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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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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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保險法律關係的協議。
依照保險合同,投保人承擔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可能遭受的危險承擔提供保障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的範圍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保險給付,或者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時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
保險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單和保險單,二者構成要約和承諾,附加包含一般約定的保險條款共同構成。有時候保險單會用其簡化方式“保險憑證”替換。在特殊情形下,比如無標準化條款時,保險合同可以是當事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無法當時出具保險單時,保險合同可以是暫保單。
一般,標準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文件、雙方的聲明、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保險合同按照不同的標準分成不同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保險合同的標的劃分,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這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分類,也是基本的、常見的分類方法。
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是補償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給付性合同。保險標的的不同是兩類合同的主要區別。
2、按保險合同所負責任的順序劃分,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給與原始賠償的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以其承保的危險責任,再向其他保險人投保而簽訂的保險合同。原保險又稱為第一次保險,一般的保險都是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又稱為第二次保險,再保險不利於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和賠償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險人數分類。
對於人身保險合同,依據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險人人數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保險合同和團體保險合同兩大類。財產保險合同不以人為保險標的,所以不存在個人保險合同和團體保險合同的分類。
人身保險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險人,應屬於個人保險合同。對於個人保險合同,保險人要對被保險人一一進行風險選擇,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社會關係等決定是否承保,考慮保險金額是否適當,是否存在應當增加保險費的因素等,必要時還要進行身體檢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險合同承保一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大多數成員作為被保險人,就屬於團體保險合同。一份團體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所在的單位,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即已存在的組織,而不是為投保人身保險而成立的組織。一個單位的成員投保同一種人身保險的人數必須占大多數,而且絕對數要達到一定人數。
對於團體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對被保險人一一進行風險選擇,而是對被保險人所在單位從總體上進行風險選擇。根據該單位所屬的行業﹑工業性質﹑被保險人的年齡結構等決定是否承保以及適用何種保險費,一般不對被保險人進行身體檢查。
4、按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作出劃分,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是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確定保險價值,依照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保險人以此收取保險費和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商不定在保險是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而將保險金額作為損失賠償的最高金額,這種劃分只適宜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是無價的。
保險合同的內容,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於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定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保險合同成立後,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體現在這些條款之中,保險合同的條款可分為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種類型,法定條款是指法律規定保險必須具備的條款,《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的必備條款有10項,即: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併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其他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我國保險合同的形式為書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單﹑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憑證。
1、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事先統一印製,投保人依其所列項目逐一據實填寫後交付給保險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需要填寫的主要內容有: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存放地點。
3)保險險別。
4)保險責任的起訖。
5)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等。投保人在投保單中,必須將投保危險的程式或狀態等有關事項,據實向保險人告知。
投保單本身並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經保險人接受後,即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2、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它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由保險人製作,簽章並交付給投保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也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的主要依據法。
3、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它是保險人出立給被保險人以證明保險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與保險單有相同的效力法。商若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均以正式保單為準法。
保險憑證通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
1)保險人承攬團體保險業務時,一般對團體中的每個成員簽發保險憑證,作為參加保險的證明。
2)在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明確該保險的責任範圍的時間,事後再對每筆運輸貨物單獨出具保險憑證。
3)在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為便於被保險人隨身攜帶,保險人通常出具保險憑證。
4、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它是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險單簽發之前出具給被保險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它表明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險,等待出立正式保險單。
暫保單的內容比較簡單,只載明被保險人的姓名﹑承保危險的種類,保險標的等重要事項,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險單的內容為準。
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險單相同,但有效期較短,一般為30天。正式保險單發出後,暫保單能力失效。暫保單也可在保險單發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險人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
1、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依法向對方提供可能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認定和承諾。
2、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確定的利益、經濟利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3、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的損失。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4、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所以它與一般的經濟合同相比,其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是非法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必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保險利益是可以用貨幣計算與估價的。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應該是:
1)必須是合法利益。即這種利益對於投保人來說,不是違背法律或社會善良風俗而取得的,如以盜竊所得贓物投保是無效的。
2)財產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賠償損失,如果損失不能以金錢計量,就無法賠償,所以如收藏物、家養的花草等,雖然對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相當的利益,但難以用金錢計算,因而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標的。
3)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無論是現有利益或預期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時必須能夠確定,否則保險人難以確定是否賠償,或賠償多少。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根據法律和保險業的慣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只有存在如下關係時,才具有保險利益。
1)婚姻關係。如丈夫可為妻子投保。
2)血緣關係。如子女可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對於家庭其他成員或近親屬,投保人則必須與之有撫養、贍養和扶養的關係,才具有保險利益。
3)撫養、贍養和扶養關係。
4)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若在償債期間死亡,債權人將面臨難以收回債權的危險,故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
5)勞動關係或某種合作關係。如用人單位或雇主,對於職工或雇員的生老病死負有法定的經濟責任,自然就具有保險利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導致合伙事業難以為繼,當然具有互相之間保險利益。
6)本人。投保人對於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經濟利益,投保人可以為自己投保,成為被保險人。
2、訂立合同必須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是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怎樣確定保險費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額大小的重要依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通常應告知下列重要事實:
1)投保人保險史,如果投保人曾經被另外一個保險人就同一險種拒絕承保,無論是什麼理由都是重要事實。
2)投保人的品行,特別是關於欺詐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
我國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因過失而未履行義務,保險人員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還可以退還保險費。顯而易見,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性合同
與一般的經濟合同不一樣,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債務是確定的,保險費一定要支付,而保險人承擔的債務(指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實際上保險人的義務應該說是對投保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這種經濟上的保障,對投保人來說是一種期待的利益。
4、保險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由保險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決定。
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運氣的意思。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若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將得到遠遠超過其支付保險費價值的賠償金額;反之,若無損失發生,被保險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合同的訂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保險合同的訂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申請,經與保險人協商,保險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險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就是要約人,保險人即是承諾人。
1、填寫投保單
保險人為了業務上的需要,印好各種單證備用。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向保險人索取單證並如實﹑完整地填寫其想得到相應保險險種的投保單。
2、將投保單交付投保人
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保險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了要約。
3、保險人承諾後合同成立
保險人經過對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進行必要的審核,沒有其他疑問的,通常表示接受併在投保單上簽章,構成承諾,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併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按保險合同生效後,由於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暫時停止狀態即保險合同暫時失效,在保險合同的中止期間,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原因:
1、在分期付款的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中,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當期保險費超過規定期限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2、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使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的,保險人享有請求被保險人更正其故意或過失行為,在被保險人更正其行為之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合同的復效主要是就人身保險而言,投保人與保險人對恢復保險合同進行協商並且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的效力以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恢復,但保險合同恢復的時間不是無限期的,只能是在保險合同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恢復,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沒有達成恢復協議的,保險人享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並不表明它不承擔任何義務,投保人已經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有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沒有交足兩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將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