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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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激勵後進、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模範遵紀守法的個人和組織,給予物質的或者精神的獎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首先,行政獎勵行為是一種賦權性具體行政行為。無論什麼內容和什麼形式的行政獎勵,都是賦予特定相對人權利,而不是剝奪相對人權利或為相對人設定義務。不僅如此,行政獎勵在賦予相對人權利時,並不具體要求相對人做些什麼,而只對該相對人未來的行為形成原則性期待,並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一種示範性作用。
其次,行政獎勵所賦予的權利具體表現為利益。行政獎勵是對受獎人行為或成績的肯定和鼓勵,既有物質性的,也有精神性的。物質獎勵是勞動報酬以外的,其數額也不受勞動報酬多少的影響。
行政獎勵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獎勵的實施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
第二,行政獎勵的目的在於表彰和鼓勵先進,鞭策和推動後進,調動和激發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三,行政獎勵的對象十分廣泛。
第四,行政獎勵的內容是給予獎勵者一些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大多數情況下二者合併採用。
第五,行政獎勵的性質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受獎勵者以獎勵性權利的一種無強制執行力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獎勵的原則包括:
(1)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一是在設立行政獎勵的環節中,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形式應該並重,而不能一頭重一頭輕;二是在實施行政獎勵的環節中,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既可以分別單獨實施,又可以同時並用。
(2)標準法定、實事求是的原則。標準法定是指行政獎勵的條件、行政獎勵的形式由法律規定。實事求是是對實施行政獎勵的要求。
(3)獎當其行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行政獎勵的程度與受獎者的行為或成績相匹配。這是公正實施行政獎勵要求的集中體現。
(4)公正平等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在法定的獎勵條件下,人人都有平等的受獎權,工作成績或貢獻是實施行政獎勵的唯一依據。這一原則要求:必須有一種體現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評獎機制,凡符合法定獎勵條件者,都有平等受獎的權利。
行政獎勵的形式主要有:
(1)發給獎金或獎品;
(2)通報表揚;
(3)通令嘉獎;
(4)記功 ;
(5)授予 榮譽稱號;
(6)晉級;
(7)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