求等均由《會計法》規定
如各單位必鬚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條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賬憑證應當根根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製,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各單位應當保證會計賬薄記錄五相符(賬款、賬物、賬證、賬賬、賬表);賬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製,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等等。
3、會計人員的監督職權由法律賦予,會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法律保護
現行《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值得註意的是,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已超出本單位,與第十四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前後精神是一致的。在這個前提下,《會計法》指出: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同時,《會計法》還明令: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複(第五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二十入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六條)。《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同時嚴正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複,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各單位會計人員行使監督職權絕不是個人的隨意行為,而是法律賦其權並受《會計法》保護。
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會計法規的規定,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對象和內容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具體內容包括:
(1)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進行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2)對各種財產和資金進行監督,以保證財產、資金的安全完整與合理使用;
(3)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以保證財務收支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
(4)對經濟合同、經濟計劃及其他重要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以保證經濟管理活動的科學、合理;
(5)對成本費用進行監督,以保證用儘可能少的投入,獲得儘可能多的產出;
(6)對利潤的實現與分配進行監督,以保證按時上交稅金和進行利潤分配,等等。
1.有利於維護國家財經法規
財經法規是一切經濟單位從事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準繩和依據。會計監督正是依據國家財經法規,對各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檢查,從而促進各單位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會計工作是財政經濟工作的基礎,一切財務收支都要通過會計這個“關口”。因此,有效地發揮會計監督職能,對於防範和制止違犯財經法規的行為,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有利於強化單位內部的經營管理
會計監督是經濟管理的一種手段,其最終目的是促進各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通過對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監督,保證各單位的經濟活動在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同時,符合本單位的計劃、定期、預算和經營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經濟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1.主體會計監督
主體會計監督的主體是指由誰來實行會計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這一規定明確了會計人員是會計監督的主體。在我國,會計人員作為會計監督的認本,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會計人員是國家財經法規的維護者;另一方面,會計人員又是本單位的經濟管理人員,要維護本單位的經濟利益。會計人員的這種雙重身份決定了會計監督的複雜性和艱巨性。這主要表現在,當國家利益與單位利益不一致時,會計人員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往往會遇到來自各方面的阻力。這就要求會計人員有很強的政策性和原則性。
2.種類會計監督
種類會計監督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按監督實行的時間,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事前監督是對將要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事中監督是對正在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事後監督是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患於未然;事後監督便於全面、真實、準確地檢查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提高會計監督的準確性。因此,應結合具體情況,靈活選擇監督的方法。
(2)按監督的要求不同,可以分為政策性監督和技術性監督。政策性監督是檢查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著眼於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技術性監督是檢查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財務會計的核算技術要求,著眼於經濟活動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全面性。
1、要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
《會計法》強調內部會計監督的目的在於:要使違法違紀行為首先遏制在會計工作初始階段;不能將不法行為放縱到發生並鑄成事實後,再寄希望於社會中介機構去審計、財政等執法部門去查辦、社會和政府的監督上。這樣做,將減少大量社會成本。由此證明,會計立法的精髓在於強化會計工作內部自身法律監督,即用權力制約權力。如果不承認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這個客觀事實,則無異於否定《會計法》。只有正視會計監督的法律地位,單位負責人才能嚴格自律,遵守會計法,維護會計法,杜絕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乾其隨心所欲的事;與會計工作相關的責任人員才能時時、處處把《會計法》奉為圭臬;所有會計人員才無後顧之憂,才能說真話,依法辦實事。只有如此,才能確保貫徹實施;才能有利於巨集觀經濟決策,維護公有經濟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廉正建設,做到弊絕風清。
2、加快法律體系建設,為會計監督的有效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會計監督的有效實施,離不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要加強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我國已頒佈了新《會計法》,應儘快出台《會計法》實施細則,提高《會計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統一的會計制度,滿足企業多元化經營的需要;明確會計監督、審計監督的執法職責和許可權,以實施清晰明瞭的監督職能;加大法律法規的處罰、賠償和執行力度,對違規違紀的企業及其連帶負責人予以曝光;同時還要強化一些相關配套法律及相關法規的實施,加快會計法律體系的建設步伐,使會計監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加強單位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負責人認為自己是負責人,會計上的事情自己說了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他的意願辦事,出了問題將其一推了之或者找個替罪羔羊,減輕自己的責任,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會計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因此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的關鍵。作為單位負責人,他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樣就加強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的地位,為會計工作者明確行使會計監督職能提供了保障。再者,為了適應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責任主體,還必須要懂管理、懂業務、懂財務、懂會計,熟悉有關經濟法規,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對法律負責。
4、強化企業法人治理機構的會計責任
新的《會計法》對會計工作賦予法律責任,明確了法人治理機構的會計責任,增強企業管理當局通過不恰當會計行為侵害所有者權益的風險,不僅會計人員做假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管理當局授意也將被追訴。新《會計法》有力地約束了會計工作,形成會計活動主體與會計相一致的完整責任主體。消除當前主體權利與行為不一致所導致的責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間推諉而影響會計監督難以實現的現象。
5、實行會計委派制
實行會計委派制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加強所有者監督,維護所有者權益的需要,與現代企業制度並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執行會計監督的會計人員與被監督企業分離,不存在人事及經濟利益關係。只有這樣才能消除會計人員的後顧之憂,才能真正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實行會計委派制、藉助企業外部會計專業力量進行財務監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並且政府實行會計委派制消除了會計人員與企業管理當局在經濟利益上的共同關係,再冠以新的會計法確定的法律責任,相信長期困擾的會計信息失真的頑疾將得到徹底根治。
6、嚴厲製裁,建立對會計違法行為的約束機制
要用法律、行政、市場、經濟等手段,規範約束會計主體的行為,推進財務會計誠信體系建設。建議儘快完善會計法規,明確執法依據,以利於執法機關對違法造假行為的製裁;引入民事賠償制度,明確造假者經濟上的賠償責任,通過訴訟程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違法人員的追假成本。財政部門要在《會計法》賦予的職權範圍內,加大對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查處力度,將處理事與處理人相結合,改變以往對違法違規部門對事不對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局面。對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體公開曝光,營造會計工作法制氛圍。
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業、負責人、會計人員、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會計信用評價系統,通過制定會計信用評價規則,協調稅務、審計等部門搜集整理會計信用信息,建立會計信用檔案,加強信用軌跡跟蹤,並開設會計信用網站。隨著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的不斷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評價、發佈可交由信用中介機構承擔,財政部門著重做好監督工作。可通過報刊、電視、公共網站等媒體進行定期公示,並實行紅、黑榜制度,增加對會計造假者的輿論壓力,促進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