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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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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subject matter)

目錄

什麼是標的物

  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商業買賣合同中會有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舉例說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另: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所有。因為買賣合同是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讓與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係著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一旦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於買方後買方拒付價款或者遭遇破產,賣方就將受到重大的損失。除非賣方保留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在標的物上設定了某種擔保權益。否則,一旦買方在付款前破產,賣方就只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其所得可能會大大少於應收的價款。因此,討論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主要就是弄清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

  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關於履行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eXL評估師考試網

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2.特殊規定

  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③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④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⑤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⑥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⑦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⑧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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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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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洛奎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7月22日 18:56 發表

合同須有標的。而標的物指買賣合同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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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1.40.* 在 2015年3月9日 06:53 發表

如所標的魚塘價位標高,出標人出現爛標,出標前所打的保證金能拿回來嗎?還能成包魚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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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utctr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3月16日 11:02 發表

這個詞是從英語翻譯過來的嗎?感覺很拗口。讀起來很彆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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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e57463c3d9dd5a1cb76477930e840787 (討論 | 貢獻) 在 2020年3月18日 17:43 發表

在勞務合同中,標的物為什麼不是勞動力呢?勞動力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啊!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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