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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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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稅收效率

  稅收效率是指政府得到的稅款與為其所付出的一切成本代價之比,其中包括因為徵稅所降低的社會經濟效率。

稅收效率影響[1]

  一、稅收導致效率損失

  (一)稅收產生超額負擔

  稅收的超額負擔是指政府稅收導致納稅人的福利損失大於政府稅收收入,從而形成稅外負擔,引起效率損失。稅收的超額負擔可以消費者利餘凈損失說明

  (二)稅收改變消費選擇

  稅收引起超額負擔導致效率損失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徵稅干擾了由市場決定的納稅人消費生產等方面的選擇,從而使資源配置偏離了最優配置狀態,

  稅收對消費選擇的影響

  二、稅收改善資源配置效率

  在經濟處於資源最優配置時,徵稅引起的資源重新配置導致效率損失。即在經濟處於完全競爭,並沒有外部因素影響時,徵稅將導致效率損失。然而,在經濟沒有處於資源最優配置時,徵稅引起的資源重新配置有可能改善配置效率,也就是當經濟沒有處於完全競爭,或存在外部因素影響情況下,徵稅有可能改善配置效率。

  (一)稅收與外部經濟性商品

  稅收與外部經濟性商品,可分為稅收與產生外部成本商品和稅收與產生外部收益商品兩種情況。

  1 、稅收與外部成本商品

  外部成本是相對於內在成本而言,也就是在私人成本中沒有得到反映的成本,或者說是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額。如企業污染就屬於比較典型的沒有計入企業成本,不需由企業負擔補償,卻給社會帶來損害的外部成本。對於產生外部成本商品徵稅可以增進社會福利,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2 、稅收與外部收益商品。

  在存在外部收益的情況下,按企業內部收益計算的產出必然小於按社會收益計算的產出,按企業內部收益計算的商品價格也低於按社會收益計算的商品價格。如果對產生外部收益的商品減稅,或給予補貼,減稅或補貼相當於邊際外部收益,也可以使企業達到按社會收益計算的產出生產,增加負超額負擔,即社會福利。

  (二)稅收與社會有益 ( 有害 ) 商品。

  對於有益商品應受到社會鼓勵,而有害商品應受到社會限止。從政府角度來講,除了在法律上予以規範以外,也可以通過對有益商品給予減稅或補貼,對於有害商品提高稅率,以鼓勵有益商品發展,限制有害商品發展。

  (三)稅收與計劃定價商品

  以稅收配合計劃價格達到政府提高效率的意圖。

稅收效率選擇[1]

  稅收征收一方面導致效率損失,另一方面又能起到改善資源配置效率作用因此,從效率出發,稅收的目標應是:在市場對經濟資源配置有效的情況下,保持稅收中性,以減少效率損失;在市場對經濟資源配置低效或無效的情況下,強化稅收杠桿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一、稅收中性與經濟效率

  稅收中性是指稅收應採取不偏不倚姿態,不幹預市場經濟的決策,使超額負擔極小化。在市場對經濟資源配置有效的情況下,稅收的干預必然會使資源配置偏離有效配置狀態,導致效率損失,這時,稅收的目標應選擇中性稅收,以取得稅收收入為目的,減少稅收對經濟干預,減少效率損失。由於效率損失是以超額負擔的大小為依據,因此,減少效率損失也就是使超額負擔極小化。

  (一)稅種選擇

  在完全競爭市場,又沒有外部因素影響情況下,對商品徵稅導致的效率損失大於所得稅

  (二)稅基選擇

  從資源配置效率角度分析,一般商品稅的超額負擔小於選擇性商品稅,因此,一般商品稅優於選擇性商品稅。

  商品稅和所得稅的效率影響比較

  (三)稅率選擇

  對於一般商品稅,有單一稅率差別稅率兩種。一般商品稅如果選擇單一稅率,即所有商品都按相同稅率征收;一般商品稅如果選擇差別稅率征收,即對於不同商品按不同稅率征收。在實行一般商品稅的情況下,如果選擇差別稅率,從資源配置的效率角度分析,對資源配置的影響相當於選擇性商品稅。因為差別稅率影響到不同商品的比價關係,從而影響到由市場決定的商品選擇,在市場所決定的資源配置處於最優的情況下,將使資源偏離最優配置狀態。

  (四)價格彈性

  實行差別稅率的一般商品稅和選擇性商品稅比較,從資源配置的效率角度分析,具有相似的影響,因此劣於實行單一稅率的一般商品稅。為減少效率損失,應選擇單一稅率的一般商品稅。但如果必須實行差別稅率的一般商品稅或選擇性商品稅,那麼,依據反彈性法則選擇商品徵稅或設計差別稅率,才能夠減少效率損失。所謂反彈性法則也就是徵稅商品選擇或稅率高低差異應同價格彈性相反。

  價格彈性和超額負擔

  二、稅收杠桿與經濟效率

  (一)糾正外部成本和收益

  (二)配合價格平衡產銷供求

  (三)以稅代費調節資源級差收益

  (四)有益商品和有害商品的稅收引導

稅收成本與稅收效率的聯繫[2]

  稅收成本與稅收效率有一定的聯繫。稅收成本雖然不是反映稅收效率的唯一指標,但它是重要的、主要的標誌之一。在正常情況下,某一時期稅收成本降低,說明稅收效率的提高,反映這一時期國民經濟狀態呈良好的態勢,稅收制度較為合理,稅收徵管水平正在逐步提高。相反,某一時期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降低,則說明這一時期國民經濟運行現狀欠佳,稅收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稅收徵管工作有待進一步提高。同時我們必須用辨證的、發展的觀點來看待稅收成本與稅收效率的關係問題,稅收成本高並不能說明稅收效率一定降低,並且稅收成本與稅收效率之間還存在相互轉化的問題。

稅收效率的意義[3]

  所謂效率是成本與效益、投入與產出之間的對比關係。投入少、產出多,就意味著效率高,反之就低。稅收效率原則就是要求政府徵稅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要用儘可能少的稅收成本,取得符合稅法規定的儘可能多的稅收效益。稅收的效率原則可分為稅收的經濟效率、社會效率和行政效率三個方面。

  (一)稅收的經濟效率

  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旨在考察稅收對社會資源配置和經濟機制運行的影響狀況。檢驗稅收經濟效率的標準,在於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化和額外收益最大化。即稅收分配必須有利於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效率的提高。

  關於經濟效率,西方經濟學界對此提出了“帕累托最優”概念。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配置達到這樣的狀態:已不可能再增加任何一個人的福利而不減少其他一些人的福利,也就是不可能通過改變資源配置來使一些人得到利益的同時又不使另一些人受到損失。也可以解釋為:經濟活動上的任何措施都應當使“得者的所得多於失者的所失”。或者從全社會看,巨集觀上的所得要大於巨集觀上的所失。如果做到了這一點,經濟活動就可說是具有效率的。

  把 “帕累托效率”概念應用於稅收,西方經濟學家認為,稅收征收活動同樣存在著“得者的所得和失者的所失”的比較問題。在他們看來,稅收在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手中轉移到政府部門的過程中,勢必會對經濟發生影響。若這種影響限於徵稅數額本身,乃為稅收的正常影響(負擔);若除這種正常影響(負擔)之外,經濟活動因此受到干擾和阻礙,社會利益因此而受到削弱,便產生了稅收的額外負擔;若除正常影響(負擔)之外,經濟活動還因此而得到促進,社會利益因此而得到增加,便產生了稅收的額外收益。

  西方經濟學家所說稅收的額外負擔,指的是徵稅對市場經濟的運行發生了不良影響,干擾了私人消費和生產的正常或最佳決策,同時相對價格和個人行為方式隨之變更,說明經濟處於無效率或低效率的狀態。稅收的額外負擔越大,意味著給社會帶來的消極影響越大。

  在西方經濟學家看來,降低稅收額外負擔的根本途徑,在於儘可能保持稅收對市場機制運行的“中性”。所謂稅收中性原則,是要求稅收保持中立,儘量減少對經濟的干預,國家徵稅不要影響納稅人正常的經濟決策,不要使納稅人因徵稅而扭曲投資行為消費行為,從而產生稅收超額負擔。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政府徵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應以徵稅數額為限,除此之外,不能讓納稅人或社會承受其他的經濟犧牲或額外負擔;其二,政府徵稅應當避免對市場機制運行發生不良影響,特別是不能超越市場而成為影響資源配置和經濟決策的力量,應當依靠市場機制的那隻“看不見的手”。後一種含義在西方經濟學界占有較重要地位。

  嚴格的稅收中性實際上只是一種理論假設。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調節經濟是稅收分配的內在屬性,稅收的課征必然會對納稅人的經濟能力和行為選擇產生影響,這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難以避免的。稅收對經濟的影響不可能限於徵稅數額本身而保持“中性”。也就是說,稅收額外負擔的發生通常不可避免。因此,倡導稅收中性的實際意義在於:儘可能減少(並非完全避免)稅收對經濟的干擾作用“度”,儘量壓低(並非完全取消)因徵稅而使納稅人或社會承受的額外負擔“量”。

  (二)稅收的社會效率

  稅收的社會效率原則主要是要求稅收分配要有利於消除和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繁榮

  要使稅收分配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首先要求稅收分配合理、公平和平等,沒有稅收歧視,使社會形成一個平等的關係、和諧的氣氛。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們既要反對平均主義,也要防止兩極分化。因此,稅收分配要有利於調節人們的收入。既要調節人們因客觀差異所造成的利益分配上的懸殊,也要有效地防止和調節少數人行為能力的超時代發展所造成的過分懸殊的利益分配格局,調節某些人通過倒賣、壟斷或利用特權等不正當手段所形成的收入,發揮稅收對社會、經濟和人們收入不平等的抑制功能和平抑效用。通過調節縮小過分懸殊的貧富差距,協調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尤其是不同社會階層利益關係,強化機會平等,鼓勵競爭,避免人們利益衝突。

  同時在經濟生活中,國家還可以通過稅收分配,抑制和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消除經濟生活中其他各種不穩定因素,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另外,國家還可以通過稅收分配和稅收優惠,建立社會福利基金,支持、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為社會成員創造更多的社會福利。例如,通過開徵社會保險稅,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保障體系,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這既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又有利於維護社會安定,提高稅收的社會效率。

  (三)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

  稅收的行政效率原則,旨在考察稅務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狀況。而檢驗稅收行政效率的標準,在於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即是否以最小的稅收成本取得了最大的稅收收入。或者,稅收的“名義收入”(含稅收成本)與“實際收入”(扣除稅收成本)的差距是否最小。

  所謂稅收成本,是指在稅收徵納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類費用支出和時間耗用。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稅收成本亦稱“稅收征收費用”,專指稅務機關為徵稅而花費的行政管理費用。具體包括: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和獎金支出;稅務機關辦公用具和辦公設備支出;稅務機關在徵稅過程中因實施或採用各種辦法、措施而支出的費用;稅務機關為進行及適應稅制改革而付出的費用,等等。廣義的稅收成本除稅務機關徵稅的行政管理費用外,還包括納稅人在按照稅法規定納稅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即“納稅執行費用”。具體包括:納稅人因填寫納稅申報表而雇用會計師、稅務顧問或職業報稅者所花費的費用;企業廠商為個人代繳稅款所花費的費用;納稅人花在申報納稅方面的時間(機會成本)和交通費用;納稅人為逃稅避稅所花費的時間、精力以及因逃、避稅未成功而受的懲罰,等等。

  稅收征收費用相對來說容易計算,即使有些數字不明顯,也可估價解決,故可用稅收征收費用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來衡量。納稅執行費用則相對不易計算,特別是納稅人所花費的時間、心理方面的代價,更無法用金錢來計算,故沒有精確的指標加以衡量。亦有人將其稱為“稅收隱蔽費用”。所以各國政府對其稅收行政效率的考察,基本上是以稅收征收費用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數字為主要依據的。比重越低,說明稅收成本越小,以較小的稅收成本來換取了較多的稅收收入;比重越高,說明稅收成本越大,取得稅收收入是以相當多的稅收成本為代價的。

  稅收征收費用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這一指標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除了作為考察衡量政府稅收行政是否具有效率之外,還可用於考察分析許多有關的理論和實際問題。例如,通過計算每一個稅種所要花費的征收費用占該稅種全部收入的百分比,可便於比較分析哪個稅種的效果最佳;通過計算不同時期稅收的征收費用占稅收收入的百分比,可有助於反映稅收效率的發展變化狀況;通過計算不同國家稅收征收費用占稅收收入的百分比,還可比較不同國家的稅收征收費用及其稅收行政效率的情況,等等。

  降低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提高稅收行政效率的途徑大體有三:一是要運用先進科學的方法管理稅務,防止稅務人員貪污舞弊,以節約征收費用;二是要簡化稅制,使納稅人易於理解掌握,並儘量給納稅人以方便,以降低納稅執行費用;三是儘可能將納稅人所花費的納稅執行費用轉化為稅務機關所支出的征收費用,以減少納稅人負擔或費用分佈的不公,進而達到壓縮稅收成本的目的。

稅收公平與效率的關係[3]

  (一)效率與公平的相容性

  稅收的效率與公平是密切相關的,甚至可以認為它們是互為前提、互相促進的。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沒有效率,公平只是淺層次的公平,即使形式上留有公平的痕跡,也不過是無本之木。另一方面,公平也是效率的前提。因為失去了稅收的公平就不可能實現經濟的高增長,效率的標誌就無法反映。可見,效率與公平的選擇不能顧此失彼,應該將相容性發揮得淋漓盡致。

  (二)公平與效率的不相容性

  公平與效率歷來是一對難解的矛盾,其間存在著很深的排他性。要麼強調效率以犧牲公平為代價,換取效率的提高;要麼強調公平,以犧牲效率為代價,換取公平的實現。

  (三)效率與公平的選擇

  通過上述分析,必須正確處理好稅收效率與公平的關係。在“魚”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況下,要註重解決主要矛盾。新稅制條件下,我國效率與公平的選擇應該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參考文獻

  1. 1.0 1.1 胡怡建.稅收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 餘曉玲.試談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效率的途徑
  3. 3.0 3.1 辛清,新編稅收教程.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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