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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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能力(Civil Capability / Civil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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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權利能力決定的是自然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民事行為能力決定的是自然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以自己的行為參加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根據自己的意志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因此,一切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但自然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或具備何種範圍的民事行為能力,必鬚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予以確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資格。民法有關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範,對於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不得轉讓和放棄。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式,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剝奪。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為合法行為的資格(獨立地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獨立地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也包括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自然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即能夠理智地、審慎地處理其事務。對此,各國民法均以自然人的年齡作為判斷其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標準,同時,自然人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也是判斷其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重要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
-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規定自然人有權實施的一切民事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此外,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如果已經從事一定的職業,具有相對固定的經濟收入,則法律認為他們已經具有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及獨立地處理個人事務的能力。因此,法律特別賦予他們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利於滿足這部分自然人的正當需要。但是,在認定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否應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應當掌握兩條標準:
一是他們必須有自己的勞動收入,如果他們僅僅擁有一定財產甚至巨額財產,其也不構成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事由;
二是他們的收入必須具有穩定性、連續性並達到一定數額,即能夠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的生活水平。
-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範圍內,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但在法定範圍之外,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獨立地實施民事行為。
在我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年滿八周歲但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包括對比較重要的民事行為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並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對於該類活動的範圍的確定,應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夠理解其行為並預見相應的行為後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方面予以考慮。一般而言,與當事人日常生活所需有關的行為以及其他金額較小的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
此外,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及報酬的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此類被稱之為“純法律上利益”的行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對方行為人也不得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理由否定行為的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需要參加重要的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後徵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指完全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原則上不能參加任何民事活動。
在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十周歲的兒童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包括痴呆症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也不能經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實施民事行為,只能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過,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及報酬的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