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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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監督是指在公共組織財務活動發生以後對其結果進行的監督。比如:對公共組織決算編報進行的監督,對各項資金最終使用結果進行的監督,都屬於事後監督。
事後監督可定期進行,也可不定期進行。一般在某項財務活動完成以後或在年終時進行。事後監督主要檢查監督公共組織年度決算情況、各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等等。通過事後監督,有助於總結推廣經驗,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首先是履約評價機制。
財務總監督從財務角度通過一系列財務指標來評價履約情況。履約情況可分為履行、基本履行、不履行和極不履行等。一般認為履行是指完成各項財務指標,而基本履行是完成主要財務指標,部分次要未完成,不履行是絕大部分指標未完成,極不履行是從財務上看已處於解散或破產的情形。財務總監將履約情況向其委派者報告,並視其履約程度改變監督方式及監督力度。若評價中發現失職、違紀等,應分別不同強制性程式,失職按約定懲罰,而違紀是依法裁決。
其次是清算與重組機制。
現代企業解散或破產具有高度風險,相比而言,企業破產而產生的風險要更強於企業解散而產生的風險。在企業解散時,投資者只能以其投資份額參與企業剩餘資產的分配,以獲得投資的一些補償。在企業破產時,投資者只能按順序最後參與企業剩餘資產的分配,有時會造成血本無歸,遭受巨大的損失。因此,相對於解散或破產而言,重組可以減少損失,保障投資者利益。財務總監從監督結果產生的清算與重組,能夠比較有效地保障投資者權益。
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公司中,經理人掌握著很大的決策權,由於所有者與經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和經理人的經營行為的難以觀察性進一步增加了經理人對企業的影響力,所以指望經理人不折不扣地服務於投資者目標,履行契約是不現實的。相反,經理人會憑藉其經營權優先考慮自身的利益,導致經營效率低下,財務狀況惡化。經理人的逆向選擇和敗德行為,必然會影響公司財務情況,進入財務總監的視野,以便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