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達成的以陸上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對於保險貨物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是按照運輸方式而劃分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的產生晚於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其主要內容既吸收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做法,又針對陸上貨物運輸活動尋求保險保障的實際需要,形成了自身的特點。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適用範圍[1]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按其適用範圍分為國內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又稱為涉外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其中,國內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適用於國內貿易所涉及的貨物在國內陸路上用汽車、火車、非機動車輛進行的運輸活動。在我國,將其進一步分為國內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則適用於國際貿易所涉及的進出口貨物及外經濟活動的物品,在跨越國界的陸路上進行的運輸活動。在我國,將其進一步分為國內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而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則適用於國際貿易所涉及的進出口貨物及其他外經濟活動的物品,在跨越國界的陸路上進行的運輸活動。在我國,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習慣上稱其為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而且限於使用火車、汽車進行的運輸活動,使用其他陸上運輸工具從事的貨物運輸活動則不予承保。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1]
(一)國內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 我國的國內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個險別。其保險責任範圍是不一樣的。
1.基本險的保險責任包括: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2)因運輸工具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3)利用火車、汽車、大車、板車運輸時,因車輛傾覆、出軌、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4)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2.綜合險的保險責任
除了包含上述基本險的保險責任以外,還包括了破碎,滲漏造成的貨損、包裝破裂造成的貨損、偷盜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雨淋濕損等保險責任:此外,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90年5月1日頒行的《囚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規定,還包括了因鐵路承運人的責任,致使保險貨物滅失,短少、污染、變質,損壞的損失;國內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相同,按“倉至倉條款”確定起訖期限。
(二)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
適用於國際陸上貨物運輸的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分為陸運險和陸運—切險兩個險別。
1.陸運險的保險責任
保險人在陸運險中,對下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因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碰撞、傾覆、出軌或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損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陸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
除包括上述陸運險的保險責任以外,還負責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與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相同,按“倉至倉條款”確定起訖期限。
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1]
(一)國內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於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和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於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二)國際陸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不承擔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陸上貨物運輸的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和責項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