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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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和智力狀態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至於休何種狀況才屬於“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護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年滿18周歲.18周歲是我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於年滿16周歲而不滿18周歲,但是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2條還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年滿18周歲,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