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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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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公司設立的含義

  公司設立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發起人為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須採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為之總稱。公司的設立是一個跨越了私法和公法兩大領域,融合了實體法和程式法,具有多種法律關係和法律效果的有機整體,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創設更複雜,從發起人訂立協議、制定章程、確定股東及出資、招投認股、召開創立會到法人登記等,是一個遇到的困難和出現的問題又多又複雜的過程。因此,對於公司設立的性質,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故本文對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進行初步探析,以期拋磚引玉。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之辨析

  長期以來,人們通常把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對公司設立的誤解,不能正確地認識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公司設立過程中責任的特殊性和設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實上,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二者並不相同,其區別主要如下:

  1、概念不同。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2、性質不同。公司的設立,係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3、二者與公司登記的關係不同。所謂公司登記,是指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法人團體資格確認的一種法律宣告,是一種公示和監督法律行為。公司登記在本質上仍屬公司設立行為,是公司設立這一系列行為的最後一個階段,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

  4、效力不同。公司在成立後,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聯繫是: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後果。順便說一下,有的學者將公司成立的性質說成是一種公法上之(國家)行政行為。不妥之處在於其將公司成立與公司登記相混淆。公司登記從主管機關或公司登記機關之行為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審核和發照的行政處分行為;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一種確認具備公司法人人格的狀態,而不是一種行為,更不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

對公司設立法律性質的幾種學說之評析

  關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它屬於法律行為,並且主要是民事法律行為。對該法律行為的性質,學說不一,通常有以下三種(其中多以公司章程的訂立為例進行分析說明):

  1、合伙契約說。這種理論認為,公司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都是建立在當事人合意基礎之上,並對當事人有約束力,是當事人彼此之間達成的合伙契約。

  2、單獨行為說。這種理論認為,應將公司設立分為兩個階段,即公司設立行為之預約與實現此預約之設立行為,公司設立是發起人以組織設立公司為目的所作出的單獨行為。在單獨行為說中,因對各個發起人的結合方式的理解不同,又形成了偶合的單獨行為說和聯合的單獨行為說兩種理論。偶合的單獨行為說理論認為,公司發起人各有其設立公司的目的,它們之間在沒有共同目的的情況下,以各自獨立的行為偶然湊合到一起而成立公司。聯合的單獨行為說理論認為,各個不同的公司發起人,起初各自的意思表示並不一樣,但是在設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下,聯合起來,通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聯合設立公司。

  3、共同行為說。這種理論認為,公司設立行為是公司發起人在同一目的的驅使下,以多數發起人的意思表示,共同一致作出的行為。

  在上述三種理論中,共同行為說為通說,筆者亦贊同此說。對於合伙契約說,我認為合伙契約與公司設立至少有以下幾點區別:首先,二者主體地位不同。公司的設立是創立公司的團體行為、集體行為,發起人僅是設立中公司的組織分子,是設立中公司的一員,未經選任、聘任為董事或委托為代表人,不能代表設立中公司從事法律行為,若為之,則系其個人行為,法律後果自然歸屬其個人;而合伙關係中的合伙人則是合伙的主體,每個合伙人都有權代表合伙企業從事經營業務,故在合伙中,每個合伙人的經營對全體合伙人都發生法律效力。其次,二者目標內容不同。公司的設立以創設新的權利主體為目標內容,而合伙契約以成立債權債務關係為目標內容。最後,二者形成過程不同。契約的成立,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而章程的訂立並不經過對立的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它是發起人平行一致的意思表示過程。由上可知,不應該認為章程是發起人之間所訂立的契約,不應該用契約理論來說明公司設立的性質。對於單獨行為說,無論是偶合的單獨行為說還是聯合的單獨行為說,都忽略了發起人設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以及全休或多數發起人平行一致之行為,所以單獨行為說在理論上說不通,與事實亦不相合,不能用這種理論來解釋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對於共同行為說,它揭示了公司設立行為的實質,即: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全體發起人之共同目標乃組建一具有法人資格之公司,發起人之行為代表的是全體發起人之共同一致的意思。共同行為說對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之說明最為合理。

對公司設立法律性質的幾點認識

  如前所述,對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筆者贊同共同行為說。同時,認為對於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還應該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1、公司設立是前公司行為

  所謂前公司行為,亦稱公司前行為,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前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和非法律行為的總稱。公司作為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實體,並不是偶然出現的,而有一個較長且複雜的設立過程。這個過程,從經濟角度觀察,是設立人在具備基本條件的基礎上,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從而形成一定生產經營能力的過程;從法律角度觀察,是設立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向國家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和(或)登記發照取得公司生產經營資格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設立人所為一系列行為是為組建公司並使其具備法人資格而為,其行為當時公司法人並非成立,若已成立,則為公司運營行為。前公司行為是公司運營行為的準備行為,對成立後正常運營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這決定了它在公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故作為一部健全而完善的公司法,不僅應調整公司行為,而且應調整公司前行為。可以這樣認為,公司運營行為是公司法所規範的一般狀態,公司前行為是公司法所規範的非常狀態,它與債權人、認股人之間所產生的關係,在法律適用上,應適用不同於常態的特殊規則。

  2、公司設立是一種具有民事和行政雙重性質的法律行為

  公司設立是一種具有行政性質的法律行為,主要是指公司登記、股份發行之批准、特種行業經營之批准等一類的行政法律行為。在該法律行為當事人中,審查批准機關和(或)登記發照機關為能動之行政主體,申請公司登記之設立者為受動之行政主體。此種法律行為充分體現了國家強制性,它是現代國家對公司設立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社會經濟秩序進行調控的重要手段。

  公司設立同時是一種具有民事性質的法律行為,學者們普遍認為它是公司設立的核心部分或主要內容,通常指制定章程、確定股東及出資、招股認股、召開創立會、聘任董、監事等。對於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前已述及,此處不再贅述。

  3、公司設立既有程式法上行為,又有實體法上行為

  公司設立是取得公司資格而完成法律要件的一切行為。[4]這些行為涉及發起人、債權人,涉及工商局等行政機關,還涉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它們有些受實體法調整,有些受程式法調整,有些受實體法和程式法共同調整,從而引起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常見的法律關係有:債權關係,即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方有權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而他方有義務履行一定行為的權利義務關係,如為公司經營而待履行的借貸、買賣、租賃合同關係;物權關係,即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的設立、變動和終止的法律關係,如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投資關係,即因投資而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如招股、認股關係;勞動關係,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向他方提供職業上的有償的勞務的法律關係,如未來公司職工的雇用;行政管理關係,即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具有隸屬性質的命令與服從的法律關係,如法人登記、不動產登記等。

  4、公司設立既以個人為本位,又以社會為本位

  個人本位,是指以保護個人利益為中心的一種思想;社會本位,是指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中心的一種法律思想。公司設立打破了公法與私法之間的傳統界限,實現了個人本位和社會本位的調和。也就是說,公司設立既要註意設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又要註意社會利益,如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等。

公司設立的條件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設立的條件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七個條件。

  1.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能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為了滿足這種需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不能提供偽劣殘次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對企業來說,生產的產品只有滿足人們的需求,才能銷售出去,企業提供的勞動價值才能實現,企業才有可能生存和發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都是工業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這些條件企業就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名稱是企業的標誌,企業名稱一是能標明企業的性質和麵貌,二是能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國專門制定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一定的空間進行,沒有場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資金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必備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企業必須有資金;二是這些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三是設立企業所需的資金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

  5.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企業的組織機構是指企業的法人機關,法人機關對外代表企業承辦各種事項,對內實施管理活動。沒有組織機構,企業也是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內部設立一些職能機構,如財務部、生產部、人事部等,以及職工代表大會

  6.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是企業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界定。明確的經營範圍也限定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國家將經營範圍作為設立企業的必備條件,是國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確企業權利義務,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需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環保、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等。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兩種情況:一是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2人以上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法定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實繳的出資額,即經法定程式確認的資本。在我國,法定資本又稱為註冊資本,既是公司成為法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又是企業承擔虧損風險的資本擔保,同時也是股東權益劃分的標準。

  我國《公司法》根據行業的不同特點,規定了不同的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關於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其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於外界監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公司設立名稱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經營地。生產經營條件是指與公司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條件。它們都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設立公司的起碼要求。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有發起人,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股本總額為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同時還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在發起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應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數的35%。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組成。

  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由5~19人組成。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伙企業合伙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伙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伙企業的合伙目的和經營範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公司設立的程式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設立的程式

  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過的程式。

  1.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報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這種審核批准分兩種:

  (1)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其設立者必是某一個全民所有制單位,該單位新設立一個企業會影響國有資產等方面的變化,它必須報經自己的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審核批准;

  (2)一些特殊經營範圍還須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如生產醫葯品、食品、錄音錄像製品等。

  2.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工商登記是企業取得合法地位的一種行為,企業只有在國家法定機關依法登記後,企業才能正式成立。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式

  1.訂立公司章程。

  設立公司必須先訂立章程,將要設立的公司的基本情況都通過章程反映出來,這樣才便於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和登記。

  2.審批。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並不是所有設立公司都要經審批,只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才應當在公司登記前辦理審批手續。

  3.法人登記。

  股東的全體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經核准登記,領取公司營業執照後,方告成立,並取得法人資格。

  4.分公司的設立。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管理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設立分公司也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5.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是證明股東繳納出資額的文件,由公司在登記註冊後簽發。出資證明書必須由公司蓋章。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式

  1.發起人擬定公司章程。

  2.發起人依法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或公開募集股本。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在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立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本除由發起人自己認購一部分外,還須向社會公開募集。公開募集的程式如下:

  (1)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發起人要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經營估算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和驗資證明、招股說明書、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協議等文件。

  (2)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

  發起人在向社會募集股份時,必須向社會公告招股說明書,附公司章程,並製作認股書。

  (3)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發起人不能自己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也不能任意找一個機構去募集。

  3.召開創立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應在股款繳足,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後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是公司成立的先決條件。創立大會確定了所創公司的基本重大的問題,這些決定是創立者們向國家申報的具有法律約束的文件。創立大會在法定期間召開後,認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

  4.進行法人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依法登記後,才能成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保護。公司登記以後取得營業執照,宣告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

  (四)合伙企業設立的程式

  根據《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合伙企業設立的程式主要有兩道:

  1.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所需提交的文件有:合伙申請書、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合伙協議、出資權屬證明、經營場所證明以及合伙人指定代理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等。

  2.企業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台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面答覆,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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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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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0.217.* 在 2009年5月12日 12:17 發表

這版是 老的公司法的規定吧 希望更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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