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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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關係(Administrative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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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關係[1]
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關係。行政關係分為內部行政關係和外部行政關係,行政管理關係和行政監督救濟關係。
行政關係的分類[2]
行政關係雖然較為複雜,但大致可分為行政管理關係、行政監督關係、行政救濟關係、內部行政關係幾類。
1.行政管理關係
行政管理關係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都是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故行政主體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係是行政關係中的主要部分。
2.行政法制監督關係
行政法制監督關係是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係。所謂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定方式和程式對行政職權行使者及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法制監督的機關,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
3.行政救濟關係
行政救濟關係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所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管理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係。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其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和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覆議的行政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
4.內部行政關係
內部行政關係是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係,行政機關與其委托行使某種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係等等。
在上述四種行政關係中,行政管理關係是最基本的行政關係,行政法制監督關係和行政救濟關係是由行政管理關係派生的關係,而內部行政關係則是從屬於行政管理關係的一種關係,是行政管理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係。
行政關係的基本特征[3]
1、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2、其中一方恆定為行政主體或其所屬國家公務員;
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具有密切的聯繫。普遍認為,行政關係經行政法確認,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內容的,就是行政法律關係。但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其區別表現在:
第一,性質不同。行政關係是一種事實關係,而行政法律關係則是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第二,與行政法的關係不同。行政關係是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而行政法律關係則是行政法的調整結果。
第三,內容範圍不同。行政關係的範圍要大於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必然是行政關係,但行政關係並不必然就是行政法律關係。
第四,時間先後不同。行政關係作為事實關係先於行政法律關係而存在。但也有學者認為,行政關係本身也是一種法律關係。行政關係是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發生的,而行政權不是一種事實上的權力,倒是一種法定權力。在沒有行政關係的前提下,法律可以促進某種新的行政法律關係的形成。行政關係大多也同時是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一般來說是一種法律關係(憲政關係)的關係。
勞動關係是兼有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性質,兼有平等關係和隸屬關係特征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政關係相類似的;但行政關係的產生不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必要條件,而且是一種無償的社會關係,這和勞動關係也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