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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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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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採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於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採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
1.行政強制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行政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或對社會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
3.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社會正常的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
4.行政強制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一種具有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強制行為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行為以其適用目的和程式為標準,可分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其中執行性強制措施又可分為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和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兩類。
強制措施和對財產行政強制措施,前者包括遣送出境、強制遣回原地、強制隔離治療、扣留或管束,後者包括查封、扣留、凍結、強制收購、強制收兌。
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式一般來講其實施要經立案、調查、決定、執行四個程式。
行政強制的方式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但一般可以分為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和即時強制三類。
- (一)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間接強制是指執行機關通過某種間接的強制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直接強制是指業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由執行機關直接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業務或者達到與履行業務相同的狀態,可以分為對人身、財產和行為的三種強制,每一種強制的內容都不同,但是可以同時適用。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具體有3種:(1)對人身的強制執行方法,具體包括強制拘留、強制服兵役和強制傳喚;(2)對財產的強制執行方法,具體包括滯納金、強制劃撥、強制扣押、強制抵繳、強制拍賣、強制拆除、強制退還、扣除工資或者扣押財物作抵;(3)對行為採取的強制執行方法,具體包括強制許可、強制檢定和強制鏟除。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1)依法執行原則
(2)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3)適度原則
(4)保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原則
(5)協助執行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逾期沒有履行生效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2)義務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而不是客觀上不能履行;(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原則上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有權執行時,由行政機關自行執行。
- (二)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以及確保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和行政決定的執行,依法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加以暫時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的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
其特點是:
(1)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
(2)目的在於預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以及確保行政執法的順利進行和行政決定的執行;
(3)實施對象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
(4)具有臨時性。
行政強制措施可以分為對人身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對財產行政強制措施,前者包括遣送出境、強制遣回原地、強制隔離治療、扣留或管束,後者包括查封、扣留、凍結、強制收購、強制收兌。
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式一般來講其實施要經立案、調查、決定、執行四個程式。
- (三)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特指行政機關在遇到重大災害或事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國家、社會、集體或者公民利益的緊急情況下,依照法定職權直接採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即時強制的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對人身的即時強制和對財產的即時強制,前者包括對酗酒者的約束、對傳染病患者的隔離治療、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者的強制驅散等,後者包括對非法槍支的扣留、運輸途中對易燃、易爆物品的強行保留等。
即時強制,一般是在緊急情況時採取的,因而不適用一般的行政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