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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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Brokerage House/ Brokerage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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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托,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托代理關係。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托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儘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托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佣金作為報酬。
在證券交易所從事代客買賣的經紀商又可分為佣金經紀商、大廳經紀商和專家經紀商三種。
①佣金經紀商是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派在交易大廳內專門為顧客代理買賣的經紀商,交易完成由他們收取佣金。
②大廳經紀商是以私人身份在證券交易所取得會員席位,不屬於任何會員公司的經紀商。大廳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大廳內專門接受其他經紀商的委托代為買賣,成交後從中收取佣金。
③專家經紀商或稱為專業經紀商、特約經紀商。這種經紀商同時具有經紀商和自營商雙重身份,他們既可以代客買賣證券,又可以自營買賣證券。他們各自專門從事某幾種股票的買賣活動,專門研究和等待所受委托的股票的行市漲落,以便在適當時機買賣,所以他們可稱得上某幾種股票的研究專家。
(1)必須是經國家證券管理機關批准的可以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法人。
(2)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擔從事證券代理業務風險的能力。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證券經紀業務的規章制度。
(1)有拒絕接受不符合規定的委托要求的權利,即投資者的委托要求應符合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2)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如交易佣金等。
(3)對違約或損害經紀商自身權益的客戶,經紀商有通過留置其資金、證券或司法途徑要求其履約或賠償的權利。
同時,證券經紀商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體現了為委托人服務和公平買賣的原則,例如:堅持信譽為本、客戶至上;堅持客戶優先、委托優先;堅持為客戶負責,但不代替客戶進行決策;堅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當手段牟取私利。
1。認真與客戶簽訂買賣證券的委托契約,即"開戶"。
2。堅持瞭解客戶原則,經紀商應認真審查委托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客戶,不接受其委托。
3。證券經紀商必須忠實辦理受托業務。
4。經紀商對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項負有嚴守秘密的義務,未經委托人許可嚴禁泄露。但答覆主管機構與交易所查詢者不在此限。
5。經紀商若接受委托,代客買賣證券,在成交時應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委托人。
6。經紀商對委托人的委托買賣內容及交納保證金和證券庫存的變化必須有真實的憑證和詳實的記錄;接受客戶交納的保證金及交存的證券後應該給委托人合法的憑證。
7。按我國現行的法規規定,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戶決定買賣證券數量、種類、價格及買入或賣出的全權委托,也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價證券委托;同一證券經營機構在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種類、相同數量的證券按相同價格分別作委托買入和委托賣出時,不得自行對沖成交,必須分別進場申報競價成交。
8。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經紀商在接收客戶委托時,不得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經紀商在證券代理買賣中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委托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因證券經營機構過失,造成委托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委托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約造成損失而又不履行賠償責任時,可向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投訴或請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