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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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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Contract Forming)

目錄

什麼是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

  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後,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主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合伙等。無論訂約當事人的形態如何,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也就是說,合同必須具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是不能成立合同的。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等。當事人即使僅就其中若幹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其它條款尚未明確,一般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當事人可以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進行補正。例如一般的買賣合同,只要當事人就標的和價金達成合意,即使合同未對質量標準、履行期限、地點等條款作出規定,合同也可以成立。

  3、合同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不成立

  例如,甲向某編輯部乙去函,詢問該編輯部是否出版了有關律師考試的教材和參考資料,乙立即向甲郵寄了律師考試資料五本,共120元,甲認為該書不符合其需要,拒絕接受,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從本案來看,甲向乙去函詢問情況並表示願意購買律師考試資料和書籍,屬於一種要約邀請行為,而乙向甲郵寄書本行為屬於現貨要約行為。假如該書不符合甲的需要,甲拒絕收貨實際上是未作出承諾,因此本案中合同並未成立,因為雙方並未完成要約和承諾階段。

合同成立的地點

  合同成立的地點和時間常常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根據《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可見,承諾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於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為確定法院管轄權及選擇法律的適用等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十分重要。

  從原則上說,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法》第35條)。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這就是說,承諾在何時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在何時受合同關係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因此承諾生效時間在合同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由於我國合同法採取到達主義,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即承諾何時到達於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然而,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以下幾點情況值得註意:

  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因其他原因導致承諾到達遲延。根據《合同法》第29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這就是說,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了承諾,但由於其他原因(如由於郵政部門傳遞信件遲延)而導致承諾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要約人沒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則承諾應視為有效,承諾生效時間按承諾通知實際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確定。

  如何確定承諾是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發出的呢?這就要根據要約的方式來確定承諾發出的時間。如果要約是以信件或者電報發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參見《合同法》第24條)。

  2、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以直接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視為承諾的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則應以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的時候,才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合同必須經批准或登記才能成立,則應以批准或登記的時間為承諾生效的時間。

  4、需要簽訂確認書的情形。通常情況下,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時,當事人在磋商中會提出以一方或雙方簽訂最終的確認書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確認書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繫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書為準,這樣他所發出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其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承諾。可見,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過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約時,提出要以最後的確認書為準,那麼,在其未發出確認書以前,雙方達成的協議不過是一個初步協議,對雙方並無真正的約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諾以前的任何階段,訂約當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簽訂確認書,而不受初步協議的拘束。當然,雙方在達成初步協議以後,一方違反已達成的初步協議,不簽訂確認書是有過錯的;並因其過錯使訂約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害,則有過錯的一方應負締約過失責任。至於承諾人在已作出承諾以後,又提出簽訂確認書的問題,則實際上是要推翻或否認已經成立的合同,因此構成違約。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關係

  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後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如批准、登記等。

  二者關係如下:

  1、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2、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 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
  • 合同成立後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
  • 合同成立後處理效力待定狀態,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後來能否得到補正;
  • 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
  • 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准、登記手續後地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准、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註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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