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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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定率是指以應稅消費品的價格為計稅依據, 並按一定百分比稅率計稅的方法。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稅依據為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額(或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其計算公式為: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1)對外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銷售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隨同應稅消費品出售的單獨計價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計入應稅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包裝物押金不包括在銷售額之內,但是押金期限超過一年或者逾期後沒收的押金要計入應稅銷售額。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銷售時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以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金)。
根據商品銷售價格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徵稅,從量定額是指根據商品銷售數量和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徵稅。消費稅根據不同的稅目或子目確定相應的稅率或單位稅額。在從價定率計算方法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取決於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適用的稅率兩個因素。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下列款項: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