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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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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邀請(Invitation of offer)

目錄

什麼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的一種預備行為,但不是訂立合同的一種必經程式。要約邀請僅僅在於促成對方發出要約。要約邀請在相對人發出要約以後,在經過自己的承諾,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

要約邀請的分類

  1、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條所述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不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數人) 邀請發出要約,還提出了某些交易條件。商業廣告則分為提出交易條件和單純宣傳兩種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在要約邀請中提出交易條件的保障。

  以格式條款為例可以說明問題,因為格式條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條件。格式條款既可以以要約的形式表現出來,也可以以要約邀請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經營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條款的一種表現方式) 提出:“假一罰十”,這個“假一罰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約(因為它缺少合同必要條款) ,只能是要約邀請;在嚴格意義上它也不是交易條件,而是交易條件的保障。經營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給付, “假一罰十”,是第二次給付,是第一次給付不符合約定的演變,是締約責任(合同無效時)或者違約責任(合同有效時) 的承擔。要約邀請中“假一罰十”、“缺一罰十”這一類諾言如果不能確認為先合同義務或者不承認其可以演變為合同義務,則相對人就會二次受害。

  本文認為,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這種要約邀請之所以是法律行為,是因為它依據邀請人的意志,在邀請人與受邀請人之間產生了法律關係,在這個法律關係中,受邀請人是權利主體。這個權利是依照邀請人單方面的意志產生的。

  2、未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詢價”就是如此,甲方給乙方去信,問:“你公司的自行車以多少錢一輛銷售?”此詢價儘管被學者們習慣地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是它並不包含交易條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條款,因而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夠產生私法上的效果,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關係。“在民法之所謂意思表示,乃就以其為法律行為構成部分即要素而為觀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為之內容,不得稱為意思表示。”

  我國《合同法》把要約邀請都規定為意思表示,已經偏離了意思表示的本質。對不能因當事人意志內容產生法律關係的要約邀請,也不是事實行為,因為它仍然是一種表示行為。現行《合同法》第15條把所有建議相對人發出要約的行為,都規定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學者的一般觀點,它的危害是否認或者忽視了要約邀請作為意思表示的效力。

  以上分析表明,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不僅在於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還在於提出交易條件以及與交易條件有關的條件,而且這些條件可以拘束邀請人,可以構成先合同義務,也可以進入合同,演變成合同義務。如果作為意思表示的要約邀請,沒有合同的內容或者條件,還能發生效果意思嗎? 還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嗎? 答案是不能。如果要約邀請不能發生效果意思,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它的存在價值就受到了挑戰。

要約邀請的常見形式

  1、寄送的價目表

  價目表僅指明什麼商品、什麼價格,並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覆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商品價目表的發送,是商品產生者或者銷售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並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諾就立即達成一個合同。

  2、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錘(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佈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於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財產,防止官商勾結產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採用招標投標方式。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

  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採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於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於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

  4、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義書。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招股說明書是其中之一。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製作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規定要制定招股說明書並向社會公告,其目的是讓社會公眾瞭解發起人或者公司的情況和認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招股說明書是向社會發出的要約邀請,邀請公眾向公司發出要約,購買公司的股份。認股人認購股份,為要約,公司賣出股份,為承諾,買賣股份的合同成立。但是,如果發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況下,則依法失去承諾的權利,認股人撤回所認購的股份,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但並非一般的要約邀請,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這一點與一般的要約邀請不同。

  5、商業廣告

  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商業廣告的目的在於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優越性,並以此引誘顧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對於商業廣告,均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法律並不排除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的要件也可以成為要約。如廣告中稱:“我公司現有某型號的水泥1O00噸,每噸價格20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

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與要約的區別主要有:

  1、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區分。要約包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旨,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這是指按法律明確規定為某種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來區別。

  3、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來區分。如果訂約提議的內容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為要約,否則為要約邀請。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不特定人發出來區分。要約邀請大多數情況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

  5、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做法來區分。

  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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