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文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廣義的規範性文件是指屬於法律範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範性文件是指法律範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標題,發佈或通過或批准的日期,章題。
- (一)法定主體
必須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才有權制定規範性文件,這些有行政職權的單位又稱為行政主體。一般而言,各級政府公佈的行政執法主體有資格發佈規範性文件。
- (二)依法制定
各行政主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並且制定過程也必須合乎有關程式性規定。
法定職權可以看執法依據,這在目前開展的行政執法責任制中有要求;法定程式各地規定不同,但省一級基本上在備案方面都有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如山西省政府2004年政府第168號令《山西省規範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規定》,在制定和前置審查方面各地要求不同,山西省政府2006年以政府第190號令發佈的《山西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式暫行辦法》就只針對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作出要求。
- (三)具有普遍約束力
這裡面有兩層意思,首先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再就是能反覆適用。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文件,不在這一範圍。
是否具有普遍約束力也是判斷規範性文件的試金石。有人以是否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為判斷的主要標準,但我認為這一標準並不好把握,有些規定錶面看來不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也沒有專門設定公民義務,但作為行政管理措施卻普遍適用,並且間接影響社會,這也應當屬於規範性文件的範疇。
- 行文方向
規範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規範性文件。
- 文件的內容
規範性文件的內容應當同時具備“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適用性和反覆適用性。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範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範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範性文件,但有權審查)。建議初學者在區別法律法規與規範性文件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制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屬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於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地方政府的規範性文件。
規範可以稱作文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