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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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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產品責任保險合同

  產品責任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投保人之間達成的,由保險人承保製造商或銷售商因其生產、銷售或提供的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產品質量責任保險合同

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1]

  1.保險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保險人生產銷售分配或修理的產品發生事故;致使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此賠償責任應具備一些限制條件:產品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產品的所有權已轉移至用戶;事故必須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質;賠償金最高不能超過保單中規定的賠償限額;二是被保險人為產品事故所支付的訴訟、抗辯費用及其他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於餐廳、旅館等自製、自用的食品飲料等,一般均作為公眾責任保險的附加內容擴展承保,但如果被保險人要求作為產品責任保險的附加責任投保,保險人也可在產品責任險下擴展承保。

  對於下列情形造成的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承擔的合同責任,除非這種責任已構成法律責任;根據勞工法雇佣合同被保險人對其雇員或有關人員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被保險人違法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回收有缺陷產品造成的費用及損失。

  2.賠償限額

  產品責任保險基本上都有賠償限額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在商定賠償限額時,一般根據不同產品事故可能引起的賠償責任大小,以及產品銷售區域決定。賠償責任大的產品和銷往產品責任規定嚴格地區的產品,限額要高一些,反之則低一些。待雙方商定後在保單中具體載明賠償限額。

  產品責任保險的保單中,通常規定兩項賠償限額:每次事故限額和保單累計限額,即保險人對每一次產品事故規定一個最高賠償金額,同時對保險有效期內的賠償額度累計規定一個最高限額。另外每項限額下還分別劃分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兩類限額。在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要選用各自的限額。保險人只負擔保單上的賠償限額部分,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則由被保險人自己負擔。

  3.保險期限

  產品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與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相同,通常為1年,期滿後可辦理續保手續。考慮到一般產品的使用期限均超過1年,保險人推出期限較長的保險單,投保人可以選擇3年期、5年期,以使被保險人的保單持續有效,能獲得連續不斷的保險保障。但保險費仍按年收取,而且費率可從第2年起逐年遞減。

  4.保險費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計算確定保險費的依據。產品責任保險費率的高低,同其他保險種類一樣,決定於保險人所承擔風險的大小。不同的產品及不同的承保條件下,費率的釐定也是不同的。釐定產品責任保險費率的考慮因素主要有:產品的特點和可能對人造成損害的風險大小;承保的地區範圍的大小;產品數量與產品價格;賠償限額的高低;被保險人以往的賠償記錄;以及保險人以往經營該項業務的損失賠付統計資料

  產品責任保險費的多少是按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生產、銷售或分配計劃的全部產品或商品價值計算收費的。產品責任保險費實行預收辦法,即在簽訂產品責任保險合同時預交,合同期滿後再根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實現生產、銷售或分配產品或商品總值計算實際保險費。

  5.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必須提交有關事故證明書、醫療證明、產品合格證及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交來的材料,確定損害賠償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產品事故必須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質,被保險人事先無法預料;產品事故必鬚髮生在製造或銷售場所以外的地點以及產品的所有權必須已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手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任何一次事故提出索賠的賠償金額,以規定的相關賠償限額為限。多次事故賠償金額達到規定的一年累計賠償限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的責任範圍[2]

  (一)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責任有兩項:

  (1)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生產、銷售、修理、加工的產品在使用或消費過程中,因質量缺陷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為解決該產品責任事故而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及其他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通常,保險人是在賠償限額以外支付這些費用。如果被保險人與受害人庭外解決索賠金額以及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則應以保險人事先同意為條件。

  餐廳、旅館等單位自製、自用的食品飲料等產品的責任風險,一般作為公眾責任保險附加險。但若被保險人要求作為產品責任保險附加險,保險人亦可接受

  (二)產品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產品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一般有:

  (1)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或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這種責任已構成法律責任時不在此列。

  (2)被保險人根據勞工法或雇用合同對雇員及有關人員承擔的損害責任。

  (3)被保險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4)產品或商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其所有權尚未轉移到用戶或消費者手中時的責任事故。

  (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產品責任。

  (6)被保險產品或商品本身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有缺陷的產品所支付的費用

  (7)被保險人事先能預料到的產品責任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

  (8)使用未經檢驗或雖然檢驗但屬於副產品、殘次品、處理品等不合格產品引起的損害賠償。

  (9)不按照被保險人產品說明在安裝,使用或在非正常狀態下使用引起的損害賠償。

產品質量保險合同的損失賠償[2]

  產品責任保險中,產品責任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保險人應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險人在理賠中的主要工作為:

  1.受理案件。產品責任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報案時,應詢問並記錄被保險人名稱、保險單號碼、保險產品名稱、型號、出險日期等事項。同時要求被保險人填報“出險通知書”。然後,保險人應查抄底單,核對報案記錄並立案。

  2.現場查勘產品責任險的現場查勘工作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承保人直接查勘。另一種是承保人委托當險當地保險人或機構代為查勘處理。產品責任保險所承保的產品較為分散,發案也較分散,因而實際工作中常委托當地保險人代為查勘。其查勘的基本內容有以下幾方面:出險時間、出險地點、出險原因、現場拍照、估計損失金額、索取出險證明及損失清單、繕制現場查勘報告等。

  3.責任審核。這一環節中主要是審核出險的產品是否是保險產品;出險的產品責任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出險時間或責任事故發生時間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其開支的費用是否屬於合理費用。

  4.核定損失。產品責任險核定損失時,首先,應彙集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單正本、出險通知書、出險證明、產品銷售發票、第三者財產損失清單、傷殘程度、死亡證明或醫葯費單據等單證,以及法院判決書,認真審核索賠的真實性、合理性。然後,根據保險條款和現場查勘情況,核定該產品責任事故中屬於保險責任賠償範圍的損失,對於不在賠償範圍內的損失應予以剔除。

  5.賠款計算。經過責任審核和核定損失後,應根據賠償限額、實際損失計算賠款。產品責任保險賠款的計算分幾個步驟分別進行:

  (1)計算財產損失。先按照受損財產的數量逐項計算實際損失,然後加總計算財產損失合計。其計算公式為:

  實際損失 = 受損財產當時的實際損失×損失程度

  (2)計算人身傷亡給付金額。先計算每個人的給付金額,然後加總計算人身傷亡給付合計。其計算公式為:

  每人給付(賠償)金額 = 死亡給付或傷殘給付 + 醫葯費用支出對施救費用,按必要、合理原則核定賠付金額。

  (3)計算確定實際損失總額。其計算公式為:

  實際損失總額 = 財產損失合計 + 人身傷亡給付合計 + 施救費用

  (4)將計算出的實際總額與保險單上規定的賠償限額比較,以確定實際賠償金額。如果實際損失總額小於或等於保險單上規定的“一次事故賠償限額”,則賠款按實際損失總額確定,即:

  賠款 = 實際損失總額

  如果實際損失總額大於保險單上規定的“一次事故賠償限額”,則賠款按一次事故賠償限額確定,即:

  賠款 = 一次事故賠償限額

  (5)產品責任保險損失賠款的最後確定。賠款計算出來後,還應查閱“賠款案件登記簿”,對照查看該被保險人本保險期限內累計賠款是否達到了保險單中規定的“累計最高賠償限額”。如果該被保險人以前的賠款累計已達到了累計最高賠償限額,那麼本案及以後發生的賠案保險人均不再賠付;如果該被保險人本次前的賠款累計加上本次賠款未超過累計最高賠償限額,則本次賠案按計算的賠款數額確定支付;如果該被保險人本次前的賠款累計加上本次賠款超過了累計最高賠償限額,則本次賠案的應賠款為累計最高賠償限額與本次前賠款累計之差額。賠案中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計算賠款,不受賠償限額的限制。

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的承保地區和承保方式[3]

  (1)承保地區

  保險人與投保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約定承保的地區,併在產品責任保險合同中列明,保險人僅對保險產品在承保地區內發生的產品責任事故引起的產品責任承擔保險責任。

  (2)承保方式

  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的承保方式,一般是按照製造商或銷售商所生產或銷售的全部產品來承保,並且,按其當年的生產、銷售總額或營業收入總額以及相應的保險費率計收保險費。但是,經保險人同意的,被保險人也可以投保特定的某一種產品或某一批產品或銷往某個國家或地區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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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任自力.保險法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08
  2. 2.0 2.1 溫世揚.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7.9
  3. 覃有土.保險法教程:2002年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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