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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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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Tax Law)

目錄

稅法的概念與特征

  稅法就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的調整對象就是稅收關係,是指稅法主體在各種稅收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總和。按照是否屬於稅收徵納關係的標準,可以將稅收關係簡單地分為稅收徵納關係和其他稅收關係。

稅法不是單純意義上的實體法或程式法,而是實體性法律規範和程式性法律規範的統一體。稅法的特征如下:

  1. 稅收立法許可權的多層次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2. 稅收法規結構的規範性。
  3. 稅法的相對穩定性和適當靈活性。
  4. 實體性規範和程式性規範的統一性。

稅法的效力

(一)稅法的對人效力

  稅法的對人效力是指受稅法規範和約束的納稅人的範圍,包括納稅個人和納稅單位。稅法對人的效力涉及到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問題。一般而言,一個主權國家主要參照下列原則來確定本國的稅收管轄權。

  1. 屬地主義原則,以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是否發生在本國領域內作為是否徵稅的標準,而不論納稅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2. 屬人主義原則,以納稅人是否具有本國國籍為標準,確定是否徵稅,而不論納稅人的納稅行為是發生在本國領域之內還是之外。
  3. 折衷主義原則,是兼顧屬地主義原則和屬人主義原則的一種結合性原則。

(二)稅法的空間效力

稅法的空間效力是指稅法的法律強制力所能達到的地域範圍,一般分為中央稅法的空間效力和地方稅法的空間效力。

  1. 中央稅法的空間效力。所謂中央稅法,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和由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普遍有效的稅收行政法規
  2. 地方稅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地方性稅收法規僅在本地方行政管轄區域內有效。

當然,根據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以及我國有關法律,雖在我國領域範圍內但享有稅收豁免權的區域除外,如外國使館區等。

(三)稅法的時間效力

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生效和失效的時間,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我國,稅法實施的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實施時間滯後於公佈時間;
  2. 實施時間和公佈時間一致;
  3. 實施在前,公佈在後。

前兩種情況普遍存在,第三種情況較為特殊,一般不予採納。

稅法的失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客觀廢止,即舊的稅法規範由於失去其存在的客觀條件而當然廢止;
  2. 規定廢止,即新稅法規範明文規定在新法生效力原則,新稅法或修改過的稅法實施,舊稅法就自行廢止,而不再在新法條文中明文規定舊法的無效;
  3. 抵觸廢止,即新稅法確認與其相抵觸的部分稅法規範被廢止。

  稅法的溯及力是稅法效力問題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各國有關法律溯及力的規定較為複雜,概括起來有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等四大基本原則,而這四大原則在我國稅法中均有所體現。但是,一般而言,稅收實體法都採取從舊原則,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稅收程式法均採取從新原則。

課稅的理論依據

  納稅人為什麼必須繳納稅收,即課稅依據的問題,自17世紀以來,西方許多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討論,從而形成了有關課稅依據的理論。

  1.公需說。該說也稱公共福利說,起源於17世紀德國官房學派。公需說從國家職能出發,認為國家職能在於滿足公共需要,增進公共福利,為此需要支出費用。稅收就是實現這種職能的物質條件,國家及公共團體是為了充實公共需要才要求人民納稅的。

  2.交換說。該說也稱買賣交易說、均等說、利益說或代價說,始於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初期,由於國家契約主義發展而逐漸形成。

  交換說以自由主義的國家學說和個人主義為基礎,認為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因國家的活動而使人民受益,人民就應當向國家提供金錢,稅收就是這兩者的交換。

  3.義務說。該說起源於19世紀英國所倡導的稅收犧牲學說,經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瓦格納進一步完善,強調國家的權力。為了實現其職能,國家必須強制課征稅收,否則個人生活就無法想象。對於納稅人來說,納稅是強制義務。

  4.經濟調節說。是西方資本主義發展到國家壟斷階段以後產生的、以凱恩斯主義為代表的理論觀點。這種學說認為,西方社會的市場經濟機制失靈,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和經濟的穩定與增長,因此需要社會政策予以矯正。稅收是國家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市場機制、調節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稅收除實施聚集財政收入等基本職能外,還對國家有效調整資源配置,實現資源有效利用,調節國民收入與財富的分配,增進社會的福利,刺激有效需求,調節社會總供求及產業結構、地區平衡、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等巨集觀經濟政策目標發揮作用。

稅法的作用

  1. 稅法是稅收基本職能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
  2.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係,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稅收秩序的法律準則
  3. 稅法是貫徹和執行國家政策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
  4. 稅法是維護國家稅收主權的法律依據
  5. 稅法對稅收法律關係主體起到教育和宣傳作用

稅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所謂稅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係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貫穿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全過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或稱稅法的最高法律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正因為如此,各國憲法一般也多對其加以規定。我國憲法既未對財政稅收制度作專門的規定,也未對稅收立法權作專門的規定,僅是在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規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故而稅收法定主義在憲法上未得到明確的肯定。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國內學者一般認為由以下三項具體原則組成:1.課稅要素法定原則。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3.徵稅合法性原則。

(二)稅收公平原則

  在現代各國的稅收法律關係中,納稅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有學者認為,稅收公平原則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憲法原則在稅收法律制度中的具體體現。至於何謂公平,不同歷史時期的學者的認識也是處於不斷發展之中的。在拋棄絕對公平地按人頭或其他定額標準徵稅的主張後,稅收學界對公平原則的理解主要有兩派,一為受益說,一為負擔能力說。

  在受益說中,水平公平是指凡自政府得到相同利益者應負擔相同的稅收,垂直公平是指凡自政府所得利益不同者應負擔不同的稅收。

  負擔能力說的代表人是穆勒和皮古,他們引入相對犧牲的概念,認為凡具有相同納稅能力者應負擔相同的稅收,不同納稅能力者應負擔不同的稅收。這個觀點被稅法學界和稅收立法者引進稅法的觀念中,併發展成稅法上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的量能課稅原則

  所謂稅收負擔能力,是指各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其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

(三)稅收效率原則

  在一般含義上,稅收效率原則所要求的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並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妨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可以從徵稅費用和納稅費用方面來考察。

  徵稅費用是指稅務部門在徵稅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占所徵稅額的比重即為徵稅效率。徵稅效率的高低和稅務人員本身的工作效率又是密切相關的。而且對不同的稅種,其徵稅效率也會存在很大的差異。

  納稅費用是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事務所發生的費用。相對於徵稅費用,納稅費用的計算比較困難,如將納稅申報的時間折算成貨幣,這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又如,由於徵稅使納稅人憂慮不安,實際上付出了心理費用。因此,有人把納稅費用稱為稅收隱蔽費用。從數量方面看,穆斯格雷夫認為,納稅費用通常要大於徵稅費用。

  稅收的經濟效率的主旨在於如何通過優化稅制,儘可能地減少稅收對社會經濟的不良影響,或者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經濟良性發展。處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經濟體制背景下的學 者對這個問題有著不同的答案。

(四)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稅法的社會政策原則是指稅法是國家用以推行各種社會政策,主要是經濟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實質就是稅收的經濟基本職能的法律原則化。這一原則主要是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以後才提出並隨即為各國普遍奉行的稅法基本原則。

  社會政策原則確立以後,稅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特別是稅收公平主義原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和影響。如何衡量稅收公平,不僅要看各納稅人的負擔能力,還要考慮社會全局和整體利益。社會政策原則的確定及其對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的影響,是稅法基本原則在現代以來發生的重大變化之一。

稅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稅法歷史沿革概述

  稅法是伴隨著稅收的產生、發展而逐步產生和完善起來的,而稅收的產生與發展又離不開國家的產生和發展。早在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王國制定的《漢穆拉比法典》中就涉及到有關國家徵稅的規定。公元前1000年至600年的古印度法律制度中,《喬達摩法經》就設有《收入與賦稅》一章;隨後制定的《摩奴法典》還進一步規定了一些簡單的徵稅準則。中世紀以後,各國封建制度得以確立和發展,教會勢力和教會法也隨之產生和發展起來。因此,歐洲各國有關徵稅的規定多見於通用的教會法典中。西方國家進入近代社會以後,資本主義稅收法律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確立開始建立起來。從17世紀到19世紀初,西方國家稅法在發展方面最具有歷史意義的是各國紛紛確立了立憲徵稅制度。

二、稅收法律制度的演變和發展

  1.簡單的直接稅稅制。在封建社會,許多國家的稅收主要來源於對人和對財產的徵稅,這是典型的直接稅,主要的稅種有人頭稅土地稅房屋稅、窗戶稅和竈稅等。

  2.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早在封建社會,間接稅就已被許多國家所採用。但總體看來,當時間接稅的征收範圍並不廣,其在政府財政和經濟中的地位並不很重要。到封建社會發展的晚期,特別是到資本主義社會,社會生產力有了很大的發展,客觀上為國家實行間接稅創造了條件,傳統的直接稅體系逐漸被以關稅、消費稅等為主的間接稅體系所取代。

  3.以現代所得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方式的進一步變革,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日益顯現出許多弊端,已與資本主義的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因此資產階級國家不得不考慮建立一種新的稅收制度,現代所得稅法應運而生。

  4.當代稅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發展趨勢。以上所述的是就世界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稅收制度演變的歷史,所歸納出的幾個典型的發展階段,它反映的是總體演變歷程。但就一些具體國家,特別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稅收制度的發展歷程而言,不一定與上述發展階段完全吻合。不僅如此,到了近代,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使世界稅收制度的發展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

  不管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出於優化稅制,充分促進稅種間互補作用發揮的考慮,都在積極地立足於本國的特點改革稅制,總體的發展趨勢是實行以直接稅為主的國家開始考慮改進間接稅,而實行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也在實施引進現代所得稅,使得各國稅收法律制度日趨接近,基本上是向以現代直接稅和現代間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構靠攏。

三、新中國稅法的產生與發展

  新中國的成立標志著我國政權性質和法律制度的根本轉變。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以來,我國稅收法律制度走過了建立、發展和不斷完善的歷程,可概括為以下幾個階段:

  1. 1950年全國稅法的統一
  2. 1953年修正稅法
  3. 1958年工商稅制改革和全國農業稅法的統一
  4. 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
  5. 1979年以來稅制的全面改革

稅法的要素

稅法要素,又稱課稅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稅種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構成要素的總稱。

一、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一個稅種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國家到底對誰徵稅的問題,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條例》(僅適用於內資企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以及印花稅等暫行條例的第1條規定的都是該稅種的納稅義務人的範圍。

必須明確納稅人同以下兩個概念的區別:

  1. 納稅人有別於扣繳義務人,二者共同構成納稅主體
  2. 納稅人不一定就是負稅人。負稅人是經濟學上的納稅主體,即稅收的實際負擔者。

二、徵稅對象

  徵稅對象,又稱課稅對象,是指稅法規定對什麼徵稅。徵稅對象是各個稅種間相互區別的根本標誌。

徵稅對象按其性質的不同,通常劃分為以下四大類 :

  1. 流轉額,包括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
  2. 所得額或收益額,包括總收益額和純收益額;
  3. 財產,即法律規定的特定範圍的財產,如房產、車船等;
  4. 行為,即法律規定的特定性質的行為,如屠宰行為等。

我國稅種法就是根據以上標準,相應劃分為四大類共23種稅。

  與徵稅對象相關的有以下幾個概念,應當明確它們之間的聯繫。

  1.計稅依據。計稅依據又稱徵稅基數或稅基,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徵稅對象體現對什麼徵稅,屬於質的規定性,計稅依據則是從量上來限定徵稅對象,屬於量的規定性。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情況:多數情況下是從價計徵,即按徵稅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另一種是從量計徵,即直接按徵稅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


  2.稅源和稅本。稅源是指稅收的最終經濟來源;稅本是指產生稅源的物質要素和基礎條件。有的稅種的徵稅對象與稅源是一致的,如各種所得稅,其徵稅對象和稅源都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或純收入;有的稅種的徵稅對象和稅源又不相同,如各種財產稅,徵稅對象是應稅財產的數量或價值,稅源卻是財產帶來的收益。稅源是稅本之果,有稅本才有稅源,有稅源才有稅收。

  3.稅目。稅目又稱徵稅品目,是指稅法規定的某種稅的徵稅對象的具體範圍,是徵稅對象在質上的具體化,代表了徵稅對象的廣度。稅目並非每一稅種法都須具備的內容。有些稅種的徵稅對象簡單、明確,無進一步劃分稅目的必要,如房產使用稅。當某一稅種的徵稅對象範圍較廣、內容複雜時,才將其劃分為稅目以明確界定。劃分稅目是立法技術上的需要,便於稅法的實際操作。同時,規定稅目也是貫徹一定時期國家稅收政策的需要。對在性質上屬徵稅對象但沒有列舉為稅目的,不能徵稅。稅目的指定方法可分為列舉法和概括法兩種。列舉法是按照每一種商品或經營項目分別設計稅目,必要時還可以在稅目之下劃分若幹細目。概括法是對同一徵稅對象用集中概括的方法將其分類歸併。列舉法和概括法各有優缺點,應配合運用。

三、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徵稅對象或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反映了徵稅的深度。在徵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同時也反映了一定時期內國家稅收政策的要求。因此,稅率是稅法的核心要素,是衡量國家稅收負擔是否適當的標誌。

  (一)比例稅率

  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不管數額大小,均採取同一比例的稅率,一般適用於對流轉額等徵稅對象課稅。比例稅率的特點是就同一徵稅對象的不同納稅人而言,其稅收負擔相等;同時計算簡便,符合稅收效率原則。比例稅率又包括以下三種:

  1.單一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徵稅對象的所有納稅人都適用同一比例稅率。如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合起來為33%的單一比例稅率

  2.差別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徵稅對象的不同納稅人適用不同的比例徵稅。根據我國現行稅法,又分別因產品、行業和地區的不同將差別比例稅率劃分為:(1)產品差別比例稅率,即對不同產品分別適和不同的比例稅率,同一產品採用同一比例稅率,如消費稅、關稅等;(2)行業差別比例稅率,即對不同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同一行業採用同一比例稅率,如營業稅等;(3)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即區分不同的地區分別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同一地區採用同一比例稅率。

  3.幅度比例稅率,指稅法只規定一個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稅率,具體稅率授權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該幅度內予以確定。

  (二)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是指隨徵稅對象數額的增多而相應逐級遞增的稅率。具體而言,就是把徵稅對象按數額大小劃分為若幹個等級並相應設置每一等級的稅率。一般適用於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稅。累進稅率在適用於對所得徵稅時,體現了稅收的縱向公平,有利於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1.全額累進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與之相應的最高等級的稅率計徵,也就是在徵稅對象數額增加到需要提高一個等級時,應就全部徵稅對象按高一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樣,一定的徵稅對象的數額只適用於一個等級的稅率。

  2.超額累進稅率,是指把徵稅對象按其數額由小到大分解為若幹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徵稅對象分別適用該等級相應的稅率。這時,一定徵稅對象的數額會同時適用幾個等級的稅率。其計算稅款的方法就是,每個等級的徵稅對象的應稅數額與該等級適用的稅率相乘,得出該等級的應納稅額,然後將各等級應納稅額累計相加,即為該徵稅對象的應納稅總額。

  3.全率累進稅率,是指按照一定的相對量(比率)制定分級全率累進表,計稅時按納稅人的徵稅對象相對量確定適用稅率,全部徵稅對象與適用稅率的乘積,即為應納稅額。全率累進稅率與全額累進稅率原理相同,只是累進的依據不同,前者為徵稅對象的某種比率,如銷售利潤率等,後者是徵稅對象的數額。

  4.超率累進稅率,是指對納稅人的全部徵稅對象,按稅率表規定的相對量級距,劃分為若幹段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各段應納稅額的總和就是全部徵稅對象的應納稅額。超率累進稅率與超額累進稅率的原理相同,不同是,前者以徵稅對象的增長率為累進依據,後者則以徵稅對象的數額為累進依據。

  (三)定額稅率

  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是指按單位徵稅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的應納稅額。定額稅率不採用百分比形式規定征收比例,是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定額稅率計算簡便,適合於從量計徵的稅種,如車船使用稅、資源稅等。定額稅率也分為單一定額稅率差別定額稅率幅度定額稅率等三種。

  (四)稅率的其他形式

  稅率除上述三種基本形式外,還有以下形式:

  1.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名義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稅率;實際稅率亦稱實際負擔率,指實徵稅額與其徵稅對象實際數額的比例,它是衡量納稅人實際稅負的主要標誌。區分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對於確定納稅人實際負擔水平,為建立完備的稅法體系提供依據。

  2.平均稅率邊際稅率。平均稅率是指納稅人全部稅額與全部收入之比。邊際稅率指在徵稅級距既定條件下,納稅人增加或減少一個單位的徵稅對象所引起的徵稅對象級距的變化而最後適用的那個稅率,又指累進稅率表中的最高一級稅率。

  3.附加與加成。附加,即地方附加,是指在對納稅人征收正稅以外,由地方附加征收的稅款。所謂正稅,又稱獨立稅主稅、本稅,指與其他稅沒有依附關係,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稅款。附加稅必須依附於正稅,是在征收正稅的同時,向納稅人征收占一定比例的稅款。附加收入一般歸地方財政作機動財力或作特定用途。並非所有的稅種都征收附加,有關征收附加的事項是由稅收法律加以規定的,地方不得擅自決定征收附加。加成,即稅收加成,是指按法定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加徵一定成數的稅款。加徵一成等於加徵正稅的10%。

四、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

  (一)納稅環節

  任何稅種都要確定納稅環節。有的稅種納稅環節較明確、固定,有的稅種則需要在商品流轉環節選擇,確定適當的納稅環節。按照確定納稅環節的多少,可以分為“一次課征制”、“兩次課征制”和“多次課征制”。

  (二)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徵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納稅期限是衡量徵納雙方是否按時行使徵稅權利和履行納稅義務的尺度,是稅收的強制性和固定性特征在時間上的體現。

  (三)納稅地點

  納稅地點指繳納稅款的場所,即指納稅人應向何地徵稅機關申報納稅並繳納稅款。納稅地點一般為納稅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地、財產所在地或特定行為發生地。納稅地點關係到徵稅管轄權和是否便利納稅等問題,在稅法中明確規定納稅地點有利於防止漏徵或重覆徵稅

五、減免稅

  (一)減免稅的概念

  減免稅,是減稅免稅的統稱,指國家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者徵稅對象給予的一種稅收優惠、照顧措施。其中,減稅是對應納稅額少徵一部分稅款;免稅是對應納稅額的全部免徵。

  (二)減免稅的分類

  1. 依減免稅的期限可以分為臨時性減免稅和長期性減免稅。
  2. 根據減免稅的條件和程式可以分為固定性減免稅和審核性減免稅。
  3. 根據減免稅的性質和原因,還可以分為困難性減免稅、補貼性減免稅和鼓勵性減免稅等三種。

六、稅務爭議

  稅務爭議是指徵稅機關與相對人(包括納稅主體和非納稅主體)之間因確認或實施稅收法律關係而產生的糾紛。稅務爭議主要分為兩類:

  一是相對人對徵稅機關的徵稅決定或事項不服而引起的爭議;

  二是相對人對徵稅機關的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措施等不服而引起的爭議。

七、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指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因違反稅收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納稅主體(納稅人世間扣繳義務人)因違反稅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是作為徵稅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實際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能的稅務機關等,因違反稅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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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2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稅法"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218.242.188.* 在 2009年7月10日 11:35 發表

很詳細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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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5.100.* 在 2009年9月8日 13:53 發表

沒有找到我要的東西 唉

回複評論
218.65.11.* 在 2009年12月27日 14:31 發表

不錯,希望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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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32.73.* 在 2010年5月18日 19:46 發表

沒有找到我要的東西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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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7.134.* 在 2010年6月11日 15:06 發表

謝謝啦,很好!

回複評論
58.61.224.* 在 2010年6月22日 10:48 發表

沒有找到我要的東西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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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8.82.* 在 2012年3月15日 23:12 發表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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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0.182.* 在 2012年3月29日 14:11 發表

沒有找到我要的東西 唉

回複評論
Dan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3月29日 17:19 發表

123.150.182.* 在 2012年3月29日 14:11 發表

沒有找到我要的東西 唉

能明確說明一下您想要的是什麼樣的內容麽?

回複評論
182.240.171.* 在 2013年2月28日 21:58 發表

稅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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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2.118.* 在 2013年5月30日 16:54 發表

沒有找到我要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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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子s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4月11日 13:53 發表

感覺很有用,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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