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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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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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俗稱: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是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法定組織形式,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
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從它成立的時候起就按照現代企業制度來規範管理,以使證券公司能夠成為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權清晰、風險自負、權責分明、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擔負起證券公司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責任。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和證券承銷商。
①證券經紀商。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托、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佣金。
②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
③證券承銷商。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我國的證券公司,多是集承銷、經紀、自營三種業務於一身的綜合性經營機構。截至1997年底,我國共有專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90家,兼營證券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237家,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業務部2000多個,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十萬多人。
在中國有申銀萬國,銀河,華泰,國信等。其實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我國證券公司的特點,
一是大都為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滿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是大都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沒有市場價格,但又有上市的規劃,能夠滿足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在企業改製上市中的主要職責是設計籌劃改製企業的股票上市,主要工作包括:參與企業改製方案設計和制定,對擬發股票的改製企業進行上市輔導,草擬、彙總和報送發行上市的所有申報材料,組織承銷上市企業的股票,承擔發行上市的組織協調工作。
-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a)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範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體系。
- 經紀類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2)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以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經紀類證券公司只能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1)證券承銷業務:證券承銷是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證券承銷的方式分代銷和包銷兩種。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證券經紀業務:證券經紀是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代理其買賣證券的行為。其應遵守規則:A、不得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托帶其買賣證券,不得進行信用方式的委托,或對投資者作盈利保證、分享利益或虧損補償保證的買賣;B、不得為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融資,不得將投資者的證券借與他人或用作擔保;C、對投資者的委托買賣指令有保守秘密的義務;D、不得以獲取佣金為目的,誘導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者在投資者的帳戶上翻炒證券;E、證券公司的證券營業部不得將資金存取、清算與交割等櫃臺業務延伸到經營場所之外;F、同時經營證券自營與代理業務的公司,應當將經營兩類業務的資金、帳戶和人員分開管理,並將投資者存入的保證金在兩個營業日記憶體入指定的信托帳戶,不得挪用客戶保證金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或用於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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