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业中文经管百科,由121,994位网友共同编写而成,共计435,825个条目

債務人財產

用手机看条目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債務人財產(property of debtors)

目錄

什麼是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案件受理時債務人企業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債務人財產的法律地位

  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破產法對債務人財產的專章規定,強調了債務人財產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據第四章規定,在破產案件受理後,原破產企業的財產成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財產”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債務人控制的財產,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財產集合。這種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債務人財產的存在目的是為破產程式的進行和完成而存在。

  第二,債務人財產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在債務人財產轉化為“債務人財產”之後,這一財產事實上的權利主體不再是原企業的所有者,而是債權人

  第三,財產管理主體的特殊性。根據新破產法規定,債務人財產由管理人負責接管與管理。

  第四,存在形式上的集合性。債務人財產是一個概括性的財產概念,包括在破產受理時以及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所有財產的集合和權益的集合。

  根據2 0 0 6年8月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並且,該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該法還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等事項。

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包括破產案件受理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根據新破產法第30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包括以下兩大類:

  1.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相關財產權利。其主要構成為:

  (1)企業自有的財產。企業自有的財產是指債務人企業所有的資產,包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資產。主要包括:①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這部分資產指企業現存的所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包括註冊資本利潤,主要包括企業的發行股票或者債券,所籌集到的資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資產等。②破產企業享有的土地、水流、礦產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水面使用權、採礦權。③設定了擔保權益或優先權的財產。原《企業破產法》規定,已作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本法中,這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債務人財產,具體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

  (2)屬於債務人企業的財產權利。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企業所享有的一切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物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具有排他性,為典型的財產權利,主要有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礦業權占有權抵押權留置權典權等形式。因這些物權而產生的對他人的物權請求權,當然構成債務人財產。②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債權。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債權有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費用返還請求權等。債務人企業依法取得的對他人債權,是一種積極的財產利益,應屬債務人財產。③應當由債務人企業行使的證券權利。破產宣告前,債務人企業因為票據行為、購買債券、股票等法律行為,取得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作為上述證券持有人享有的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權利,構成債務人財產。④應當由債務人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業產權版權兩部分。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債務人企業在工業產權方面的權利,即專利權商標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或專有技術的權利等。⑤債務人企業享有的股東出資繳納請求權。法人被宣告破產時,不論它的成員或股東的出資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諾繳納出資的法人成員或股東,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債務人企業全額繳納出資的,均應當繳納;債務人企業同時享有要求繳納出資的請求權。⑥其他財產權利。凡是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可以用財產價值衡量並可以變現為金錢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財產權利,如債務人企業享有的專有技術、商號等,也應當列入債務人財產。如債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亦屬於債務人財產。

  在認定債務人財產時應註意,下列財產不屬於債務人財產:①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法律關係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②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特定物;③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④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⑤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⑥破產企業內的社團經費及其擁有的財產。破產企業內的社團,主要有企業的黨團組織和工會組織;⑦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

  2.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債務人仍然可以從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動,比如決定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尚未履行的合同等,這就存在著取得財產的可能。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的債務人財產也存在產生收益的可能,這部分財產應屬於債務人財產。在這一時段內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實物財產也包括財產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

  (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於這種合同屬於雙務合同,破產財產在接受給付時有相應的給付,而且這種給付通常具有等價性質。(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終分紅,在合資企業中獲得的利潤分配。(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或轉讓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帶來的收益以及破產財產轉讓價值超過其賬面凈值的差額部分。(5)繼續營業的收益。在破產程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許債務人繼續其營業,這時因企業繼續經營所獲收益屬於債務人財產。(6)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權利(包括無形資產權)而獲得的賠償;債務人因開辦人補足註冊資金所獲得的財產;因債務人財產被錯誤執行而執行迴轉的財產等。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10
MBA智库APP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分享到:
  如果您認為本條目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請編輯條目投訴舉報

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

鲈鱼,Yixi,HEHE林,方小莉,Mis铭,林巧玲,精英学生会,陶朱公.

評論(共0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債務人財產"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發表評論請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有關規定。

打开APP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下载APP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