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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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權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在招收、管理、辭退、開除職工方面依法享有的權利。
勞動用工權的性質[1]
勞動用工權從其性質上看,它既是企業享有的一種權利,也是承擔的一種義務。
從權利的屬性看,用人單位享有的基本勞動權利包括:要求勞動者按質按量完成勞動任務;要求勞動者努力提高職業技能的權利;要求勞動者認真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的權利;要求勞動者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權利。從義務的屬性看,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勞動義務包括:用人單位應承擔平等和擇優錄用職工的義務;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義務;提供勞動者享有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的義務;保證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義務;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培訓的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福利的義務;配合解決勞動爭議的義務;保證勞動者實現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的義務。
勞動用工權的內容[2]
一、招工權
(一)向社會招工。
企業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的招工範圍,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則從其規定。企業從所在城鎮人口中招工,不受城鎮內行政區劃的限制。
(二)錄用其他人員。
企業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少數民族人員、婦女和殘疾人,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安排學校畢業生。
企業定向或者委托學校培養的畢業生,由原企業負責安排就業。對其他大專院校和中專、技校畢業生,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
(四)錄用刑滿釋放人員。
刑滿釋放人員,同其他社會待業人員一樣,經企業考核合格,可以錄用。在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期滿釋放人員,原企業應給予安置。
二、用工形式
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企業可以實行合同化管理或者勞動合同制。企業可以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實行合理勞動組合
企業有權在作好定員、定額的基礎上,通過公開考評,擇優上崗,實行合理勞動組合。對富餘人員,企業可以採取發展第三產業,廠內轉崗培訓,提前退出崗位休養,以及其他方式安置。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交流、職業介紹機構調劑等方式,幫助轉換工作崗位。富餘人員也可以自謀職業。
四、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權
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對被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開除的職工,待業保險機構依法提供待業保險金。勞動部門應當提供再就業的機會。對其中屬於集體戶口的人員,當地的公安、糧食部門,應當准予辦理戶口和糧食供應關係遷移手續,城鎮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