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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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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規定

  規定是國家機關及其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有關事項做出政策性限定的法規性公文。《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暫行條例》把“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的文體稱作“規定”。企事業單位使用的規定主要用於制定內部的規章。

  規定的含義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製作、使用者,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使用規定,主要用於制定單位有關方面管理工作的規章。二是在內容構成上,規定一般用於對某項工作做出部分限定,往往涉及一些政策性、界限性的內容,因而限定性強。三是在文種類屬上,規定是常見的一種行政法規性公文,並以使用靈便、寫法多樣的面貌出現,是一種重要的法規形式,作為對國家法律的重要補充,也是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制定內部規章的主要文種。

規定的特點

  規定主要有三個特點:

  1.使用廣泛。規定是使用比較廣泛的文種。國家機關可以使用,基層單位也可以使用。可以用於制定較長期的規範,也可以用於對階段性工作做出限定;可對重大事項做出規定,也可以用於一般性的內容;可以就某些事項做出全面的規定時使用,也可以對某些事項的某一點做出規定時使用,還可以在對某些條文作解釋、補充時使用。

  2.制發靈便。規定的制發比較靈活方便。有時,可用文件形式直接發佈,也可以像其他法規性公文那樣,作為附件,用發文通知發佈。而且,由於它的使用呈多樣化,規範對象可大可小,時效、篇幅可長可短,使用者層級可高可低,因而制發受限制較少。

  3.限定性。規定的制約和依據作用,主要表現在它用限定行為規範,制定辦事準則及規範界限,對活動開展、事項管理、問題處置做出規定,因而其限定性比較強。在法規性公文中,它屬於限制性法規文件,即多為解決“應該如何”和“不應該如何”的界限問題,特別是一些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其限定性特點尤為突出。

規定的類型

  規定的主要類型

  規定適應面廣,各級各類單位都可以使用。按其行文目的及規範內容分,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

  1.政策性規定。這類規定主要用以規定一些政策規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條文,制定有關的準則和政策,作為開展某項活動、某項工作的主要辦事依據,其依據性與政策性較強。如,《廣東省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拆除城鎮華僑房屋的規定》,其政策性和約束力都較強。

  2.管理性規定。這類規定主要用於制定某方面工作的管理規則,在一定範圍內提出管理要求、禁止事項,以達到加強某些工作管理,規範活動和行為及限制某些不規範、不合理、不正常行為的目的。如《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這類規定都有較強的管理性。

  3.實施性規定。規定也可以作為實施法規的文種而使用,其用法近似“實施辦法”。如《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暫行規定》。這類規定是和實施原件配套使用的,其功能和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相同。

  4.補充性規定。有些法規性文件內容不夠具體,貫徹執行有一定困難,有時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問題或新的情況,就用“規定”做出一些補充。如《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是對《高級專家離退休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的某些條款的補充。這類規定要加以控制,最好有了成熟的意見,直接對原件進行修改,以免行文泛濫。

規定的結構和寫法

  規定的結構包括標題和正文。下麵分別加以介紹:

  1.標題。規定的標題有三種常見的寫法:

  一是發文機關、規範內容加“規定”構成,如“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這種標題與行政公文標題寫法一樣,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事由用介詞結構“關於……的”來表述。這種寫法較普遍。

  二是規範範圍、規範內容加“規定”構成,如“廣東省城鎮園林綠化管理規定”。

  三是在“規定”前加某些修飾語。如“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關於對贊助廣告加強管理的幾項規定”、“關於高級專家退休問題的補充規定”。

  2.正文。規定正文一般由因由、規範、說明三部分組成。不同類型的規定,其內容構成及具體寫法也不盡相同。

  (1)政策性規定。政策性規定著重於界限劃分、明確範圍、提出要求和懲處情況,解決“應當怎樣”和“不應怎樣”的問題。

  (2)管理性規定。管理性規定側重於規定管理原則、管理職責、質量標準、措施、辦法、管理範圍及要求。

  (3)實施性規定。實施性規定,其寫法和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大體類似。它側重於對實施文件的有關事項做出規定,對原件條款做出解釋,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

  (4)補充性規定。補充性規定主要就原件中某些提法不夠明確、不夠具體的方面加以明確,加以補充或解釋,以便實施。

  以上各類規定,因由和說明部分寫法相似:因由部分一般說明制定依據,說明部分附帶說明制定權、解釋權和施行日期。

規定寫作的註意事項

  規定的寫作除要遵循法規性公文寫作的一般要求外,還要做到以下兩點:

  1.正確使用規定,避免濫用錯用。規定的使用比較廣泛,但在具體使用中還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按照國家行政法規制定的有關規定,凡對某一行政方面的工作做出部分的規定,可以用“規定”。也就是說,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不宜用“規定”行文,對某一行政工作做出具體詳細的規定,也不宜用“規定”行文,這在選用文種時應加以註意。一般說來,凡用來制定一些單方面的規定性、政策性強的有關條款,都可以用“規定”,但必須註意它是側重於規定性、制止性及政策性方面的。此外,對具體工作來說,有些臨時性、階段性的工作,則應用“通知”行文,有些局部性的、業務性強的,則應用“規則”、“制度”一類文種行文。

  2.寫法靈活規範。規定的寫作,在結構安排上,篇幅較長的將整篇分若幹章,再分條表述。篇幅不長的只分條表述,依次排列制定因由、規範條款和說明事項,這類寫法最常用。而“補充規定”,則一般無須分章、分條列出,也不求完整系統,只根據需要,有多少項就說多少項。有的規定還加前言,略擺情況,簡述理由,申明意義。規定的寫作,切忌反覆論證及具體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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