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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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人口指戶口登記地與長期居住地不一致的人口,俗稱“人戶分離”的人口。
根據規定,中國公安機關的人口管理上,僅對“人戶分離”預計1個月以上的人口實行暫住人口管理,將暫住人口定義為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居住的人員。具體分為以下情形:
一是以市建制的市區或者非市建制的縣之下的鄉鎮為區域界定,如北京市的市轄區之內、市轄區之間的“人戶分離”不作為暫住人口管轄,但密雲縣與市轄區之間的“人戶分離”應辦理暫住人口登記。
二是不設區的市(包括縣級市)的市區(以街道為單位),同一縣級市之下街道之間“人戶分離”不實行暫住人口管理,但其街道(市區)與鄉鎮之間則需進行暫住人口管理。
三是縣之下的鄉鎮實行暫住人口管理。具體操作上,一是城市的市轄區之間、市轄區之內不實行暫住人口管理,二是縣(旗、市)轄區內鄉鎮街道,極少強制要求辦理暫住登記。
凡年滿16周歲,離開常住人口所在地,外出就職、務工、經商等,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者,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申領暫住證。暫住證有效期最長一年,一人一證,期滿可以和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暫住證是暫住人口在暫住地居住的身份證明,必須和居民身份證同時使用。暫住人口在暫住地從事務工、經商活動必須提供暫住證。任何人不得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