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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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負有繳納增值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成為增值稅納稅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進口貨物的行為已經發生。
2、銷售、進口的貨物以及提供的勞務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3、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境內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境內銷售應稅勞務,是指所銷售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根據增值稅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規模,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西曆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原則上要求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含)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 180萬元(含)以上。
2、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具體來說,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就屬於小規模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00萬元的工業企業。工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工業生產為主,兼營貨物批發、零售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180萬元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活動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包括以貨物批發、零售為主,兼營工業生產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
除此以外,還有三種納稅人也視同小規模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標準的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