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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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業務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
1.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不得作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這些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當由受托方按照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書面合同,並且按規定時限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按規定設置委托加工業務核算賬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進出倉制度;
(三)受托方必須開具加工費發票,委托方必須以加工費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加工費必須按規定形式支付。
委托加工業務的會計分錄:
- 1、發出加工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原材料
- 2、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貸:銀行存款
- 3、加工完畢收回時:
借:原材料(或產成品)
貸:委托加工材料
儘管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但委托方在涉及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義務時,也要註意消費稅的計算及賬務處理。
1.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於委托方收回後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例某副食品公司委托某個體經營者加工黃酒一批,2002年1月收回20噸,每噸單位稅額是240元。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如下:
應納消費稅稅額=20×240=4800元
2.外購委托加工材料:當委托方外購用於委托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時,要向供貨方支付增值稅。如果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將此項增值稅予以抵扣。
3.發出委托加工材料:納稅人發出委托加工材料時,如果由運輸單位負責運送,也會涉及到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抵扣事宜。
4.支付加工費:委托方支付加工費時,如能取得受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5.對於受托方未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的,由委托方補稅。委托方補徵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
(1)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經直接銷售的,應按銷售額計稅;
(2)如果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如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等),應接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補徵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生產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委托加工貿易方式得進出口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免除再進口手須,其進口認可須由外匯銀行行長簽批。如果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商品編碼(H.S)相同,可以不受出口公告上對進出口商品得限制。在進口有效期內要將加工品進行再進口時,必須從進關之日起30天內提交再進口申抱,並要附有進口許可證副本。
保稅區內加工企業委托非保稅區企業或者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托進行加工業務,應當事先經海關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區內擁有生產場所,並已經正式開展加工業務;
(二)委托非保稅區企業的加工業務,主要工序應當在區內進行;
(三)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業務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向海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為6個月。在非保稅區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保稅區;需要從非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四)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托加工的,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備案手續,委托加工的料、件及產品應當與區內企業的料、件及產品分別建立帳冊並分別使用。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非保稅區企業,並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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