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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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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Right in Rem)

目錄

物權概念的含義[1]

  物權是指直接支配物併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與債權以及其他權利相比較,可以看出物權概念包含的三重含義。

  第一,物權是對物權,它表示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係,本質是人對物的支配權。這一概念與債權所表示的人對人的請求關係有明顯的區別。從法學技術上看,物權的內容是一個具體的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思對一個具體物的支配關係,並不涉及其他人的意思;而債權表示的是一個具體的主體請求另一個具體主體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第二,物權的實現僅僅依據權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債權的實現必須藉助於他人的意思,必須得到他人的協助。法律上所謂權利實現,即權利人取得權利所指向的利益,獲得權利的使用價值或者價值。比如所有權人使用其物或者變賣其物。物權的實現與債權或者其他權利的實現有著根本不同的法律條件。物權關係中沒有相對人,物權的實現當然無從依靠相對人的意思。如所有權人需要利用其物時,只需要自己作出決定即可。債權關係中必須有一個特別的相對人,債權實現必須藉助於這個特別的相對人的意思。如在買賣合同關係中,買受人要取得標的物,就必須藉助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行為。由此,物權獲得了絕對權、對世權的特征。絕對權表明權利人可以獨斷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權利;對世權表明權利人可以排除他人的意思。

  第三,物權的本質是排他權。物權的實現不但不依靠他人的意思,而且必須排斥他人的意思,才能實現權利人的全部利益。比如,一個企業在客觀上會同時成為數個債權人的債務人,如為租賃廠房設備而向銀行貸款,為購買原材料向原材料的廠家欠貸等。此時,各個債權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誰也不享有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利,但是,如果某債權人要求該企業為其債權設定抵押權,則該債權人即享有排除他人而優先獲得清償的權利。抵押權人之所以能夠優先清償,就是因為抵押權人享有排除他人的抵押權,這樣抵押權人在實現權利時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排除他人的意思,從而使得自己的權利得到了實現,這就是物權排他性的表現。

物權的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1、物權在整個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物權關係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關係,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關係的出發點和歸屬。在憲法、民法、刑法中,都會涉及所有權、物權制度,所以所有權具有核心性,是整個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礎。

  2、物權的支配性。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且無須藉助他人行為就能行使自己權利或實現自己權利的一種民事權利

  3、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獨立的物的權利,是不依賴於義務人義務的履行而實現的權利。

  4、物權具有利益性,這種利益得到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所以物權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利益關係

  5、物的彈力性。作為物權權能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與最終的支配權及抽象的所有權是可以進行分離的。例如:農村承包經營權即是將所有權與所有權的權能相分離,讓集體享有所有權,讓農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解決了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問題。

  6、物權是排他性權利,其客體必須是個別的、單獨的、客觀的存在的,且物權具有排他性、獨立性。

  7、物權是對世權。即世界上除了物權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擔了一種法律上的義務,即必須尊重物權人對其物直接支配併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8、物權是絕對權。物權人可以絕對的按照自己的意願,在不違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來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優先效力

  (1)當物權和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例:一物二賣。甲將其房屋賣給乙,乙交付金錢後搬入居住,後甲又將房屋賣給丙並將房產證交給丙,丙進行了變更登記。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權,乙享有的是債權,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丙取得房屋所有權

  (2)先成立的物權優先於後成立的物權。有擔保借款合同優先於沒有擔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權優先於所有權。例:農村承包經營權是他物權,是限制物權,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權,所以農村承包經營權優先。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除了在全體農民的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的同意之下,生產隊不得隨意變更聯產承包責任制合同,即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就受到了聯產承包責任制中的承包經營權這樣一種限制物權的限制。

  (4)當承租人的優先權與共有人的優先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共有人享有的物權優先權優先於承租人租賃合同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權。

  2、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成立後,不管作為物權客體的物輾轉流傳至何人之手,物的所有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追及其所在、主張權利。

  對於國家財產權,無論國家財產流傳至何人之手,都可以追及其所在、主張權利。追及權體現在對一個真正物權人的充分保護,所以其是物權中的一個獨立的物權效力

  3、物上請求權的效力。

  當一個物已經遭到損害或可能遭到他人損害的時候,法律為了保護物權人的權利賦予其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複原狀、消除危險等權利。我們把這些權利叫做民法上的物上請求權。

  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為了保證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任何一個國家對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公示方法都要採用法定主義的辦法。法定主義的辦法是指除了民法等法律所明文規定的以外,任何人不能創設其他物權,對即有的物權也不能創設他的內容、效力、公示方法。

  凡是不違法的就是合法的,契約自由、意思自治是民法中的行為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的根本原則是物權法定主義。例:權利質押的權利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路橋收費權可以進行權利質押。特許經營權能否進行抵押,只有在法律作出明文規定的時候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我們把這種原則稱為物權法定主義原則。

  物權法定主義就是指:(1)任何物權必須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2)物權的內容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3)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4)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作出規定。

物權分類

  1、自物權他物權

  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直接支配併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稱為自物權。自物權只有一種即所有權,所有權是最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

  他物權是對自物權以外的各種物權的總稱。直接支配他人所有的物並且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包括原所有人的非法干涉的權利,稱為他物權。他物權實際上限制了所有權,所以又稱為限制物權。

  2、限制物權分為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1)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傳統民法上的分類:

  ①永佃權是中國傳統民法中的概念,是指以支付地租為條件而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的沒有期限的耕作和防護的權利。永佃權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一種法律模式。

  ②地上權是指在別人所有的土地上蓋房和居住的權利。我國所有城市土地都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除了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集體所有。在中國沒有私有土地,我國的土地只能單向流轉。

  ③地役權是指為了實現需役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別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權利。

  ④典權是中國特有的用益物權。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交付不動產並收取典價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動產叫做典物。在典權制度中有一個三十年的回贖期,只要沒有超過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贖典物。在典當法律關係中,儘管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所有權的權能都和所有權分離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贖典當物,其就有權回贖典當物。典權的特點:有出賣之實,沒有出賣之名。

  (2)擔保物權

  《擔保法》只規定了五種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保證和定金是債的擔保範圍,不是擔保物權。抵押、質押和留置是擔保物權,都是以確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實現債權為目的,而在債務人獲得的第三人特定的物或特定的權利上所設定的定限物權。所以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直接支配屬於他人的財產的他物權。抵押中的抵押物、質押中的質押物留置權中的留置物都是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享有所有權的物,根據抵押制度、質押制度、留置制度,其可以直接支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擔保物,而且在將來債務人不履行自己債務的時候,其可以把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拍賣掉,對拍賣所得的價款,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從這個意義上,擔保物權是他物權。

  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

  以動產標的物的物權叫做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叫做不動產物權。在民法上將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相區別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一,兩者的公式方法不同。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而動產以交付和轉移占有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房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村承包經營權、抵押權、典權都是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叫做不動產物權。各種動產的所有權、動產的質押權、留置權都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叫做動產物權。

  4、主物權從物權

  主物權就是可以獨立存在,不從屬於其他物權的物權,例如所有權永佃權地上權典權抵押權地役權從物權,從屬於其他權利且只有從屬於其他權利才能夠存在和實現的權利叫做從物權。從物權隨著主物權的設立、變更、消滅而設立、變更、消滅,隨著主物權的轉移而轉移。

  以權利為標的物的物權叫做準物權,例如權利質押權利抵押知識產權上設定的權利。兩外還有採礦權、取水權等都是物權,其具有利益內容,稱之為準物權

物權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物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據他人的意思,獨立地按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大都是依據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行為來取得,大都是針對動產而言。

  原始取得方式:

  1、生產。廣義的生產中包括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別人而占有了無主的動產。

  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為結合或加工而形成一種不可分割的物或新的品質的物,當其難於恢複原狀或恢複原狀成本過高時就產生添附問題。傳統理論中的添附分為附和、混合、加工。

  附和是指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結合而難以分離。混合,是指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難以識別或識別費用過大。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進行有價值的勞動,而使它形成一種具有新的價值的物品。加工的標的物僅限於動產。對於加工,首先要區分善意、惡意,善意則構成添附,惡意則構成損害賠償;然後區分主從,根據從隨主的原則,如果原材料的價值很高,加工費很低,則原材料為主物,加工是從物,原材料所有人支付加工費後即可取得加工後的產品,反之,如果加工費很高,則加工為主物,加工人支付原材料的價款後即可取得加工物所有權。

  3、孳息。對於天然孳息,其是原母物的一部分,所以母物的所有權人享有孳息的所有權。對於法定孳息,根據法律的規定來決定其歸屬。孳息與原物分離的情形,《合同法》規定,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在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無主物就是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內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確的物,包括三種情況:一,拋棄物,按照先占來解決所有權的歸屬。二,埋藏物、隱藏物。對於埋藏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的埋藏物一律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掘,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領海、領水之下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隱藏物指有人故意將物隱藏於其他物中間,後來沒有取回的物。三,拾得物、漂流物、走失的動物。我國沒有取得時效,撿到他人的東西,不管時間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權,都必須返還原主,這是按照無因管理來處理。對於無人繼承的財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應當歸國家所有,集體組織成員的財產無人繼承的歸集體所有。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根據原所有人的意思,繼受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分為轉移性的繼受取得(例買賣、贈予)和創設性的繼受取得。

物權變動的原則

  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沒有交付,其有沒有效力?民事法律行為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房屋買賣的債權合同之外,登記是另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登記了則有物權變動的物權行為,沒有登記則沒有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這就是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對於動產,以交付和轉移占有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對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但物權沒有發生變動並不代表合同沒有成立。

  1、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是指任何物權的變動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動產以交付和轉移占有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不動產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物權變動經過公示的則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發生所有權取得、變更、消滅的法律後果,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經過公示的則不能發上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只發生合同的效力。物權變動公示原則是為了加強交易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利益。

  2、物權變動的公信原則,是指凡是經過公示登記的,即使出讓人事實上並沒有處分權,受讓人基於對公示的信賴依然能夠取得物的所有權。凡是善意的信賴物權變動的錶面特征而取得權利的人,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即使物權變動的錶面特征與實際不相符合。

  3、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物權變動的公信原則結合在一起叫做物權變動的原則。這種根據法定的形式而作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使物權發生變動的行為,就是物權行為的理論,這一理論是德國的民法學家為瞭解決在市場經濟商品經濟條件下的所有權變動問題而提出的一種理論。對於不動產的登記,例如汽車、輪船、飛機的登記,其本質上是行政行為,決定了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4、動產的交付,是指物的出讓人以物權變動為目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物權證書交給受讓人。現實的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轉移。傳統民法理論中,動產物權的變動非經交付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但在現實中,只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公示要求,即使沒有實際占有標的物,只要享有了對物支配的權利,則在法律上也可以認為享有了所有權,我們稱之為法律上推定的交付或觀念上的交付。

  觀念交付包括運送交付特別交付擬制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 運送交付,是指以托運或郵寄方式交付,把物交給運送人或交給郵局時就視為交付,此時風險也隨之轉移了。
  • 特別交付,指法律規定船舶、汽車等要進行登記,即除了要實際交付外還要進行登記或公證,不登記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種特殊的書面形式叫做特別交付。
  • 擬制交付,指出讓人把標的物的權利證書例如提單轉移給出讓人以代替現實的交付。
  •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在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則視為交付。
  • 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

物權的消滅

  物權的消滅分為所有權的絕對消滅和所有權的相對消滅。絕對消滅就是物的滅失,相對消滅是指所有權轉移的情形。

參考文獻

  1. 孫憲忠.物權法 第二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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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68.1.* 在 2018年10月11日 12:0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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