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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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規範性文件(Documents Of Administrative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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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規範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政府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以及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以規範形式表述,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併在本地區、本部門普遍適用的各種決定、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的總稱。
1.行政規範性文件具有行政管理法規的一般屬性。
2.行政規範性文件屬於行政法的淵源。
3.行政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可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而向法院舉證。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內容[1]
- 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據。
-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適用範圍。
- 基本原則,指行政規範性文件本身具有的原則,而不是法的一般原則。
- 主管機關。
- 規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 責任。
- 解釋機關。
- 生效時間。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特征[1]
- (1)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沒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門。
它們之所以是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由其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
- 一是從國家行政機關設置來看,從中央到地方,行署和省轄市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處於國家行政機關鏈條的中間環節,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他們一方面要將國家的法律和政令傳達下去,另一方面又沒有規章制定權。因此,他們需要依賴於行政規範性文件來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令。
- 二是我國地域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即使在一個省內也存在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實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範一般都有一定的幅度,讓不同地區、不同情況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這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速經濟發展的需要。
- 三是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來看,新舊體制轉軌變型,企業向市場經濟過渡,政府向巨集觀調控和提供服務轉變,在這急劇的發展變化時期,國家立法有時難以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而有些領域內的活動又需要規範。為避免陷入混亂狀態,就需要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省級以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客觀需要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以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管理活動的規範化。
- (2)行政規範性文件主要是對外管理規範。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管理的工作制度,有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獎懲,以及對 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都不是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規範性文件是規定管理相對人可以為一 定行為,或不可以為一定行為,以及違反規範後如何處理的規範。這種規範比較詳細、具體,便於操作 。
- (3)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依法或依據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來制定。
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或規章是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依據,在法律、法規或規章沒有規定的情況 下,也可依據國家政策或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來制定。依法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可以保證行政規範性 文件內容的合法有效,從而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性、連續性和嚴肅性。在改革開放的今天,形勢發展很 快,需要規範的內容很多,在國家有政策或上級政府有決定、命令的情況下,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也可 就某一方面的事項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以促進這項事業健康、快速的發展。
- (4)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依一定程式制定。
行政規範性文件往往涉及到管理相對人的利益,所以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式來制定。在這個程式中, 要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作用。政府法制機構要代表本級政府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核、把關、修 改、協調,並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局長(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以行政主要領導人的名義發佈實施。行政 規範性文件的修改也要按照相應的程式進行。
- (5)行政規範性文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在本地區、本部門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 將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具體化,使之更具有實用性和操作性。
- 對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未能規定的行為,或對行政管理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可以起到填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空隙的作用。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依據[1]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原則[1]
1.合法性原則。行政規範性文件不管其制定依據如何,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從實際出發的原則。行政規範性文件只有符合客觀實際,才能在社會生活中產生預期的效果。
3.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規範性文件儘管不姓“法”,但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具有政 府規章的性質,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統一性的原則,與法律、法規、規章保持和諧一致,體現黨的領導和 國家意志,反映人民的意願和要求。
4.穩定性與連續性相結合的原則。法律、法規一經制定發佈,就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如果朝令夕 改,隨意變更,就會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 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的提出。
-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審查。
-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通過。
- 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