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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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Act Under Coerc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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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是指執行人員運用執行措施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活動。
執行程式開始後,人民法院不應立即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應當認真做好以下準備工作,首先瞭解案件,明確需要執行的事項。其次,明確了執行事項和範圍後,通過詢問被執行人瞭解其拒不履行的原因和其履行義務的能力。再次,應向被執行人發出通知,責令其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即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原則[1]
執行人員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應遵循如下原則:
(1)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這就是說,在執行工作中既要採取強制手段,又要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使其自覺履行義務。
(2)人民法院與有關單位、個人協助相結合的原則。具體地講,人民法院需要協助執行時,應向有關單位、個人發出協助通知書,並附送執行依據,協助執行是單位、個人對國家應盡的義務,應協助而不協助執行的單位、個人,應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處理。
(3)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適當照頤被執行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這在各種執行措施中均得到了體現。
強制執行的執行人員要求[1]
強制執行是司法行為,執行人員應當做到:
(1)嚴格依法進行。必須充分地、完整地履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相應程式。
(2)必鬚根據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執行。法律文書所確定交付財物的數量、質量、規格、交付地點以及履行期限等,執行人員不得任意更改。適用強制措施應與執行標的相適應,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措施”,執行人員不得加以使用。
(3)強制執行的情況必須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