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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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right of management/management right/management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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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營權[1]
一般認為,對於經營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經營權“是指人們利用物資,從事經營活動的物權形態。”是“經營的法律形式”。
狹義的經營權則是“資產(資本)所有權衍生的、具有商品經營職能的法人他主物權。”
經營權可分為法定經營權和約定經營權,其中法定經營權作為物權法定主義的必然結果,是企業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的經營權,在性質上表現為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規範化為基礎的。所謂約定經營權是指由兩個以上出資人共同約定創設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經營權。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產者主體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為基礎所發生的經營權。
經營權的特征[2]
其一,經營權的主體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經濟組織,尤以企業法人為主;
其二,經營權的客體不再局限於土地及其之上的附著物,而是包括幾乎全部的有形物質財產和無形財產,統稱之為資產;
其三,經營權的行使不僅僅是直接作用於物質資源,如耕種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鄰地,而是現代廣義的資產經營行為;
其四,經營權的效益實現不僅僅來源於客體本身,還來源於客體以外;
其五,所有權人的利益更為密切地與經營權人聯繫在一起。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具體分為十四項。
a.生產經營決策權;
b.產品勞務定價權;
c.產品銷售權;
d.物資採購權;
e.進出口權;
f.投資決策權;
g.留用資金支配權;
h.資產處置權;
i.聯營兼併權;
j.勞動用工權;
k.人事管理權;
l.工資獎金分配權;
m.內部機構設置權;
n.拒絕攤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