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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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Administrative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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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針對具體事件行使行政職權,單方面作出的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1)行政處理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
(2)行政處理是法律行為;
(3)行政處理是行政權主體所實施的單方行為;
(4)行政處理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5)行政處理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為;
(6)行政處理是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1、行政處理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2、行政處理的對象是特定的。
3、行政處理的內容直接影響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處理是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處理一般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
5、行政處理具有可救濟性。
6、行政處理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
- (一)、命令式處理、形成式處理和確認式處理
這是根據行政處理規制的內容所作的分類,1.命令式處理。是行政機關以單方面的處理,命令相對人應該遵守一定的規定,並且負擔特定的義務。形成式處理,指用以設定、變更或廢止具體法律關係的行政處理。確認式處理,指確認某件事實或相對人在行政法上權利與義務的狀態。
- (二)、授益處理、負擔處理、混合效力處理和有第三人效力的處理
這是根據行政處理對其所涉及的人在法律地位上所產生的效果而作的分類。
1.授益處理,指創設、確認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理。例如行政獎勵的給予。
2.負擔處理,指對於所涉及的人給予法律上的不利益或侵害其利益的行政處理,包括干預權利、駁回授益處理的申請或廢棄原有的許可等。
3.混合效力處理,或稱"雙重效力處理",指對同一相對人,同時給予利益與負擔的行政處理。
4.有第三人效力的處理,指一個行政處理除對直接相對人,即其內容中所指定的人產生法律效果外,同時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果。
- (三)、羈束行政處理與裁量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以受法律規範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政處理和自由裁量行政處理。
1.羈束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在嚴格受法律拘束、沒有自由選擇可能的情形下所作的行政處理。如果法條對其構成要件僅賦予單一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該規定作出行政處理,依此而作出的行政處理即屬於羈束處理。
2.裁量行政處理。是指行政機關經由法律的授權,在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可以決定是否作出該行政處理,或者選擇作出何種行政處理。現代行政權具有裁量性,裁量性意味著行政主體具有行為選擇的空間,因此如何將裁量行政處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值得我們更多的加以關註。
行政處理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準,分為依職權行政處理與依申請行政處理。
- (五)、要式行政處理與不要式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以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為要式行政處理與不要式行政處理。
行政處理的生效規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法定規律。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四種:
- 1.即時生效
指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即具有效力,對行政相對人立即生效。
- 2.告知生效
這是指行政處理須告知相對人後方能生效。即行政主體履行告知義務,以便讓相對人知道行政處理的內容。行政處理只有在告知相對人後才能發生效力。
- 3.受領生效
又稱送達生效。受領是指行政處理告知相對人,併為相對人接受、知曉和領會。受領生效,一般適用於以特定人為行為對象的行政處理。
- 4.附款生效
附款生效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理時附加其他條件才生效,而非指附加有關法律、法規設定的條件。
行政處理的無效是因為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
行政處理撤銷是因為行政處理違法所致,根據行政處理違法的不同情況,撤銷可以使行政處理的效力自撤銷之日起終止,但通常情況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廢止則是因為形勢或法律、政策的變化,原合法、適當的行政處理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因此行政主體終止其繼續發生效力。廢止行政處理的效力是自廢止之日起,因此不同於行政處理的撤銷和無效。
根據一些國家有關行政程式法的規定,行政處理如果具備下述情形,行政相對人可視之為無效行政處理,有權國家機關可確認和宣佈該行為無效:
(1)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處理沒有表明作出機關;
(2)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交付證書而作出的行政處理,卻未交付證書;
(3)違背地域專屬管轄權,又未經授權而作出的行政處理;
(4)由於事實上的原因,行政處理所要求的事項對於任何人都不可能實現;
(5)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處理;
(6)要求實施將導致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
(7)嚴重違反善良風俗的行政處理;
(8)其他重大明顯的違法行為。
- (1)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行政處理內容合法,必須以有事實根據為前提,而且此種事實必須證據確鑿,而不能根據道聽途說或想象推理。
- (2)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
適用法律根據包括適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以及從屬於法律的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首先是指正確把握法律規範的效力位階;其次是指正確適用與行政處理相適應的且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範;再次是指全面適用法律規範。
- (3)合乎立法目的
要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理時,應是為了實現相應立法所要達到的目的,而不應該以權謀私,通過行政職權的行使雲實現自己的某種私利。
- (4)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
根據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行政處理作為法的具體化,必須滿足其所適用的法律的要求,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規範、法律原則和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