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後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借用關係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
借用合同與借款合同雖同屬借取,但區別在於標的物性質的不同,借款的對象是貨幣,借用的對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是無形的價值,一個是有形的價值。借用合同與贈與合同雖同屬無償,但區別在於對標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用是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借用到期後,借用物要返還原主。借用合同與租賃合同雖同屬借物但區別在於是否有償使用,租賃是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後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後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從借用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轉移給借用人的一種合同。
2、借用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標的物的目的在於使用,使用完畢後借用人要返還原物。
3、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
4、借用合同是實踐合同、單務合同。出借人必須將出借物交給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
1、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出借人的權利是於合同終止時得要求借用人歸還借用物。
在一般情況下,出身人不負有義務。但若借用合同為諾成合同時,出借人有按約定將標的物交給借用人使用的義務。
出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出借人故意隱瞞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2、借用人的權利義務
如合同為諾成合同,借用人有請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的權利。否則,借用人並不享有權利。
借用人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終止後應及時歸還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義務的,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實踐合同都應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而在我國並沒有明文規定借用合同為實踐合同,因此,借用合同在我國應為諾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