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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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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Fire)

目錄

什麼是開除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嚴厲的處分。

開除的條件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製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製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開除的爭議

  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為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開除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目前,處理開除爭議主要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文件有《企業職工獎懲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幹問題的解答意見》等等。此外,企業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也可作處理依據。

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區別

  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者之間區別主要是:

  1.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和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②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違紀辭退則適用於犯有《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且經教育或行政處分無效的職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也夠不上除名。

  3.作為懲戒方式,它們的實施程式不同。

  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除名,法規沒有實施程式的具體規定,但在實踐中,許多企業是參照辭退違紀職工的程式,在征求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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鲈鱼,连晓雾,Yixi,方小莉.

評論(共1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開除"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59.172.76.* 在 2016年6月13日 19:42 發表

開除,除名,辭退的人,用人單位應報上級人事部門單位審批手續,並將有關書面材料交由被處理人簽名認可,處理人應當持有文書材料,以便被處理人能找到新工作,有很多單位的優秀科技人才,單位個別領導為打擊報複,常採用這些手法,未經被處理人背書和持有書面材料均視為非法,並亨有合法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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