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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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實體法是指稅收立法權的立法主體規定稅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稅收實體法具體規定了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範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徵稅人、納稅義務人、徵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法律責任等。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納稅義務人、徵稅對象、稅率。
1.徵稅人。是指代表國家行使徵稅職權的各級稅務機關和其他征收機關。
2.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並向國庫繳納義務的單位。
3.徵稅對象。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對什麼徵稅。
4.稅目。是指稅法中規定應當徵稅的具體項目,是徵稅對象的具體化。
5.稅率。是指應徵稅額與計稅金額(或數量單位)之間的比例,它是計算稅額的尺度。
(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徵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個比例徵稅的稅率。
(2)累進稅率。是指根據徵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累進稅率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和超率累進稅率、超倍累進稅率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按土地增值額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的不同,適用超率累進稅率。
(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指按徵稅對象的一定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稅額。
6.計稅依據。
(l)從價計徵,是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金額是指課稅對象的數量乘以計稅價格的數額。
(2)從量計徵,是以課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7.納稅環節。是指應繳納稅款的具體環節。
實體稅法按徵稅對象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
1.流轉稅法,是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的勞務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法,包括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煙葉稅法、關稅法。
2.收益稅法,是以納稅人的所得額或利潤額為徵稅對象的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土地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3.行為稅法,是對納稅人的特定行為課征稅收的稅法。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法(目前暫停征收)、印花稅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船舶噸稅法。
4.財產稅法,是以納稅人擁有或支配的某些財產作為徵稅對象的稅法。包括車輛購置稅法、房產稅法、城市房地產稅法、契稅法、車船稅法。
5.資源稅法,是對某些特定的自然資源,就其級差收入征收稅收的一類稅法。包括資源稅法、耕地占用稅法、土地使用稅法。
1994年開始的全面稅制改革,在我國建立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以其他稅種為輔助的複合稅制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