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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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指:執行法院剝奪債務人對其特定財產的處分權,由國家取得處分權的執行行為。
查封的效力主要在禁止債務人對執行標的物的處分,債務人對於查封物不可以有轉移、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的行為。查封只是讓債務人對特定財產喪失處分權,但不會失去所有權,在尚未變賣、拍賣之前,所有權仍屬於債務人所有。
查封的要件有以下三項:
1、必須經由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2、查封的財產必須是債務人所有。
3、必須不是禁止查封的物品。
- 債務人名下有財產的話,不論是動產或者不動產,都可以用強制執行的方法來進行查封然後拍賣,把拍賣所得的款項用來清償債務。財產被法院查封之後,債務人對於被查封的財產就喪失了處分權,只能靜候法院作出進一步的裁決。
- 查封不論是動產或者不動產,查封的方法有很多種,在動產方面,通常是使用“標封”,也就是用蓋有法院公印的封條,貼在查封物上。不動產則是使用“揭示”,以載明理由的公文,張貼在查封的不動產之上。
- 通常法院在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後,當事人雙方對於債務的解決,仍未達成協議時,就會準備下一階段的工作。查封的如果是不動產,要先經過鑒定底價的程式以後才能把查封財產定期拍賣,用拍賣所得的錢替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終結強制執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