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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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負擔能力(tax-bearing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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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負擔能力是指負稅人所具有的承受國家稅收負擔的潛在力量。
稅收負擔和稅收負擔能力是兩個互有聯繫的不同概念。
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稅收負擔是指負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由於國家徵稅而形成的一種人力、物力和財力負擔。稅收負擔的主體是負稅人。而稅收負擔能力,則是指負稅人所具有的承受國家稅收負擔的潛在力量。
兩者之間的聯繫表現在:離開了國家所加在負稅人身上的稅收負擔,也就談不上負稅人承受這種負擔的稅收負擔能力的問題;反過來,離開了稅收負擔能力,稅收負擔也就成為沒有實際意義的和不可衡量其輕重的東西了。例如,一個負稅人如果沒有任何稅收負擔能力,那麼,國家要加在這個人身上的稅收負擔就會落空。又比如,有兩個負稅人,其中一人具有100元稅收負擔能力,而另一人具有50元稅收負擔能力,在他們同樣繳納了50元稅收的情況下,我們只能說,前者的稅收負擔程度輕於後者,而不能夠說兩者的稅收負擔程度是一樣的。
因此,通常衡量某一負稅人主體的稅收負擔程度或水平,不是依據其稅收負擔額,而是依據其稅收負擔額同它的稅收負擔能力之間的比值大小。
當稅收負擔主體是指一個國家負稅人整體的時候,要衡量比較該國在不同時期的總體稅負水平,或者不同國家在同一時期的總體稅負水平,一般是通過該國或有關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稅收負擔總額,與其相應時期的國民生產總值、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之間的比值大小來觀察。當稅收負擔主體是指一國的某個階層的時候,要衡量在不同時期的稅負水平變化,一般是通過該階層在某一時期的稅收負擔總額,與其相應時期從國民收入分配中所獲取的份額之間的比值大小來觀察。至於衡量某個企業主體在不同時期的各稅種負擔水平的變化,則一般是通過該企業在某一時期的某個稅種的負擔總額,與其相應的稅基的比值大小來觀察。
稅收所要研究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首要的就是稅收負擔和稅收負擔能力的問題。即:在總體上,國家打算向納稅人課多少稅和納稅人有可能繳多少稅;在區別對待上,國家打算向不同經濟成分和不同經濟實體分別課多少稅,不同經濟成分和不同經濟實體有可能向國家各繳多少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