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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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我國質量法規定的產品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產品質量義務就是根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或者約定,當事人在產品質量方面應當為一定行為或者不一定行為的行為。
《產品質量法》明確規定了認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主要在三個方面:
一是默示擔保條件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對於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條件,如《產品質量法》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擔保條件
明示採用的產品標準,作為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以及確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無論何種標準,一經生產者採用,並明確標註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擔有關責任的擔保承諾。
三是產品缺陷
即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並因此造成了用戶和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產品存在缺陷是承擔侵犯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應當註意的是,產品不符合安全衛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衛生標準,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但是,並不意味著產品符合了安全、衛生標準,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險,這種危險有時是潛在的。
產品質量責任是一種綜合性法律責任,它主要包括: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產品質量行政責任。
產品質量行政責任是指產品質量行政違法行為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而引起的法律後果。
(2)產品質量民事責任。
產品質量民事責任是指產品質量民事違法行為侵害受法律保護的民事關係而引起的法律後果。
(3)產品質量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刑事責任是指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而承擔的法律後果。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1)聯繫在於:兩者都是經營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產品責任專指因產品缺陷引起的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包含產品責任,即包括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
(2)區別在於:
①二者的性質不同。
產品責任是基於侵權行為導致的責任,它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權,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產品質量責任中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屬於合同責任,是違約責任的一種。產品質量責任包括相應的責任、產品瑕疵擔保(合同責任)、產品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以及刑事責任,是一種綜合責任。
②二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不同。
產品責任承擔責任的條件是產品存在缺陷,並且實際造成了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產品質量責任違反的是買賣合同的瑕疵擔保義務,即默示擔保、明示擔保和產品缺陷。默示擔保,是指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有強制性要求,即使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約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這種義務;明示擔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其在對消費者作出說明或陳述時所承諾的標準。只要不符合三項依據之一,生產者、銷售者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損害事實不同。
產品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而產品質量責任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的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間接損失。
④可否選擇責任承擔者存在不同。
發生產品責任時,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銷售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而發生產品質量責任時,消費者只能向與其存在合同關係的銷售者要求賠償。責任主體不同。產品責任的主體只限於生產者和銷售者,通常與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職員無關;但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除了生產者和銷售者外,還包括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
⑤二者的訴訟管轄地不同。
發生產品責任時,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產品質量責任時,消費者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若在合同中有約定管轄的話,則適用合同的約定。
⑥責任產生的時間不同。
產品責任只能產生於損害結果發生之後,沒有損害的事實就不可能產生產品責任,而產品質量責任則產生於產品的生產、銷售、管理、使用、消費等任何一個環節,只要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出現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的行為或者存在損害的事實,就有可能產生產品質量責任,並不一定在產品使用中有損害事實作為承擔責任的要件。
- ↑ 胡建梅.對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