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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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High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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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路[1]
公路是指連接城市、鄉村,主要供汽車行駛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和設施的道路。
公路等級的劃分[2]
公路等級是表示公路通車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指標。一般地講,公路等級愈高,允許汽車安全行駛的速度愈高,可以適應的交通量和車輛荷載也愈大;反之,公路等級愈低,公路的通行能力和行車速度也都愈低。我國的公路等級有行政等級和技術等級之分。
- 1.行政等級
按照行政等級公路分為國家幹線公路(國道)、省級幹線公路(省道)、縣級公路(縣道)、鄉級公路(鄉道)四個等級。
我國的公路規劃網,都以行政、經濟和文化中心等大城市為重點,再加上省區首府,用高等級公路連接起來,形成公路網中的主幹,常稱為公路幹線(國道)。我國“1”字打頭、“2”字打頭、“3”字打頭的公路、如“104”、“206”、“308”等,就是我國公路規劃網中的國道主幹線。
全國各省區也都有地方公路網規劃。地方公路網通常以省區首府為中心,以地方公路幹線通往地州等中等城市。地方公路幹線是中級和中級偏高的公路,這些省區公路網中的幹線(省道),在全國公路網中屬於一般支線。
各地州連接縣城和主要鄉鎮的公路(縣道),是由中級和低級公路組成的。
各縣以下,還有鄉村公路深入到農牧基地的每一個角落,每一個村莊,這些公路普遍是低級公路。
縣、鄉道路組成全國或全省區公路網的微脈,它與國道、省道一起形成一個公路網路,將全國連成一個整體。由此可見,公路建設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重要程度。
- 2.技術等級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J001—97)(以下簡稱《標準》)將公路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五個等級,同時規定各公路等級可以適應的交通量:
(1)高速公路是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幹線公路:四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25000~55000輛;六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45000~80000輛;八車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60000~100000輛。
(2)一級公路為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的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15000輛~30000輛。
(3)二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3000-7500輛。
(4)三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l000~4000輛。
(5)四級公路一般能適應按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設計年限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雙車道1500輛以上;單車道200輛以下。
公路的分級依地形而有不同的計算行車速度。所依據的計算行車速度及適應的交通量可見下表。
公路等級的選用[2]
公路等級應根據公路網的規劃和遠景交通量,從全局出發,結合公路的使用任務、性質綜合確定。公路等級一經確定,則工程的規模、設計的技術標準、設計原則以及工程投資等就基本確定下來。如果公路等級確定不當,不是使工程設計標準過高、投資過大,就是使工程設計標準太低,建成後不久就不適用,造成資金上的浪費。因此,在選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確定公路等級的主要因素是交通量。選用公路等級時首先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掌握該公路各路段的遠期、近期交通量,從全局出發,結合公路的使用任務、性質綜合確定。遠景設計年限的規定:高速公路、一級公路為20年,二級公路為15年,三級公路為10年,四級公路一般為10年,也可視具體情況適當縮短。
2.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其交通量為摺合的小客車的交通量。汽車專用二級公路和二、三、四級公路,其交通量是摺合為中型載重汽車的數量。
3.修建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應將長遠的規劃與分期修建結合起來考慮。當遠景規劃需要修建高速公路且預測半幅高速公路竣工年度的各種汽車(包括摩托車)摺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為7000--9000輛時,可選建成半幅高速公路,待交通量增大後再建另一半。其線形標準及路基填土高度,應符合高速公路的要求。
4.汽車專用二級公路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三條:一是非機動車及慢車(如拖拉機)交通量大,對汽車交通影響嚴重;二是汽車交通量較大,採用混合交通難以滿足需求;三是遠景交通量並不很大,不需要建設一級公路。所以,《標準》規定:當現有一般二級公路上的各種車輛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年平均晝夜交通量達到4500輛(其中汽車交通量超過2000輛),且按各種汽車(包括摩托車)摺合成中型載重汽車的遠景年平均晝夜交通量在7000輛以下時,宜改建為汽車專用二級公路,並設輔道供慢速車輛行駛。當按各種汽車(包括摩托車)摺合成載重汽車的遠景年平均晝夜交通量達7000輛,而現有公路達不N--級標準時,宜新建汽車專用二級公路,原有公路留作輔道。
5.功保持公路技術指標的相對均衡連續,一條公路的等級或地形分段不應頻繁變更。同一標準路段的長度不能太短,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一般不小於20km,特別情況下可為lOkm;其他等級公路及城市出入口一級公路一般不小於lOkm,特殊情況下可為5km。
6.技術標準的線形指標的規定值是在一定車速下的極限值(如最大縱坡、極限最小平曲線半徑)。當在地形平坦情況下,定線不困難且不過分增加工程量時,應儘可能採用較高指標,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質量,只有在地形困難或受限制情況下,才採用相應指標的極限值。
7.等級或標準的變更處,原則上應選在交通量發生變化處,如交叉路口、互通式立體交叉處,或在視野開闊、司機能明顯判斷情況、行車速度易變換處,如橋梁、村鎮、地形變化等處附近。技術標準的變化應勻順連續,不要突變,在高低標準分界點處,應設置過渡段。同一公路相鄰設計路段的公路等級的差不應超過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