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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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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細則

  細則是機關單位及主管部門為實施法規或管理工作而制定的詳細法則。

  黨政機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均可使用細則。細則常常用來對有關法規規章加以具體化。行業或企事業單位較多使用工作細則。

  細則的成文依據和辦法相同,即主要是為實施法規規章,對原文件提出具體詳盡的實施意見,這類細則依附性強,不能離開實施對象而任意發揮。為管理某項具體工作而提出的詳細法則,則是根據管理需要而制定的指導性條文,用以約束有關單位和人員。

  細則行文之目的因使用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實施法規的細則,其行文目的是為便於貫徹實施,而將原條文進行必要的解釋、補充,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提出實施意見。而管理工作的細則,則是為了使管理工作規範化、標準化程式化,而制定的詳盡具體的法則。

細則的特點

  細則主要有三個特點:

  1.細緻性。細則,顧名思義,就是詳細法則。其條文表述往往比較詳盡、細緻,以對某個法規或管理工作的適用範圍,某些條文的具體含義,對某些規定或管理工作的實施要求一一做出註解。凡是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疑難、爭議或特殊情形都應加以說明,以方便實施。

  2.實用性。細則是對實施法規或管理工作的具體解釋和補充,對地方及基層單位工作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應用價值。條文表述的細緻性為實用性奠定了基礎。

  3.依附性。細則較多地因貫徹執行有關法規而行文,依原件的規範框架而定,對原文不詳、執行起來可能遇到的情況加以說明,一般不能另加過多的內容,只圍繞實施對象作解釋和說明。即便是工作細則,也要對照、依附有關文件精神而制定,不能另立爐竈,重構框架。

細則的類型

  細則制定的依據和目的之不同,決定了細則可分為實施法規細則和管理工作細則兩類。實際上,管理工作細則較少。

  多數細則屬實施法規細則。根據與所實施文件的內容關係,實施細則主要可分出下列三種類型:

  1.整體性實施細則。這是職能部門對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法規做出全面的實施性說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經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後,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便是對該條例的實施做出的整體性實施細則。

  2.部分性實施細則。這種實施細則只對某一部分條款提出實施性意見。如《國營企業、外貿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中有關條款而制定的,它只是對國營企業中部分條款提出實施意見。

  3.地方性實施細則。這是地方政府或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實施有關法規文件而制定的實施細則。省、市、縣及基層單位制定的實施細則屬於此類。

細則的結構和寫法

  細則的寫法與上節“實施辦法”的寫法大體相似。

  細則,主要是對法令、條例規定、辦法提出實施意見。由於與實施原件的內容關係不同,細則的寫法也不大一樣。

  1.整體性實施細則。整體性實施細則,其結構寫法和其他法規性公文略有不同。以下介紹標題與正文的寫法。

  (1)標題。整體性實施細則的標題格式為:實施法規標題+“實施細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

  (2)正文。正文,內容為對有關法規文件做出全面的、詳盡的實施意見,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即行文依據、具體細則、施行日期。

  2.部分性實施細則。部分性實施細則,其結構內容和整體性與實施細則大致相近,具體寫法略有區別。

  (1)標題。部分性實施細則,實施法規文件標題不出現,而是將實施部分的內容範圍寫入標題,其格式為:內容範圍+“實施細則”。如“商業、外貿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如果將原文標題寫入實施細則標題,那就變成整體性實施法規了。

  (2)正文。部分性實施的細則,其正文只針對法規文件的某一部分條款提出實施意見,可以分章,也可以只分條排列。

  3.地方性實施細則。這種實施細則需要結合本區域或本單位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其寫法與前兩種實施細則略有不同。

  (1)標題。地方性實施細則標題格式為:實施區域範圍+實施內容+“實施細則”。如“廣東省婚姻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2)正文。地方性實施細則,其正文內容皆與本區域或本單位的實際相關,由行文依據、具體細則、施行日期三部分組成。

細則寫作的註意事項

  1.要完善細緻。細則寫作要做到完善細緻,途徑有三:一是對原件有關概念、範圍進行必要、適當的詮釋。法令、條例、規定一般寫得比較概括,只做出原則性規定,需要細則對範圍、概念加以解釋,才便於實施。二是對原件的某些沒有反映出來的某些例外情況進行必要的補充。實施對象往往針對大多數情況而定,對一些特殊的例外情況無法一一界定,需要細則加以補充,使原件更趨完善和嚴密。三是對原件的概括性條款進行具體化表述。條例、規定多用概括性語言表述,細則需對一些內容加以展開,才有助於實施。

  2.要切實可行。細則最大的行文目的是為組織實施提供具體的條文依據,使人們有所依照而便於執行落實。因此,細則應對原件不夠明確處加以詮釋;對不夠具體處加以展開;對不夠完善處加以補充,使條文切合實際,可以操作。

  細則要做到切實可行,除了要認真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切實摸清有關情況,科學地預見到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外,還要在具體寫作時力戒形式主義,避免空泛的一般性說明,並且,要側重於對原件的具體規範加以詮釋說明,特別是對職責、任務、標準、要求、程式、方法要做出具體的規定,做出必不可少的補充,使之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否則,細則就會失去制定的意義。

細則與其它寫作方式的比較

  細則雖然在使用和寫法上和其他法規性公文有些相似,但細加比較,還是有其顯著的寫作特點的。細則的寫作和條例、規定比較起來,有三點不同:一是條文寫法不同。條例、規定寫得比較概括,一般是對規範內容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突出依據性、指導性;而細則較多的是對條文或工作規範做出詳細解釋,突出其操作性、說明性。二是行文依附、依據不同。條例、規定也有為實施法律法規而行文的,但使用情況不多,大多是獨立行文的,沒有依附性;而細則則較多地是為實施文件而行文的,有依附性,有人據此將細則直接稱為“實施細則”。三是制發機關不同。條例、規定大多是一級機關制發,特別是條例,制定的機關級嚴格規定;而細則較多是業務部門或下級機關為實施上級法規而制定的。

  細則和辦法比較接近,其使用範圍和制發機關大致相同。但細加比較,還是有所區別。表現在:辦法既用於實施文件,也用於制定管理辦法,且後一種辦法還為數不少;而細則主要為實施法規性文件,用於制定一般工作細則的較少。細則內容上更詳細一些,且有些實施細則是對實施辦法的細則化和地方化,對原文件做出更加具體的解釋和規定。細則在條文表述上側重於對界限範圍的劃分和對概念、措施的解釋;辦法則側重於對措施、步驟、程式、要求等方面做出規定。

細則的範本[1]

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1986年11月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航空運輸承運人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之間簽訂的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個體經營戶、個人航空運輸承運人簽訂的國內航空運輸合同,應參照本細則執行。

  軍事運輸,航空與鐵路水路、公路之間的貨物聯運另行規定。

  第二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三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向承運人填交貨物托運單,並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附必要的有效證明文件。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第四條 托運人要求包用飛機運輸貨物,應填交包機申請書,經承運人同意接受並簽訂包機運輸協議後,航空包機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均應遵守民航主管機關有關包機運輸的規定。

  第五條 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飛機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第六條 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物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對於每千克價值在十元以上的貨物,實行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托運人可在托運時投保貨物運輸險,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托運人填交的托運單進行查核,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托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第九條 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民航主客機關的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第十條 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如發現托運人謊報品名,夾帶上述物品,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按照民航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除托運人和承運人另有協議者外,運費及其他費用一律於承運人開具貨運單時一次付清。

  第十二條 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第十三條 承運人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告。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日。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付保管費。

  第十四條 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繫征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承運人應按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如發現貨物缺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對貨物狀態或量無異議,併在貨運單上簽收,承運人即解除運輸責任。

  第三章 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略)

  第四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略)

  第五章 貨物運輸合同爭議的解決(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析評:

  這是一篇實施細則。例文正文第一部分為總則,說明制定根據及適用範圍。第二部分為分則,由第2章至第5章組成。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分別就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做出具體規定。第三部分為附則,說明解釋權與施行時間。全文用分章寫法,結構完整,寫法規範。因航空貨運合同比較特殊,有必要專門制定細則,以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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