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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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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Property Insurance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投保人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議。

  財產保險是商業保險中的基本類別之一‌,‌財產保險的對象是財產或與其有關的利益‌,‌其保險標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但並不是一切財產和利益都可承保‌,‌在具體的財產保險合同中‌,‌各種財產和利益可分為可保財產‌,‌特約財產不保財產‌。

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補償財產的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合同‌,‌其標的是除農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船舶﹑車輛﹑貨物等‌。‌

  根據投保標的的不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即以國家﹑企事業單位所有或經營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3)運輸工具保險合同‌,‌即以船舶﹑飛機﹑機動車輛等運輸工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4)運輸貨物保險合同‌,‌即以運輸過程中的貨物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包括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陸上運輸貨物保險合同‌,‌航空運輸貨物保險合同‌,‌郵包保險合同等‌。

  2、責任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通常分為以下幾種:

  1)雇主責任保險合同

  2)公眾責任保險合同

  3)產品責任保險合同

  4)職業責任保險合同‌。

  3、信用保險合同

  信用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信用放貸或信用售貨的一種保證形式‌,‌當債務人不能清償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信用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出口信用保險合同

  2)國外投資信用保險合同

  3)國內商業信用保險合同‌。

  4、保證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合同是指由保險人為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保險的一種形式‌。當被保證人行為或不行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證保險合同主要分為兩種:

  1)忠誠保證保險合同。

  2)確實保證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的特征

  財產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較,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1、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特定的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此外,根據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數保險企業作為補充,但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發佈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才能開展業務活動。

  2、財產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為要件的合同。我國《經濟合同法》第25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5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並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這都反映了財產保險合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的法律要求。

  3、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方負有按期向保險方交足保險費的義務,保險方負有在保險事故發生並對所保財產或利益造成損失時,向被保險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的義務,雙方互有給付義務,所以是雙務有償合同。但財產保險合同與一般雙務有償合同相比較又有其特殊性。保險方的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給所保財產或利益造成損失時,才需履行;而且除了兩全保險外,保險費就歸保險方所有。實際上,保險方的義務是對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因此,財產保險合同是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

  4、財產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的條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險方事先擬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條款

  5、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的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險人)獲得保險金的前提是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何時發生都是不能事先確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間內,倘如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得到的賠償金額可能遠遠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險費;反之,如無損失發生,則投保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保險人的情況則與此相反,當發生事故時,他所賠付的金額可能大於其所收保費;如無事故發生時,則只享有收取保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責任。

財產保險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1、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1)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於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係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係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係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2、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程式

  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填制投保單,投保單就是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是由保險人事先印製好的,投保人只須依所列項目逐項填寫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人商空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蓋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是當事人雙方履約的根據,保險單應具體記載有關保險的事項。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一般不記載具體的保險條款,但它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憑證多用於貨物運輸保險。

  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保險人據以決定是否承保、如何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

3、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1)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非常廣泛,如房屋、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載明保險標的的名稱、範圍、價值、座落地點。

  2)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或鳳險範圍。保險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

  • 該事故有發生的可能,根本沒有發生可能的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 該事故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發生或故意使之發生的事故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 保險事故的發生須是未來的,事故已經發生或發生的危險已經消除則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3)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以保險財產的價值為依據,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價額。如果投保方以保險財產的全部價額投保,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險價額中的一部分投保,則保險方賠償時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

  4)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這是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代價和必要條件,必須在合同中訂明。保險費是保險方建立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交納保險費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某一具體合同本身。保險費的多少是根據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來決定的。

  5)保險期限

  財產保險合同應明確規定保險的期限,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才由保險方承但責任。計算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年、月計算;另一種是以某項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險以一個行程為保險的有效期。

  6)賠償辦法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和支付賠償金的辦法和程式,以作為將來進行賠償的根據。

4、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有以下責任:

  1)投保方的責任

  A、不得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不得謊報財產的實際價值,對於決定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情況要向保險方講清,投保方如隱瞞被保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B、按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

  C、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人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任。

  D、保險標的發生變化,如所有權轉移、變更座落地點、改變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的損失,由投保方自負。

  E、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F、保險事故發生,投保方向保險方要求賠償時,有義務提供保險財產或利益實際損失的清單、避免擴大損失費用的清單、有關單據和證明文件。在損失是第三者過錯造成的情況下,投保方可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但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2)保險方的責任

  A、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引起的責任,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賠償金應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的10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B、對投保方為了避免或者減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由保險方負責償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C、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人可以以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為條件,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先予賠償,再向第三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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