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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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Civil Ser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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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就是現代社會中接受人民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人。不管公務員範圍如何界定,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依法履行公職、有人員編製限制、由政府財政保證其工資和勞保福利。
中國國家公務員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務兩類。政務類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制,並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業務類公務員按照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實行常任制,國家公務員執行憲法、組織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以及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的職責。
“公務員”一詞,是從外文“civil servant或者civil service”翻譯過來的。英文原意是“文職服務員”、“文職僕人”,有人直譯為 “女王的僕人”,有人意譯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譯作“公務員”“公務員制度”,有人譯作“文職公務員”,或許這種譯法更符合原意。美國則稱為“政府雇員”(governmental employe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後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範圍不盡一致,大致說來有三種類型:世界各國現代公務員制度對待公務員的劃分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三是大範圍的公務員,以法國為代表。
第一種是小範圍的公務員,以英國為代表;
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這種範圍同國家公務員法規的適用範圍相一致,英國及許多英聯邦國家基本屬於此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沒有過失 可以長期任職的文職人員。
第二種是中等範圍的公務員,以美國為代表;
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都稱為公務員,但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事務官。美國基本屬於此類。美國把公務員稱為“政府雇員”,“政府雇員”是範圍很廣的一種稱謂,它包括了除軍事人員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範圍的公務員,以法國為代表。
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審判官、檢察官、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並由“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有“特別職”與“一般職”之分。“一般職”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中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日本、法國基本那屬於此類。法國公務員是指在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
我國基本屬於第二種概念的劃分。
我國公務員待遇內容一般包括:
(1)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3)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4)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5)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6)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7)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並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8)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9)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10)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11)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
以上內容屬法定內容,具體而言,各省的公務員待遇有很大差別,主要還是取決於各地的經濟狀況。
我國公務員工資制度
我國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即職務級別工資制。它是在總結我國40多年來實行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與以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的經驗教訓並吸收了國外公務員工資制的長處的基礎上確定的,其構成可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個組成部分。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職級工資構成的主體。職務工資是按公務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工資標準,是晉級工資制中體現按勞分配的重要內容。在職務工資標準中,每一職務層次設若幹工資檔次,工作人員按擔任的職務確定相應的職務工資,並隨職務及任職年限的變化而變化。級別工資是按公務員的能力和資歷確定工資標準。公務員的級別共分為十五級,一個級別設置一個工資標準。基礎工資是按大體維持公務員本人基本生活費用而確定的,各職務人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它有利於保障公務員的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工齡工資是按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確定工資標準,主要體現公務員的積累貢獻。除此之外,公務員的工資制度還包括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
(一)正常增資原則
所謂"正常增資",就是國家定期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即政府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按法律規定保證必要的經費用於增加公務員工資。由於公務員主要從事腦力勞動,所提供勞動的數量的質量難以精確計量,而隨著國發經濟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也應不斷提高;同時,隨著公務員年功的增加,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也應有所增加。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調整公務員工資標準;一方面要通過對公務員的考核,定期給公務員增加工次。實行正常增資原則,一方面能夠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另一方面,能夠使職務相同而任職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務員之間,在工資報酬上拉開差距,激勵他們更好地盡職儘力。
(二)平衡比較原則
國家機關與企業的工作性質不同,勞動特點不同,應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但工資水平要有比較。國家確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時,應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作為參照系以不斷調整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大體持平。這一原則意在使工資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則在各部門、各行業之間得以實現,並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
(三)物價補償原則
即國家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公務員的工資,使工資增長率高於或等於物價上漲率,以保證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實行這一原則,主要是因為當物價上漲時,作為獨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勞資雙方談判的結果調整職工的工資,而公務員的工資是經過法定程式調整的,各行政機關不能根據物價上漲的情況自發地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就需要實行物價補償制度。
(四)法律保障原則
擔任一定職務和級別的公務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享有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與公務員享有的其他權利一樣,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是基於公務員的身份發生的,並受國家法律的保障。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及保險福利待遇,必須是在公務員遇有晉級、晉職、定期晉升工資檔次、調整工資標準、調整保險福利待遇等情況時,才能按照規定進行;減少公務員工資及保險福利待遇,必須是在公務員遇有受到降級處分、降低職務等情況時,才能按有關規定進行。不能隨意增加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是強調工資制度和保險福利制度的嚴肅性,嚴明工資紀律,維護全國政令的統一;不能隨意扣減公務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是強調公務員獲得法定勞動報酬、享受法定保險福利待遇的權利應受保護;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隨意扣減公務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公務員有權提出申訴,並追究法律責任。
公務員的任職是指有任免權的機關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任職條件,通過法定的程式,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職務。它包括經過考試錄用、已取得公務員資格的公務員的任用,也包括在職公務員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的升任、降任和平級轉任等。
(一)合法原則
國家公務員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因而公務員的任職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式辦理,認真履行各種手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效力。
(二)因事擇人原則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的要求來選擇任職人員。它以職缺為依據,根據該職位工作的特點、難易程度、責任大小,選擇具有一定資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擔任一定的職務,以保證任職工作的科學性與正確性。
(三)量才適用原則
對於一般行政管理人員,由於他們的工作在各部門具有普遍性,工作範圍雖廣,工作項目雖多,但處理工作所需的學識、經驗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職的範圍上可以適當放寬。對於一般專業人員,由於他們的工作分工已趨明確,對公務員的學識、經驗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專門化的要求,因此在對這些人員任職時,就要註重他們個人的專長是否和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對口,儘量做到人與事的結合。對於特殊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則因他們工作的高度專業化,且這些人員的來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徑,因此在任職的範圍上宜嚴格限制。
(四)註重整體效能原則
任用公務員時,一個部門成員的群體結構非常重要,只有在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智能結構、氣質結構、性格結構、性別結構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發揮整體的效能。
我國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
1.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
2.從其他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
3.轉換職位任職的;
4.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5.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在我國,任用公務員時,一般遵循下列程式:
(一)提名
通過行政領導提名,黨組織推薦、群眾民主推薦、個人自薦等方式提出擬任職人員名單。為了充分體現量才適用,舉賢薦能的原則,搞好任職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門以及各級領導應當特別註意在平時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務員,對他們的工作成績、能力以及素質等做到心中有數,並且掌握各級公務員的後備力量、儲備狀況,做到有計劃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門對被提名的擬任職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能力和表現等進行全面考核。必要時,還可以進行測驗或考試。對擬任領導職務的,還應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必要時可以進行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
(三)呈送
人事部門對擬任職公務員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整理出客觀、公正、全面、詳實的考核材料,並填定《國家公務員職務任用審批表》一併報送任免機關。
(四)審批
任免機關根據公務員管理許可權和上報材料,集體討論,作出任職決定。按規定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備案的,還要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
(五)任命
由任命機關發佈任職決定,委任領導職務的,要頒發任命書,並通知任職人員到職。
(六)公務員任職的各項程式完成後,要對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夠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同時防止企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行政權力從事各種營利活動,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非法收入,從而保持公務員的廉潔,國家公務員管理機構對公務員的任職,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條件,具體如下:
(一)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工作需要特殊情況下的兼職,必須對擬兼職人員的本職工作和兼職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進行綜合分析,經審核確定能夠勝任,並按法定程式由任免機關批准,方可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但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二)為保證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年齡梯度結構,國家擬規定擔任不同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最高任職年齡。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最高任職年齡時,任免機關應免去其所擔任的領導職務,任命非領導職務或交流到其他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公務員考試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用於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試;是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內,按照確定的招錄計劃,針對相應的空缺職位進行的面向社會的、公開的競爭性考試。凡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主要有兩項考試: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地方公務員考試。
一、從概念來說
中央公務員考試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以及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錄用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的考試。
地方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各項考試單獨進行,不存在什麼從屬關係,考生根據自己要報考的政府機關部門選擇要參加的考試,也可同時報考,相互之間不受影響。
二、從考試性質來說
中央公務員考試屬於招聘考試,考生填報相應的職位進行考試,一旦被錄取便成為該職位的工作人員。
地方考試有資格考試和招聘考試兩種,例如北京市的公務員考試就是一種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公務員資格證書,考生可憑此資格證在北京市、區、縣等國家機關求職。絕大多數地方公務員考試採用的是招聘考試的方式,考生選擇職位報名參加考試,考上後就直接錄取為該部門的公務員。
三、從招考對象來說
中央的公務員考試是面向全國進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務員考試主要面向當地的居民和在當地就讀的大學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學生。
各省市對參加考試的應屆生的生源要求各不相同,例如北京公務員考試的招考公告中對外地生源的規定是"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取得留京資格的大學本科以上外地生源應屆畢業生";上海市規定報考者應為"上海高等院校、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所屬高校(含已劃轉地方的高校),或列入211工程建設的地方高校的本科以上的優秀畢業生";廣東的要求比較寬"普通高、中等院校2003年應屆畢業生(非廣東生源(戶籍)報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區報考)"。
四、從考試科目來說
中央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和麵試。筆試又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中央的公務員考試的公共科目主要有《申論》和《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兩類,有些職位(例如報考公安系統的考生)需要考專業科目。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分筆試和麵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考的是《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公共基礎知識》;上海和廣東考《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和《申論》;浙江省的筆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和《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註意查閱當地政府公佈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地進行複習。
五、從考試時間來說
從2002年起,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員招錄工作的時間將固定下來:報名時間固定在每年10月中旬,考試時間則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個星期六。
地方的公務員考試時間差異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時間會有一些變動,一些省份一年還有春、秋季兩次考試。此外,政府還會組織一些選調幹部到基層的考試,有些部門還會單獨招考。除了省里的考試,各個城市也會有一些零散的考試。
它的優點是:最廣泛地選拔優秀人才,防止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
它的缺點是:統一考試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難全面充分反映出應試者的實際工作能力。
(1) 發佈招考公告(簡章)
公告(簡章)內容包括:
a、招考範圍、招考對象和條件
b、錄用單位、職位與計劃(名額)
c、考試錄用的方法和程式
d、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應審查的證件
e、筆試的科目、時間和地點
f、面試辦法
g、筆試、面試成績公佈辦法
h、錄用的程式和方法
i、其他須向考生說明的事宜。
(2)報名
中央、國家機關 地方各省、市、自治區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考試今後都將採取網上報名的形式,不再組織現場報名。應試者可以通過人事部門的網站進行網上報名,但是報考人員只能選擇一個部門或單位中的一個職位進行報名,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同時報名。
(3) 考試
考試包括筆試和麵試,筆試一般都統一命制試卷、統一考試時間,並統一組織閱卷評分。對筆試合格的考生,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招考職位擬錄用人數1:3的比例由人事部門確定面試對象,面試時間會有差異,屆時會有通知,併在相關網站公佈。
(4) 體檢和考核
對面試合格的考生,按筆試、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合成總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按照招考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體檢、考核人選。體檢不合格者,按成績高低順序依次補上。
(5) 錄用
根據考生總成績高低順序和體檢、考核結果,分類擇優擬定錄取人選,報人事部門審批。
(6) 試用期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它遵循公開、民主、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具有較高的科學性和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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