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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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計稅價格是指在沒有實際銷售價格時,按照稅法規定組成專門用以計算應納稅款的價格。我國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可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計算公式為:
當貨物屬於應徵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價格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的類型[1]
組成計稅價格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是在已知部分因素的基礎上,加上其它因素組成的價格。例如對委托加工產品課征工商稅,如果接受委托單位沒有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就需要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包括:
- 原材料成本;
- 工繳費;
- 應納稅金。
其計算公式是:
計稅價格= | 原材料加工+工繳費 | |
1-稅率 |
二、從已知的商品價格中,減除一部分因素組成的價格。例如,征收進口關稅,如果到岸價格無法查明,應該參照該貨品的國內市場價格,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的組成因素是:國內市場價格減去進口稅和進口費用及利潤。其計算公式是:
計稅價格= | 銷售收入 | |
1+進口稅率+20% |
由於進口費用及利潤,各種貨品參差不齊,難以精確計算,酌定為到岸價格的20%。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2]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例:某外貿進出口公司從日本進口200輛小轎車,氣缸容量為2500毫升,每輛海關確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8萬元,關稅稅額為8.8萬元。請計算該公司進口這些轎車應繳納的消費稅。
(1)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消費稅。
(2)組成計稅價格=(8+8.8)÷(1-8%)=18.26(萬元)
(3)應納消費稅=18.26×8%=1.46(萬元)
複合計稅辦法下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3]根據財稅[2001]84號《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從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複合計稅辦法。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消費稅屬於價內稅,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實行複合計稅辦法後,其組成計稅價中不但包括從價定率計徵的消費稅,還應包括從量定額計徵的消費稅。新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可以推導如下:
組成計稅價:成本+利潤+消費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組成計稅價×消費稅稅率+銷售數量x定額稅率
因此有,組成計稅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銷售數量x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評論(共5條)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中兩處有錯。“除號”寫成“加號”。
謝謝指正,原文已修正咯!MBA智庫百科是可以自由參與的百科,如有發現錯誤和不足,您也可以參與修改編輯,只要通過網頁右上角的創建新帳號,創建用戶名後即可參與,期待您的加入哦!~
以上是不是落了煙和酒這兩種採用複合計稅辦法的情況。?比如其如是進口,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中兩處有錯。“除號”寫成“加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