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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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法是調整消費稅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現行消費稅法的基本規範,是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並頒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消費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法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2、消費稅的徵稅對象。
消費稅的徵稅對象為應稅消費品,具體包括:(1)煙;(2)酒及酒精;(3)化妝品;(4)護膚護髮品;(5)貴重首飾;(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車輪胎;(10)摩托車;(11)小汽車。
2006年4月1日新增高爾夫球以及球具、高檔手錶、游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
消費稅的稅基為銷售額或銷售數量。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4、消費稅的稅率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按不同消費品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率、稅額表參見消費稅暫行條例後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5、消費稅的稅收減免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1、對不良消費行為的矯正功能
各國或地區普遍對含酒精飲料、香煙及其製品征收消費稅,換句話說,這是對那些對個人或社會福利改善毫無益處的產品徵稅。對這些產品的消費,不僅對個人或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無益,而且往往會造成較大的外部負效應而不用或少用這些產品,人們就會節省錢用來購買別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們消費這類物品,只有通過徵重稅來控制。這就是消費稅的“寓禁於征”,也是消費稅法對經濟的重要調控手段。
2、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功能
消費稅法通過對有害環境或資源消耗較大的物品開徵消費稅,增加消費成本,引導人們調整消費方向,從而減少對環境的損害和對資源的消耗。因此,有人稱消費稅為“綠色稅收”。
3、對收入分配的平衡共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著。收人差距必須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反差過大,會引發偷盜、搶劫、謀殺甚至大規模的社會暴動。因此,國家需要對國民收人的分配進行適當調節以達到矛盾雙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狀態。消費稅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體現在對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課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