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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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產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產品。對於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產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不論企業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能作為委托加工產品,而應當作為銷售自製產品納稅。
判斷是否屬於委托加工業務的關鍵在於:確定構成產品實體成分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僅添加一些輔料進行加工的,才可界定為稅法中規定的委托加工業務;否則,如果“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對委托方而言,只能作為外購業務,應按物資採購業務進行處理,相應地,受托方也只能作為商品銷售業務處理。
一、工業企業委托加工的產品,視同自製產品,在銷售時按照《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收回的加工產品供本企業繼續生產產品的,按《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二、商業企業、外貿企業、物資企業和供銷企業委托加工的產品,一律於加工產品收回時在委托方所在地納稅。
三、基建單位、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托加工的產品,一律於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
四、委托加工產品,按工廠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組成相應的價格計算納稅。
(一) 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識標註的規定
(二)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或者標註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三) 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四) 無論委托企業是否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委托加工的產品上都應標註該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食品企業還應同時標註生產者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