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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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審查是指在受理覆審請求以後,對該專利申請作出駁回決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查部門對該覆審請求和申請進行再次審查並作出是否撤銷原駁回決定的程式。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覆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覆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併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申請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該審查部門應當提出由該部門有關室主任審核的“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前置審查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後兩個月內完成。
前置審查意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覆審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2) 覆審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剋服了原申請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3)覆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都不足以使原駁回申請的決定被撤銷,因而堅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對於前置審查意見,原審查部門應當特別註意下列各項:
(1)原審查部門應當明確說明其前置審查意見屬於上述何種類型。堅持原駁回申請決定的,應當詳細地說明理由;所述理由和原駁回申請決定的理由相同的,可以簡要說明,不必重覆。
(2)原審查部門認為覆審請求人提交的對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超出了原駁回申請決定所涉及的部分的,應當在前置審查意見書中說明。
(3)原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屬於上述第(1)項或者第(2)項兩種類型的,專利覆審委員會不再進行覆審,應當據此作出覆審決定,通知覆審請求人,並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程式。
(4)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對於原始申請文件未作修改的覆審請求不得提出新的駁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