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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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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lllegal income)

目錄

什麼是非法收入

  非法收入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通過非法渠道或非法行為取得的收入,包括走私、賣淫、賭博、詐騙、盜竊、搶劫、制假販假、制毒販毒、貪污受賄、亂收費亂攤派、非法經營礦山等方面的收入。

非法收入的徵稅分析[1]

  一、當前對非法收入課稅認識上存在誤區

  誤區之一:對非法收入徵稅,有悸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我國傳統的道德觀念不僅要求個人收入要取之有道,國家徵稅也要取之有義。由於我國和西方國家道德及行為準則的不同,有些行為(如販毒、賣淫等)在我國不但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更是讓人不齒的缺德行徑。稅務部門對非法收入徵稅,會給社會傳遞一種誤導信號,縱容了違法犯罪和違反社會公德的醜惡行為,也有悖於我國社會主義價值觀念。因此,長期以來,無論是稅收理論界、或是社會公眾,都已經形成了一個固化的結論,即對非法收入不能課稅,一旦對非法收入徵稅,意味著間接承認了非法收入,就會與傳統的道德倫理髮生衝突,從而影響到法律的正義性。

  誤區之二:對非法收入徵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依據。按照依法治稅的原則,徵稅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對取得收入或所得徵稅,並沒有明文規定對非法收入和非法所得徵稅。刑法規定,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參照這個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課稅。因此,按照依法行政要求,應只對合法收入徵稅,對非法收入徵稅於法無據。

  誤區之三:對非法收入徵稅,等於給不法行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這種觀點認為,稅收是一種依法分配行為,稅務部門對非法收入課稅,這會混淆經濟收入的合法、非法的界限,就等於承認了該收入的合法性,這實際上是對該非法行為的縱容。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有一個這樣的觀念,那就是“罰了不打,打了不罰”。稅務部門對非法收入徵稅,很容易被人理解為是對該收入進行的處理,交了錢就萬事大吉,其它部門將不再查處,讓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合法“洗錢”的途徑,徵了稅的那部分非法收人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對非法收入徵稅,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意味著對非法行為的保護。

  誤區之四:對非法收入徵稅,是稅務部門的職責越位。稅務部門的職責是依法組織稅收收入,調節收入分配,籌集財政資金,支持國家經濟建設。稅收的職能不是萬能的,打擊懲處非法行為,並不是稅務部門的主要職責,如打擊走私有海關部門,查處賣淫有公安部門治理亂收費有物價部門,打假有工商管理和技術監督部門.查處非法礦有國土管理和安全監督部門,稅收不是萬能的,試圖通過課稅解決這些問題,是一種越位行為。

  二、對非法收入課稅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

  性針對人們思想上存在的上述誤區,下麵筆者從法律、公正、效率、秩序和財政需要等角度進行剖析,對非法收入課稅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1、對非法收入徵稅,符合課稅實質要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稅收管理上都遵循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實質課稅原則,即對於某種情況不能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確定是否應予課稅,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應當註意根據其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進行課稅,也即不管形式如何,合法與否,只根據實質要件課稅。如德國《稅法通則》第四十條規定,“滿足全部課稅要素或部分課稅要素的行為,不因其違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善良風俗的情況而妨礙對其行為的課稅。”也就是說,對收入是否納稅應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予以判斷,只要滿足課稅要件就應該納稅,不管其是否合法。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上述幾群.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應稅收入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生產、經營、投資、勞動等活動而獲得的可用貨幣單位計算的一切收入,並未限定收入來源的合法與否,理應將納稅人的一切收入計入應稅收入,依法課稅。可見,依法徵稅的“法”,與非法收入的“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依法治稅的“法”,是指稅收法律法規;而非法收,\的“法”是指刑法、產品質量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兩者不可等同和混淆。因此,只要符合課稅要件,就可以對非法收入徵稅,對非法收入徵稅,也並不意味著非法收入合法化。

  從國際上來看,美曰、日本、德國等國家,非法收入早就被納入課稅範圍,承曼與合法所得同樣的稅收負擔

  1961年,美國聯邦官員7季姆士非法侵占公款73.8萬美元而未申報納稅,被法院≥0定偷稅罪入獄三年,法院對詹姆士案件的判決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確定了x,-J-馬b法所得徵稅的原則。不久前,美國波士頓聯邦地區法院裁定,馬薩諸塞州居民阿爾貝瑞負從同居前男友偷來的90萬美元中得到的10萬美元未申報納稅,已構成虛假申報罪、偷稅罪,加上其他罪名,需服刑20年。

  從我國徵管上的一些實例來看,對非法行為徵稅是切實可行的。如只要簽訂合同,就要繳納印花稅,而不管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對銀行存款,只要存在利息收入,就征收“利息稅”,而不管其收入來源是合法收入還是走私、賣淫、販毒、貪污、受賄等非法收入;對小煤礦、小冶煉廠,不管是否證照齊全,只要存在銷售收入,就要征收增值稅。

  2、對非法收入徵稅,體現了公平和效率精神。

  行政管理的價值目標,就是追求效率和公平。稅收權力是國家的一項相當重要的行政管理權力,在調節收入分配、維護社會公正方面,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在市場經濟形勢下,經濟成份和收入分配多元化,有的收入易於發現、有的收入不易發現,有的收入合法與否較為明確、有的收入合法與否需要通過調查取證等大量工作才能確定。如果確定對非法收入不徵稅,稅務機關或其它有關機關勢必要在徵稅前對每項收入作出合法性界定,這既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辦到的,還將導致漏徵大量稅款、增加徵稅成本、影響稅收效率,如僅對合法收入徵稅,還會顯失公正,不利於納稅人公平競爭。我們都知道,通過違法手段更容易獲取暴利,非法行為的情節越嚴重,相關收人就越可觀,按照“量能課稅原則”,該項收入有能力承擔更高的稅負。既然非法收入的稅負能力遠遠高過合法所得,就更應該負擔相應的稅款。而在傳統的稅收理念支配下,非法收入一直處於稅收的“禁區”,這就使合法取得收入者都成為納稅義務人,須承擔各種稅收負擔,為國家財政支出和政府所提供的社會公共產品支付成本;而非法取得收入者卻游離於稅法的約束之外,沒有稅收負擔,卻能夠“搭便車”,同樣享受公共產品,成為“暴利行業”和“暴發戶”,如果不對非法收入課稅,直接後果就是,不僅造成了稅源流失,同時也造成了一種稅收上的不公平——誠信的納稅人通過合法經營取得收入需要納稅,但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渠道獲得的巨額財富卻不必納稅。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前些年,對非法礦是否徵稅,社會各界爭議很大,大多數不贊成徵稅,其結果是,非法礦老闆不僅大肆侵占國有資源,破壞環境,牟取暴利,而且基本不用交稅(當時全國只有極少數地方對非法礦徵稅),當他們開著賓士、悍馬四處炫耀時,那些依法納稅的合法礦經營者會怎麼想?稅收的公平和效率何以體現?這是否表明國家鼓勵非法經營?從社會範圍來看,這種現狀也確實容易淡化“主動申報納稅”這一觀念。因此,從公平和效率的角度來說,只要有相應的收入、財產或者所得,稅務機關就應該行使徵稅權,無須考慮收入來源的合法與否。

  3、對非法收入徵稅,有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加勒比海一些島國,沒有什麼資源和工業,其財政收入的50%以上,源於世界各地流人這些國家的走私、販毒、貪污、受賄等非法收入所創造的銀行存款“利息稅”。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每年預算外收入在8000億元以上,其中亂收費占了一大半;假冒偽劣產品產值占全國GDP的30%左右;非法礦銷售收入占全國礦產行業銷售總收入四分之一強,利潤占全行業的40%。如能將走私、賣淫、賭博、詐騙、盜竊、搶劫、制假販假、制毒販毒、貪污受賄、亂收費亂攤派、非法經營礦山等方面的收入統計出來,數量將非常驚人。按照上述主要項目保守估計,我國每年的非法收入總額在70000億元以上,按照2005年全國16.2%的巨集觀稅負,可徵稅11340億元,相當於2005年全國稅收30866億元的36%,而實際上我國對非法收入徵到的稅收只是九牛一毛,挖潛增收的潛力非常大。

  4、對非法收入徵稅,有利於整頓和規範社會、經濟秩序。

  傳統觀念認為對違法違規行為,重要的是打擊、清理、整頓,該規範的要規範,該取締的要取締,該判刑的要判刑,而對非法收入應採取沒收、罰款等方式解決,不應對其課稅。但實事求是的說,職能部門的清理、整頓、罰款等措施,並不能完全有效的預防和根除違法違規行為。

  特別是對於一些眾所周知的非法收入,由於“法不責眾”等多種錯綜複雜利益關係,很難處罰到位,更難以沒收,處於一種“無可奈何”的境地,長此下去,對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是一種極大的破壞。如“黃賭毒”問題、假冒偽劣問題,國家有關部門每年需花費大量精力打擊、取締,但往往是打而不死,取而不消,總是“野火燒不盡”。

  同樣,對礦業秩序的整治上,國家三令五申,多管齊下,嚴厲打擊,炸了不少礦,抓了不少人,撤了不少職,但非法礦依然關不掉,停不下,炸不毀。為什麼,利益因素在作怪。

  由於這些違法行為可以帶來暴利,不法分子往往不惜代價,送禮、行賄、送股,勾結拉攏政府監管人員,結果貓和老鼠成了一家人,整治效果可想麗知。對於涉及經濟收入的違法犯罪行為,僅僅依靠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往往難以達到治理目標,必須和經濟手段相掛鉤。對非法收入徵稅,可以增加其違法犯罪成本,減少其最終收入。如通過對非法礦徵稅,使其無法牟取暴利,與合法礦處於同一起跑線上,但由於在設備、技術、管理上與正規礦存在較大差距,獲利額大幅度降低,最終往往是自動倒閉。從郴州實際來看,一些非法礦辦不下去的原因,除了國家整治力度加大,自身技術條件不行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稅收。由於以前基本不用繳稅,其利潤主要是占用了國家稅收,現在繳納了大量的稅收,不少非法礦主已無利可圖;同時,由於非法礦不能像合法礦一樣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不能享受抵扣進項稅待遇,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渠道受到限制,影響了其收入,最終無法生存下去。當然,對非法收入徵稅,並不等於放棄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職責,對違法違規的,該罰款的要罰款,該沒收的要沒收,該取締的要取締,該判刑的還要判刑。

  三、對非法收入徵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更新思想觀念。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能否徹底突破“對非法收入徵稅”的堅冰,首先取決於人們觀念的更新。現實生活中,人們並非無法接受對非法收入課稅,而是擔心稅務部門對非法收入徵稅,等於間接承認了非法收入的合法性,違反了傳統的倫理道德和社會主義價值觀念,擔心會給社會傳遞一種誤導信號,縱容違法犯罪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當前必須引導人們改變“只有合法收入才能徵稅”的傳統稅收理念,衝破“對非法收入徵稅就是承認其合法性”的思想樊籬。這需要我們在稅收輿論宣傳上轉變觀念,拓寬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使公眾真正明白,依法治稅的“法”與非法收入的“法”有著本質的區別,對非法收入徵稅,是嚴格依法執行稅法;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維護社會正義,促進公平競爭,整頓和規範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對非法收入徵稅,並不意味著國家承認其收入合法,其違法犯罪行為,同樣還需追究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的有關責任。從而使公眾在思想上形成共識,在全社會形成一種良好的氛圍。

  2、加快稅收立法,健全稅法體系

  要全面實現對非法收入徵稅,在形成公眾思想共識的基礎上,還須在制度、法律的建立、健全、完善、貫徹、實施上進行大膽的創新,深入的探索與實踐,才有可能穩妥推進。鑒於我國所有稅收法律法規都只籠統規定了對取得收入徵稅,而沒有明確不管收入來源如何均須徵稅的實際情況。根據各地對非法收入徵稅的所作的一些嘗試,借鑒國際上對非法收入徵稅的一些通行做法,制定修改和完善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健全稅法體系。考慮非法收入來源和稅收徵管的客觀實際,對非法收入徵稅的規定既要便於稅收徵管的有效開展,又要節約徵稅成本,還要註意與司法機關、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相協調。因此,在即將出台的《稅收基本法》上,應專門對非法收入徵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1)納稅人應將同一納稅期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計入當期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納稅。

  (2)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納稅人申報納稅前已先予沒收非法收入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沒收非法收入的書面決定和已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不計入應稅收入;但納稅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時提供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沒收非法收入的書面決定和已執行完畢的相關證據的,應將非法收入計入當期應稅收入申報納稅。

  (3)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在納稅人申報納稅後,沒收上一納稅期內取得的非法收入,或者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未發現納稅人上一納稅期內取得的非法收入,但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該非法收入計人當期應稅收入申報納稅的,應依法加收滯納金並按照偷稅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4)稅務機關對非法收入徵稅不能免除非法收入取得者的其他法律責任

  3、加強部門協作,實行綜合治理。

  打擊經濟領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突破非法收入的稅收管理真空,是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面對的一項非常棘手的問題。這些問題,不是一時可以解決的,也不是一個部門一個單位可以解決的,因此,稅務部門要和工商、技監、安監、國土、海關、公檢法等部門多管齊下,分工協作,通力配合,發揮各自職能優勢,互相補位而不越位,形成整治合力,切實為建立公平、規範、有序的社會、經濟秩序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 李逍鴻,陳其輝.非法收入應否課稅.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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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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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7.125.* 在 2017年11月2日 18:0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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