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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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Public-sector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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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劃分管理是我國特有的模式。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解釋,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不少有關事業單位的論述強調這一組織類型的中國特色,認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並不存在事業單位的對應物。基於這樣一種認知,人們在“事業單位”一詞的英譯上深感棘手。在中國大陸的絕大多數出版物中,“事業單位”一詞被譯為“institutions”,而香港的一些學者則譯為“service organizations ”[1]。前一種譯法的弊端顯而易見,因為英文中“institutions”是“制度”和/或“機構”的統稱。後一種譯法突出了事業單位的活動領域,但卻沒有突出其公共性的特征。實際上,從前文有關市場經濟中各種組織類型的討論中,已經可以得出結論:事業單位在市場經濟中的對應物就是公共部門組織,或簡稱公立組織。[2]
因此,public-sector organizations應該成為“事業單位”一詞的最貼切英譯[2]。
1、事業單位的性質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
企業單位就是以盈利為目的公司等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企和私企。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2、事業單位的宗旨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製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1、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也稱為全供事業單位,也就是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其所需的事業經費全部由國家預算撥款的一種管理形式。
這種管理形式,一般適用於沒有收入或收入不穩定的事業單位,如學校、科研單位、衛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業單位,即人員費用、公用費用都要由國家財政提供。採用這種管理形式,有利於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督,同時,也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的保證。
2、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如醫院等。
差額撥款單位的人員費用由國家財政撥款,其他費用自籌。這些單位的人員工資構成中固定部分為60%,非固定部分為4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差額撥款單位要根據經費自主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包乾或其他符合自身特點的管理辦法,促使其逐步減少國家財政撥款,向經費自收自支過渡。
3、自主事業單位又稱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作為事業單位的一種主要形式,由於不需要地方財政直接撥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鬆對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有不斷膨脹的趨勢。
1、依法設立。事業單位的設立,應區分不同情況由法定審批機關批准,依法登記,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法人登記。
2、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從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涉及人民群眾公共利益的服務活動,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3、不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一般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費來源有的需要財政完全保證,有的可通過從事一些經批准的服務活動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於事業單位的再發展,不得用於管理層和職員分紅等。
4、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是組織機構而不是個人,要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經費來源,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應根據事業單位的四個特征,對以前被界定為事業單位的,有計劃、分階段通過改革逐步還原其應有屬性。同時,在憲法和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重新統一規範目前存在的各種公益服務組織,實行統一的法規和政策,實現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和提供公益服務方式多樣化的目標,促進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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